环境行政处罚共同违法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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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环境行政处罚共同违法的构成要件有,行为的主体必须要两个或者是两个以上的人;在客观上必须要具有共同违法的行为;而且在主观方面都必须要故意违法。
环境行政处罚共同违法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环境行政处罚共同违法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环境行政处罚共同违法包括以下几个要件:

⑴共同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是2人以上。可以是2个以上自然人、2个以上的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与单位。

⑵共同违法主体客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的行政违法行为。即各行为人为追求同一违法结果,完成同一违法事实而实施的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违法行为,这一违法行为与违法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从本质上看,共同违法行为属于实质意义上的“一事”或“一个行为”,而非“多事”或“多个行为”;

⑶共同违法主体主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的违法故意,即通过意思联络,多个行为人认识到他们的共同行为会发生某一事实结果,并决定参加共同实施该违法行为,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二、共同行政违法行为的立案和处罚是怎么样的?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因此,不难发现,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简称“违法行为”,其包含了“共同违法”行为。由于《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对“共同违法”如何处罚都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处理共同违法行为时应注意:一是不能对共同违法行为人各自立案,而应合并立案,因为共同违法行为本质上属于一个违法行为,对一个违法行为各自立案,明显是违反法律不得重复评价的精神。二是实体法明确规定对共同违法行为人需要分别处罚时,要依据行为人在共同违法行为中的具体分工、参与的程度、所起的作用等进行处罚。三是实体法没有明确规定对共同违法行为人应分别处罚时,要坚持“法无明确规定不处罚”的原则,不能对共同违法行为人分别进行处罚,而应合并处罚。

综合上面所说的,在行政处罚中如果出现了共同违法,那么在认定违法时就需要按主体、主观、客观上来进行确定。只有符合上述共同违法的构成要件,才能在处罚上面按所规定的条款来进行处理。同时对于共同违法不能进行各自立案,而是选择合并立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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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许多城市,环保审核原本都是办理其他证照的前置,也就是说你拿不到环评的话是办不了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等证件的,而工商、卫生这些部门的执法权是很强力的,没有他们的证照一个稍微正规一点的店家(甚至不需要是企业)是无法经营下去的。而现在,新环保法颁布,环保审核不再是办理其他证照的前置,其他部门在办证受理时从去年年底开始已经不再索要环评材料了,仅仅是告知相对人需要办理环保审批,实际操作上,去年年底一次性发放了大量原来因为环保审批不通过而无法发放的许可证,基本上是把历史遗留问题一次性交给环保部门自己解决了(没办法,大家都想扔包袱,这些环评不通过的脏乱差单位谁都不想管,强制权在操作上主要就是取缔,取缔是绝人生路的活,标准的脏活累活,各部门从上到下都不想干,尽可能避免)。那么问题来了,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这些老大难多年无法解决的问题店家一次性交给执法能力严重存疑的环保部门来解决,恐怕能解决好的概率非常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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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与环境行政执行罚有哪些
从目的上说,行政处罚是旨在直接制裁一种违法,而行政执行罚是为了迫使当事人履行前一个处理决定而实施的保障性措施;从行为持续性上看,行政处罚是一次性的,而行政执行罚是持续性的;从行为性质上说,行政处罚属于“基础行为”,行政执行罚则属于“执行行为”,两种行为所处的行为范围领域是不同的;从被规制的法律上看,行政处罚受《行政处罚法》的调整,而行政执行罚则受将要制定的《行政强制法》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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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
[律师回复] 对于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污染环境的行为
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复杂性、渐进性、多样性的特点。作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污染环境行为,一般情况下是违法的,特殊情况下是不违法的。由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在其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只提“污染环境的行为”。
2、损害
损害是指受害人因接触被污染的环境而受到的人身伤害、死亡以及财产损失等后果。这种损害的特殊性包括:性,只有部分污染致人损害的后果较快显现,大多数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后果,尤其是损害他人健康的后果要经过较长的期才显现出来。广泛性,多数案件表现为受污染地域、受害对象、受害的民事权益十分广泛。
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环境民事侵权以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致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由于实践中认定比较困难,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适用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则。污染环境行为的形式复杂多样,同一危害后果可能由数个不同的行为引起,而且绝大部分环境危害后果的发生,是由污染环境行为和污染物的作用过程共同完成的,后者在法律上应认为是环境违法行为的继续,环境违法行为不是即时完成的,而是持续渐进的,使得其违法行为的实施与危害后果的发展时间间隔较长,其因果关系具有不紧密性和隐蔽性,证据也易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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