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缓刑的情况有哪些
1.是罪行较轻的未成年罪犯。
罪行较轻是指未成年犯依成年人标准最多也只能判3年有期徒刑之罪行。因未成年罪犯的身体和智力正在成长发育期,可塑性强,关进监狱等改造场所极易交叉感染。对未成年人判处缓刑,可通过学校老师和家长的教育、挽救、感化,使其悔过自新,增强自重、自强、自信意识和抵御消极因素的能力,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相反,如果在他们初次犯轻罪时就予以封闭执行,必然在他们幼小的心灵上蒙上一层阴影,极易产生逆反心理,于改造不利。
2.是因过失犯罪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且积极挽回或赔偿了被害人损失的罪犯。
如交通肇事、过失致人重伤,情节较轻的失火等等。过失犯的主观恶性小,如行为人积极挽回或赔偿了损失,对他们适用缓刑,一般能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3.是因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而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罪犯。
不论是防卫过当还是避险过当,其基础的防卫目的和避险目的均为正当,只是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客观上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对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适用缓刑,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积极性,进一步实现刑法设立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制度的目的。
由于胁从犯主观上并不愿参与犯罪,其消极地实施犯罪行为是因为他人胁迫。因此,对情节较轻的胁从犯处以缓刑,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二、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1.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性犯罪。职务性行为一旦定罪,罪犯即丧失了再犯该罪的可能,从特殊预防的角度来说,刑罚已完成其使命;但为了职务犯罪的一般预防,我们仍需根据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决定一定刑罚的适用。对那些罪行较轻,且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2.是中止犯。中止犯因其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恶性明显减轻。如造成的损害不严重,对其适用缓刑可起到鼓励犯罪中止的积极效果。
3.是因民事纠纷引发的犯罪。此类犯罪事出有因,主观恶性不强,如没造成严重后果,可考虑适用缓刑。
4.是以非法手段追求合法目的犯罪。如出于义愤的犯罪,以及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手段暴力讨取合法债务的犯罪。
5.是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案件。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往往是引发犯罪发生的直接原因,如符合法定条件,可考虑适用缓刑。
三、不予适用缓刑的情形
1.是累犯。累犯因其较之于初犯或者其他犯罪分子有更深的主观恶性和更大的人身危险性,刑法已明确规定不得适用缓刑。
2.是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此类犯罪,即使前后两罪均为故意犯罪,也不构成累犯,但该类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之于累犯更为严重,即使实际判刑在三年以下,也不应适用缓刑,以加大对“犯不思改”者打击力度。
3.是有前科者。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外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造型以上刑罚之罪的,应排除缓刑的适用。
其实呢,缓刑最开始是从西方实施的,实施这个刑法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希望缓刑犯能够在社会组织或者机构的引导教育下,洗心革面即不关押就可以被改造。很多罪犯都希望自己可以实施缓刑,可只有少部分才能实施缓刑。再补充一条按照法律规定 犯数罪者不能实施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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