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979条至第984条将无因管理纳入了准合同范围,第979条规定了无因管理人的受偿权,不仅包括必要的支出还包括因此遭受的损失,同时强调了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公序良俗原则,体现了公平原则。第980条规定了即使管理人不符合第979条规定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仍应对管理人承担第979条的责任。第981条至983条规定了管理人的妥善管理、及时通知、减少不必要的无因管理以及事后报告、及时转交财产等义务。
二、相关法规
《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第九百八十二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第九百八十三条 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第九百八十四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综上,《民法典》完善了无因管理的细则,确定了无因管理人的受偿权,并指出在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受益人应赔偿必要支出和相关损失。同时也规范了管理人的管理义务,比如妥善管理、及时同时、报告情况、及时转交、事后追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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