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是不允许辞退的,赔偿不是三期赔偿,违规辞退是双倍赔偿经济补偿金,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不支持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
1.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或者主动表示不续签原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由于劳动者的过失,根据《劳动法》第39条所述,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合上面所说的,女职工怀孕是属于在三期之内,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不能无理由的辞退劳动者,如果造成劳动的利益和权益受到损失,那么劳动者是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赔偿,但对于此赔偿一般是会按双部的工资来进行支付,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的,那么还需要另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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