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既遂法院怎么量刑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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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犯贷款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贷款诈骗罪既遂法院怎么量刑

一、贷款诈骗罪既遂法院怎么量刑

(一)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二) 量刑基准点

1、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

贷款诈骗1万元以上不满1.4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1.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6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1)贷款诈骗4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有“其他严重情节”。贷款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8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①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②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③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④提供虚假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⑤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2)贷款诈骗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3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第一项规定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1)贷款诈骗16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贷款诈骗16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一年:

①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②携带贷款逃跑的;

③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2)贷款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前项情形之一,刑期增加一年。

二、贷款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理

贷款诈骗犯罪是目前案发较多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审理贷款诈骗犯罪案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是要严格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现实中,如果行为人没有按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而是将贷款用于非法活动或者用于高风险投资,大肆挥霍贷款,携款逃匿,隐匿贷款去向,贷款到期后拒不归还等等。就应认定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要达到数额较大就构成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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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关于诈骗罪的既遂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对于关于诈骗罪的既遂量刑标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
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
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
(一)、
(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我一个朋友因受人欺骗涉嫌诈骗,但属于未遂状态,请问诈骗未遂怎么判刑?既遂的量刑又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以诈骗罪定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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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既遂保险诈骗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险诈骗罪既遂认定标准是什么 对于保险诈骗罪既遂认定标准,世界各国虽有不同的规定,但大多数均认为保险诈骗罪是行为犯,也即只要实施了保险诈骗行为,无论是否实际骗到保险金,均可以视为犯罪既遂。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数额较大时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 一,也即只有保险诈骗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否则就不构成犯罪。至于什么才算保险诈骗犯罪中的 “数额较大”刑法未作明确规定。而《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曾对保险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作过解释,在没有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仍可参照执行。该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由此分析,我国刑法将保险诈骗罪规定为结果犯而非行为犯。这种规定显然是从我国保险业现状出发而作出的。我国保险业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投保人数、保险种类日渐增多,保险人不可能就每一项投保标的在投保时就进行仔细查对验证。实践中对一些普通的险种或标的的小额投保申请一般是不进行严格审查的,通常只根据投保人申报标的,简单地进行书面审查。只有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申请赔偿后,保险公司才会对申请的标的真实情况、实际价值、发生事故的原因和性质以及实际造成损失等情况作全面的了解。也正因为如此,保险诈骗往往是在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甚至在理赔后才被发觉,在此之前是很难察觉投保人的诈骗意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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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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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
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
(一)、
(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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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既遂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一般诈骗罪 一般诈骗罪与盗窃罪相同,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诈骗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补充: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达到以上数额,又具有以下情节的,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 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罪量刑标准之加重处罚情形: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诈骗公私财物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2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诈骗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
保险诈骗罪的既遂和既遂判定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险诈骗罪既遂认定标准是什么 对于保险诈骗罪既遂认定标准,世界各国虽有不同的规定,但大多数均认为保险诈骗罪是行为犯,也即只要实施了保险诈骗行为,无论是否实际骗到保险金,均可以视为犯罪既遂。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数额较大时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 一,也即只有保险诈骗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否则就不构成犯罪。至于什么才算保险诈骗犯罪中的 “数额较大”刑法未作明确规定。而《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曾对保险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作过解释,在没有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仍可参照执行。该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由此分析,我国刑法将保险诈骗罪规定为结果犯而非行为犯。这种规定显然是从我国保险业现状出发而作出的。我国保险业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投保人数、保险种类日渐增多,保险人不可能就每一项投保标的在投保时就进行仔细查对验证。实践中对一些普通的险种或标的的小额投保申请一般是不进行严格审查的,通常只根据投保人申报标的,简单地进行书面审查。只有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申请赔偿后,保险公司才会对申请的标的真实情况、实际价值、发生事故的原因和性质以及实际造成损失等情况作全面的了解。也正因为如此,保险诈骗往往是在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甚至在理赔后才被发觉,在此之前是很难察觉投保人的诈骗意图的。
诈骗罪既遂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一般诈骗罪 一般诈骗罪与盗窃罪相同,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诈骗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补充: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达到以上数额,又具有以下情节的,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 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罪量刑标准之加重处罚情形: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诈骗公私财物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2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诈骗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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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既遂如何量刑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中国刑法骗取贷款罪既遂如何量刑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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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是保险诈骗既遂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险诈骗罪既遂认定标准是什么 对于保险诈骗罪既遂认定标准,世界各国虽有不同的规定,但大多数均认为保险诈骗罪是行为犯,也即只要实施了保险诈骗行为,无论是否实际骗到保险金,均可以视为犯罪既遂。