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2、造成人员死亡工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轻伤10人以上的;
3、使一定区域内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
4、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满足什么条件可以逮捕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根据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从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对当事人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犯罪主体是非常特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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