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包括担保责任追偿权,连带责任追偿权,合同债务追偿权,保险人的追偿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当中广泛存在,归结起来主要有四大类追偿权。
(一)四大追偿权的内容
1、担保责任追偿权
《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连带责任追偿权
《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 ,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3、合伙债务追偿权
《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也是关于合伙债务追偿权的规定。
4、保险人的追偿权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该法第五十三条也是保险人追偿权的规定。
(二)追偿权的法律性质
追偿权属于损害赔偿性质的请求权
民法上的权利,通说认为是指“享有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根据权利的作用标准,权利可以分为形成权、请求权、支配权和抗辩权。形成权是指依一方的意思致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请求权是指请求特定人为特定事的权利;支配权是指直接支配客体的权利。追偿权是债权人在承担债务后要求债务人在经济上进行补偿的权利,根据以上分析,追偿权显然属于请求权的范畴。只有导致追偿的事实发生,债权人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责任遭受损失后,才可以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因此,这一性质又赋予追偿权以损害赔偿的特性。
追偿权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本人在承担债务后,要求债务人偿还其相应份额权利的法律。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追偿权归结起来,大致分为四类,分为担保责任追偿权,连带责任追偿权,合同债务追偿权,保险人的追偿权。不同追偿权是适用于不同的事件和不同的事件场景的。在具体的事件中,我们应当用具体的追偿权去维护我们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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