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是刑事强制措施中的一种,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而是否会被判刑是需要看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二者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当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最好的做法是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案件,最大限度维护嫌疑人的相关诉讼权益。
(二)当事人被判刑的前提是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犯罪事实,并且根据法律应该判处刑罚。由此可见,被判刑和被刑事拘留的前提是不一样的。当事人被刑事拘留,说明其涉嫌犯罪,至于证据能够证实其有犯罪事实,还得看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
(三)根据侦查结果的不同,可能会出现三种情况:一是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当事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二是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当事人没有实施了犯罪行为;三是收集到的证据既无法证明当事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也无法证明当事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也即证据不足。如果是后两种情况,当事人都不会被判刑;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就很可能会被判刑,之所以说是很可能,而不是绝对,是因为如果依法可以免除刑罚的,也不会被判刑。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清晰的得出结论:不能根据被刑事拘留这一点就下结论当事人会被判刑。
二、刑事拘留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1、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2、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拘留与判刑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如果一个人被刑事拘留了,侦察机关必然是收集了一定的证据,因此对于当事人来说情形是非常不利的,所以当事人应该委托律师寻找证明自己清白的证据。刑事拘留的时间也是有限的,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找到当事人犯罪的证据,就会对其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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