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数额较大时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 一,也即只有保险诈骗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否则就不构成犯罪。至于什么才算保险诈骗犯罪中的 “数额较大”刑法未作明确规定。而《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曾对保险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作过解释,在没有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仍可参照执行。该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由此分析,我国刑法将保险诈骗罪规定为结果犯而非行为犯。这种规定显然是从我国保险业现状出发而作出的。我国保险业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投保人数、保险种类日渐增多,保险人不可能就每一项投保标的在投保时就进行仔细查对验证。实践中对一些普通的险种或标的的小额投保申请一般是不进行严格审查的,通常只根据投保人申报标的,简单地进行书面审查。只有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申请赔偿后,保险公司才会对申请的标的真实情况、实际价值、发生事故的原因和性质以及实际造成损失等情况作全面的了解。也正因为如此,保险诈骗往往是在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甚至在理赔后才被发觉,在此之前是很难察觉投保人的诈骗意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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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既遂的标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认定票据诈骗罪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诈骗数额的大小,即行为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数额未达到较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由此可见,构成票据诈骗罪的标准,对个人和对单位的要求是不相同的,个人诈骗5000元以上、单位诈骗10万元以上的,就应当立案侦查。 (二)本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所惩治的是伪造、变造行为本身,而票证诈骗罪所惩治的是使用这些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仅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而没有使用的,则这种行为仅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二、 在实践中,犯罪既遂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结果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结果犯的既遂,不仅要求有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缺少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说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不齐备。结果犯的结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计量的具体危害结果,是与犯罪的性质相一致的结果。 这类常见的犯罪很多,如故意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故意罪的犯罪结果就是他人死亡,如果发生了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既遂,如果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未遂。 (二)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 但这些行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施过程,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在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为,就视为犯罪的完成,构成了犯罪的既遂。这类常见的犯罪有:罪、奸淫罪、脱逃罪、诬告陷害罪等。 (三)危险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类犯罪不是以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为标准,而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的具备为标志。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都是以行为人的破坏行为造成足以使火车、汽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而不以造成实际的损害为标志。 (四)举动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构成既遂的犯罪。例如我国刑罚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只有犯罪既遂,不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
保险诈骗罪既遂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险诈骗罪既遂认定标准是什么 对于保险诈骗罪既遂认定标准,世界各国虽有不同的规定,但大多数均认为保险诈骗罪是行为犯,也即只要实施了保险诈骗行为,无论是否实际骗到保险金,均可以视为犯罪既遂。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数额较大时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 一,也即只有保险诈骗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否则就不构成犯罪。至于什么才算保险诈骗犯罪中的 “数额较大”刑法未作明确规定。而《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曾对保险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作过解释,在没有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仍可参照执行。该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由此分析,我国刑法将保险诈骗罪规定为结果犯而非行为犯。这种规定显然是从我国保险业现状出发而作出的。我国保险业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投保人数、保险种类日渐增多,保险人不可能就每一项投保标的在投保时就进行仔细查对验证。实践中对一些普通的险种或标的的小额投保申请一般是不进行严格审查的,通常只根据投保人申报标的,简单地进行书面审查。只有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申请赔偿后,保险公司才会对申请的标的真实情况、实际价值、发生事故的原因和性质以及实际造成损失等情况作全面的了解。也正因为如此,保险诈骗往往是在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甚至在理赔后才被发觉,在此之前是很难察觉投保人的诈骗意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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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既遂量刑指南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骗取贷款罪既遂量刑指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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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一般诈骗罪 一般诈骗罪与盗窃罪相同,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诈骗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补充: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达到以上数额,又具有以下情节的,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 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罪量刑标准之加重处罚情形: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诈骗公私财物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2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诈骗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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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一般诈骗罪 一般诈骗罪与盗窃罪相同,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诈骗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补充: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达到以上数额,又具有以下情节的,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 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罪量刑标准之加重处罚情形: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诈骗公私财物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2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诈骗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
诈骗未遂的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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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数额较大”,即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
2、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3、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认定诈骗罪是侵犯财产罪中的一种,根据最高人民1996年12月16日颁发实施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有必要对情节严重作明确的认定。
1、诈骗的数额达到巨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规定,对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应定罪处罚,同时将情节严重解释为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即将欲盗窃的财物数额大小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笔者认为应将欲诈骗的财物数额达到巨大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2、社会危害性较大如以贩卖毒品的手段进行诈骗,实践中的类似犯罪往往因诈骗不成而引发其他、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所以这类诈骗未遂的情节是严重的;又如惯犯或流窜作案等危害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情形。
3、曾因诈骗受过刑罚处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曾因诈骗受过刑罚处罚的,属于特别严重情节之一,因此将此项列为诈骗未遂应追究的情形,是完全必要的,因为这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大,如不及时打击,将会导致下一个诈骗案的发生。
4、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未遂虽未造成实际的财物损失,但也极有可能导致损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的后果,这种情形并不能因为没有造成财物损失就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应根据造成的被害人的人身损害程度,对其予以定罪量刑,应列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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