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车发生车祸责任划分是怎么样的
根据不同情况下的超车,发生车祸是责任划分有所不同。
在弯道超车时造成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大部分的弯道相对来说都会较窄甚至只有单车道,即使宽度合适也会因为持续弯道的原因,而导致驾驶员无法稳定地保持在一个车道内行驶。如果这时候超车,就非常容易发生碰撞事故。所以如果不急于一时,等过了弯道后再超车也不迟。
在窄桥上超车时造成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
在没有中心线或双向单车道的路上,从前车右前方超车时发生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国内的驾驶位是设置在左边,所以右边相对来说是视线盲区或者弱区,从右侧超车前车会因为看不见而导致碰撞事故。所以如要超车从左侧,如果前方占着左侧道路,可以通过转向灯和闪大灯提示对方让道。
变换车道时,未让正在该车道行驶内的车先行的而造成碰撞事故的,由变道车负全责。变换车道时一定要提前打方向灯,并观察后车的车速和反应,在车距和速度合适的情况下完成变道。
超越前方左转弯车辆时发生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前方车辆已经在左转的时候,如果还硬要超车,这明显的就是找撞的行为。
超越前方正在调头车辆时发生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前方车辆在调头过程中,已经把前进道路的大部分占用,这时如果要强行超车必定容易造成碰撞事故。
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超车时往往需要两个条件:1、车速瞬间大幅提升;2、超车道空闲且与后车距离较大。如果想要超越前面正在超车的车辆,那就必须车速更高、占用更宽的道路,那就非常容易出事故了。
与对面来车有可能会车时超车,造成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在一些双向单车道上,需要借用对向车道完成超车时,一定要注意对向来车的车距和车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二、强行超车的危害
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如下。
一是驾驶员在超车前和超车中必须迅速提高车速,并且在多数情况下其车速超过交通法规的上限规定,即超速行驶。
二是强行超车通常都是在超车过程中对面有来车可能的情况下进行的,这时的危害性最大,既有可能与对面来车相撞,又有可能与被超车发生碰擦,并且其后果相当惨重。
三是强行超车时,被超车往往不具备让超的条件,这时被超车辆在没有让超意识的情况下,为确保自己的安全行驶,往往会向左驾方向,使强行超车的车辆措手不及而酿成大祸,被超车辆也会惊慌失措向右猛回方向致车辆倾翻。
四是强行超车对被超车车辆驾驶员刺 激较大,他们往往采取让道不让速甚至加速的办法,形成两辆车并列超速行驶而酿成大祸。可以说,强行超车抢到的往往不是时间和经济效益,而是车毁人亡。
因此可以知道,根据不同情况超车发生的车祸,责任划分是不一样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在不能判断路况的情况下最好不要超车,同时若是强行超车很容易发生车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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