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缓刑期间能否外出?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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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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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犯罪分子缓刑期间是可以外出的,但不得离开指定的社区区域,需要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并在审查同意后才可以离开,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缓刑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犯罪分子缓刑期间能否外出?

一、犯罪分子缓刑期间能否外出?

可以,但需要申请同意后才可以离开指定的区域。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发现漏罪没有判决,或是有严重违法行为都可能成为撤销缓刑的条件。此外,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即不论缓刑是否撤销,被判处的附加刑均须执行。

二、缓刑的适用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性质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仅仅是根据罪行性质作出具体量刑,法院认为有必要适用管制刑罚进行处罚,所以故将管制刑列为不适用缓刑制度的独立刑种。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中期或长期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刑法》(修正案八)将74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缓刑的适用情况和相关条件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被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严格按照司法机关的相关规定,在指定的区域进行民事活动,如果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的,那么是需要立即撤销缓刑的,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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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缓刑外出要注意什么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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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即缓刑期间可以去外地,但应当报经考察机关以批准,而且还必须定期向考察机关报告自己的情况。否则不可以擅自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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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外地人,在上海犯罪能判缓刑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外地人判缓刑,是需要在犯罪所在地服刑的。 一般缓刑的法律后果有以下三种: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刑法典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典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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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缓刑期间要离开居住地外出打工的话,需要本人向居住地司法局书面申请,获得批准以后就可以了。在缓刑考验期限缓刑期间可外出打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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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青少年犯罪判缓刑可以去外地上学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青少年犯罪判缓刑可以去外地上学,但是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并遵守人民的禁止令。  缓刑的适用对象:  
1、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们的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宜放在社会上执行,所以不能适用缓刑。  
2、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悔罪表现比较好,放在社会上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累犯不能适用缓刑。这是因为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  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还判处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应当执行,而不受主刑缓刑的影响。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缓刑的考察:  
1、被宣告缓刑者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遵守人民的禁止令。人民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在宣告缓刑时可以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2、缓刑的考察机关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3、缓刑考察的内容  缓刑就是考察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是否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以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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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按常规,你如果私自外出超过一个月,肯定要撤销缓刑收监你,要是你没有超过1个月自己回来,最轻会给你个书面警告(书面警告3次可以收监),重的会给你个治安处罚,即治安拘留或罚款(治安管理处罚1次后,再一次犯规就可以收监)。不按常规处理去你家门上贴通知限你明天到司法所报到,逾期未到,给你1次书面警告,再去你家门市贴通知又一次警告,这样1个多星期就可以给你3次警告撤销你的缓刑。除非你要去工作的地方的司法所同意接收你在工作地矫正(一般都不同意),所以劝你不要对着干,在缓刑期间不请假外出是非常严重的,因为司法所不处理你,司法所的就会被处理甚至会被追究的刑事责任。一旦撤销缓刑就是公安网上追逃,服刑和在社会上服刑可是两个概念,慎重。【缓刑犯在缓刑期间擅自外出他省收监案例】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缓刑后,罪犯徐某拒不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并擅自外出。4月25日,当徐某在广州白云机场准备出行时,被白云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工作人员当场抓获。3月8日凌晨1时30分许,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沿桐香路由北向南行驶至
1
1.4KM处时,因避让路面堆放的黄沙采取措施不当,致车辆失控后自行摔倒,自已受伤。事故发生后,桐城交警立即介入调查处理,在发现徐某有酒驾嫌疑后,立即到医院抽取了其血液。后经安徽信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体内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
1.9mg/100ml,属醉酒驾驶。随后,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徐某被桐城市公安局立案侦查。5月28日,桐城市人民以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但在缓刑期间,徐某不服从桐城市社区矫正机关的管理,依法应当报到而拒不报到,并不听司法部门的规劝,拒绝接受社区矫正。为此,8月3日,在桐城市司法局的建议下,桐城市人民裁定对罪犯徐某撤消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二个月。8月18日,依据桐城市人民的裁定,桐城市司法局提请桐城市公安局逮捕徐某。而当桐城市公安局民警前往徐某家中准备逮捕徐某时,却得知徐某于7月份就已擅自外出,后徐某被桐城市公安局上网追逃。4月25日15时,广州市白云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工作人员在查验航班旅客时,发现徐某为网上在逃人员后,立即将其控制,并于桐城市公安局联系。当天下午,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派人前往广州,于4月27日成功将徐某带回桐城。目前,徐某已被收监,羁押在桐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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