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我国劳动争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应先进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满,劳动者有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故此在起诉的时候需要仲裁裁决书、起诉书证明劳动争议存在的证据。
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证明劳动争议存在的证据(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从客观上说,以上证据只要具备也可单独成立,但是为了避免“孤证”效力打折扣,建议应尽可能多地提供相关的证据,相互印证。
所谓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通俗地说,即是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损害了劳动者权益的证据,譬如说申诉单位扣发工资、拖欠工资、未补偿、未缴纳保险费等等。
二、什么情况下劳动纠纷法律不予受理
1.未经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这一必经的、强制性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超过了“十五天的诉讼时效”的规定;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应当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当事人在规定的十五日之内未提起诉讼,超过十五日诉讼时效的规定,仲裁裁定已生效,对诉讼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不予受理。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3.诉讼请求人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不属于该受诉法院管辖;
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管辖,应当由发生劳动争议的县、市辖区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诉讼请求超越了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提起诉讼的条件;
一方当事人坚持提起诉讼,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定,人民法院在审查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是否符合条件的同时,审查另一方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对不符合诉讼条件的,人民法院在不予受理的同时,予以强制执行。
职员在与单位签署劳动合同之后,应妥善保管此合同,如果后期发生争议,劳动合同是一项有力的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果劳动合同不慎丢失,在争议发生之后,也可以收集其他证明争议存在的证据之后,到仲裁机关提出仲裁请求。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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