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程序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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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程序具体为先立案、然后对已经立案的环境处罚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后确定不需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需要撤案、如果需要作出处罚则需要经过听取申辩与听证程序后,制定环境处罚决定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程序是怎样的?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程序是怎样的?

(一)简易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环境保护执法人员不得少于3人;

3、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4、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决定之日起3日内报政策法制股备案。

(二)一般程序

1、立案

环境管理股、监察大队、自然生态保护股、审批股等(以下简称职能部门)发现违法案件,应当场取证,在2日内填写立案呈批表,交法制股。

法制股在2日内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长、局长。

分管局长、局长在3日内批准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

职能部门派出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调查取证,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调查要制作笔录,询问应个别进行。

需要监测的,要制作监测结果报告,并由监测单位盖章和监测人员签名。

3、审议

经调查后确定不需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职能部门要填写《撤消立案审批表》交法制股,经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后归档。

对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职能部门提出初步处罚意见,法制股对案件违法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审批。

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局领导班子讨论决定。

4、听取申辩听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3日前,职能部门的调查人员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制作“申辩笔录”。

对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的,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其申请须在被告知3日内提出。

听证按《行政处罚法》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听证主持人由法制股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职能部门的调查人员参加。

5、签发

法制股根据审议、申辩与听证结果,责成监察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局长签发。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

6、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由监察大队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送达具体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拒收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将处罚决定书留置受送达人住所或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7、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

当事人逾期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的,由职能部门告知法制股,经局长同意后由监察大队负责承办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事宜。

8、归档

案件终结,由执行处罚的监察大队及时写出结案报告。

案件办结后,办案人员应交协案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的总原则是“谁办案、谁立卷”“一案一卷”。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将办案过程中所形成的材料,按照材料齐全、排列有序、装订整齐、便于查阅的原则立卷归档。

案件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增添或抽取案卷材料。

二、环境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条件是什么?

1、环境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条件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八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章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适用简易程序后处理环境处罚案件需要遵守的程序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十九条【简易程序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环境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遵守下列简易程序:

(1)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

(2)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依法取证;

(3)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权利;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6)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过程应当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所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若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适用简易程序来处理环境处罚案件,那么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处罚的决定。如果是适用一般程序来处理案件,环境行政的相对人可能并不会受到行政处罚,这是由于立案审查后,可能会出现行政相对人虽然违法但依法不需要被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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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对公民或者法人和其他组织违法情节轻微,给予一定限额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而当场做出处罚决定所适用的程序。
  
1、实施简易程序的条件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实施简易程序必须具备三个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处罚有法定依据;罚款限额为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或者警告。
  
2、适用简易程序的步骤
  
(1)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2)查明违法事实确凿;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量罚,应当属于当场处罚范围;
  
(4)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交款时限和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7)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8)告知当事人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和途径;
  
(9)对于应当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出具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收据。
  除上述情况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而应要求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交款。
  
(10)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在两日内交至所属执法机关,执法机关应在两日内交付指定银行。
  (11)将当场处罚决定事项报所属执法机关备案。
  
3、实施简易程序的意义
  在当前环境执法任务量大面广,特别是情节轻微的环境违法行为又十分普遍的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使其操作简便,可以提高执法效率,节省执法成本,并适应行政执法的特征,有利于处罚的实施。此外,由于有些环境违法行为具有瞬时性,污染物排放具有不规则性,非当场处罚,事后则难以处罚,因而规定简易程序也是十分必要的。
  尽管简易程序操作简便,但它仍是执法机关代表国家的一种执法行为,当场处罚决定同样具有权威性和强制力。因此,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不能随意超越步骤,当事人也必须依法履行。
  
(二)一般程序
  与简易程序相对应,一般程序适用于当场处罚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因此,一般程序的规定也更为严格,操作也比较复杂。
  适用一般程序的具体步骤
  
(1)执法机构对于发现或受理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属于适用一般程度范围;
  
(2)立案,填写立案登记表并履行立案审批;
  
(3)确定两人以上调查小组,需要回避的人员应当依法回避;
  
(4)执法人员佩带执法证章,并向当事人和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5)开展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主要方式为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有多个当事人或证人时,应个别进行询问。询问应当场制作笔录。笔录须经当事人和证人阅核签名。当事人或证人拒签的,应当在笔录中说明;
  
(6)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并根据需要在现场进行记录、录音、录相、拍照、采样和查阅、复印、摘抄有关资料,以及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7)分析调查情况、编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8)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9)需要听证时,执行听证程序;
  
(10)执法机构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依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其中,对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应给予处罚;对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当地司法机关;
  (11)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并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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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找哪个部门投诉?
环境污染如果是产生废气可以向环保部门投诉,如果是机动车的废气可以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投诉,如果是产生扬尘污染,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如果是生活垃圾污染可以向环卫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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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的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一、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对公民或者法人和其他组织违法情节轻微,给予一定限额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而当场做出处罚决定所适用的程序。
1、实施简易程序的条件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实施简易程序必须具备三个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处罚有法定依据;罚款限额为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或者警告。
2、适用简易程序的步骤
(1)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2)查明违法事实确凿;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量罚,应当属于当场处罚范围;
(4)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交款时限和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7)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8)告知当事人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和途径;
(9)对于应当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出具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收据。
除上述情况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而应要求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交款。
(10)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在两日内交至所属执法机关,执法机关应在两日内交付指定银行。
(11)将当场处罚决定事项报所属执法机关备案。
3、实施简易程序的意义
在当前环境执法任务量大面广,特别是情节轻微的环境违法行为又十分普遍的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使其操作简便,可以提高执法效率,节省执法成本,并适应行政执法的特征,有利于处罚的实施。此外,由于有些环境违法行为具有瞬时性,污染物排放具有不规则性,非当场处罚,事后则难以处罚,因而规定简易程序也是十分必要的。
尽管简易程序操作简便,但它仍是执法机关代表国家的一种执法行为,当场处罚决定同样具有权威性和强制力。因此,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不能随意超越步骤,当事人也必须依法履行。
二、一般程序
与简易程序相对应,一般程序适用于当场处罚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因此,一般
程序的规定也更为严格,操作也比较复杂。1、适用一般程序的具体步骤
(1)执法机构对于发现或受理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属于适用一般程度范围;
(2)立案,填写立案登记表并履行立案审批;
(3)确定两人以上调查小组,需要回避的人员应当依法回避;
(4)执法人员佩带执法证章,并向当事人和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5)开展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主要方式为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有多个当事人或证人时,应个别进行询问。询问应当场制作笔录。笔录须经当事人和证人阅核签名。当事人或证人拒签的,应当在笔录中说明;
(6)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并根据需要在现场进行记录、录音、录相、拍照、采样和查阅、复印、摘抄有关资料,以及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7)分析调查情况、编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8)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9)需要听证时,执行听证程序;
(10)执法机构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依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其中,对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应给予处罚;对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当地司法机关;
(11)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并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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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在处理犯罪的问题,大家知道环境监管失职罪可以取保吗这个问题?程序主要是什么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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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境监管失职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主体不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主体只能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虽不是国家机关人员,但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却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犯罪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环境监管失职犯罪只能发生在国家机关的环境监管活动过程中;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却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客观表现形式不同。环境监管失职罪往往表现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不正确履行法律所赋予的环境监管职责;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一般表现为行为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侵犯的客体不同。环境监管失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环境保护的正 常监管活动,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则是社会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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