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相关规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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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当得利相关规定了两种情况,第一在事件中本该利益的一方没有根据法律来得到不法的利益时,这时候受到损失的一方可以申诉请求收回得利人得到的利益,前提是得利人一定要是用非法手段取得的非法利益,第二若利益已不存在,则不需要返还。
2024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相关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不当得利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第三人返还义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二、不当得利是什么?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不当得利制度对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有调节作用,目的在于恢复民事主体之间在特定情形下所发生的非正常的利益变动。根据《民法典》第985条之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属于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和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三种情形之一的,受损失的人不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三、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的免除有哪些适用条件?

《民法典》第986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根据本条规定,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的免除的适用条件有两项:一是得利人为善意。这里的“善意”是指得利人非因过失不知没有法律根据。二是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对于善意得利人,其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四、恶意得利人负有怎样的返还义务?

《民法典》第987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这里的“恶意”是指得利人明知其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包括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对于恶意得利人,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五、第三人负有怎样的返还义务?

《民法典》第988条规定,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这里面需要注意两点,一是第三人为无偿取得得利人取得的利益的;二是第三人在得利人所负的返还义务相应范围内承担有关返还义务。

以上总结,主要是看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利益的当事人获取的利益还在不在,若在,受害人则可以申诉让其返还利益,若利益已经不在则不需要返还,不当得利是一种违法手段,被社会严厉打击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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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借典当之名行借贷之实2011年5月20日,A与六安某典当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A向典当行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三个月,月利率为0.4%,月综合费率为2.6%,对逾期借款按日计收万分之五的利息。为了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同日,典当行与A签订了《动产抵押合同》一份,A以其所有的奔驰牌轿车一辆向其提供了抵押,A朋友的服饰公司为其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动产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均约定了抵押和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项下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借款合同签订后,典当行如约向A发放贷款500000元。A向典当行出具借条一张,典当行向A出具当票一份。借款期限届满后,因无力偿还,典当行同意将借款展期三个月,A又将抵押的车辆续当三个月,典当行向A出具续当凭证一份。在合同约定的借款三个月和展期三个月,服饰公司向典当行支付了92000元,付清了2011年11月26日之前的全部借款利息和综合费用。由于A和服饰公司无力偿还借款,典当公司将A和服饰公司诉至。审理中,典当公司出具了《借款合同》、《动产抵押合同》等证据,以此证明其属于典当纠纷,对于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及时清偿的,典当公司可将抵押物拍卖、变卖后,以所得款项优先受偿。服饰公司认为:原告既算利息,又算罚息,属重复计算,代理费用应包括在综合费用内,请求依法判决。民间借贷利息不得高于法律规定2012年11月舒城县人民作出一审判决:A归还六安某典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及费,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服饰有限公司对其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典当行诉请的月综合费用等不予支持。典当行与被告A之间的借款不具有典当的法律特征,实属民间借贷关系。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利率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原告追偿债权费用,被告应另行支付。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典当行不得经营动产抵押业务,故典当行与A签订的《动产抵押合同》无效。
借典当之名,行借贷之实,民间借贷利息不得高于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借典当之名行借贷之实2011年5月20日,A与六安某典当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A向典当行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三个月,月利率为0.4%,月综合费率为2.6%,对逾期借款按日计收万分之五的利息。为了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同日,典当行与A签订了《动产抵押合同》一份,A以其所有的奔驰牌轿车一辆向其提供了抵押,A朋友的服饰公司为其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动产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均约定了抵押和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项下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借款合同签订后,典当行如约向A发放贷款500000元。A向典当行出具借条一张,典当行向A出具当票一份。借款期限届满后,因无力偿还,典当行同意将借款展期三个月,A又将抵押的车辆续当三个月,典当行向A出具续当凭证一份。在合同约定的借款三个月和展期三个月,服饰公司向典当行支付了92000元,付清了2011年11月26日之前的全部借款利息和综合费用。由于A和服饰公司无力偿还借款,典当公司将A和服饰公司诉至。审理中,典当公司出具了《借款合同》、《动产抵押合同》等证据,以此证明其属于典当纠纷,对于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及时清偿的,典当公司可将抵押物拍卖、变卖后,以所得款项优先受偿。服饰公司认为:原告既算利息,又算罚息,属重复计算,代理费用应包括在综合费用内,请求依法判决。民间借贷利息不得高于法律规定2012年11月舒城县人民作出一审判决:A归还六安某典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及费,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服饰有限公司对其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典当行诉请的月综合费用等不予支持。典当行与被告A之间的借款不具有典当的法律特征,实属民间借贷关系。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利率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原告追偿债权费用,被告应另行支付。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典当行不得经营动产抵押业务,故典当行与A签订的《动产抵押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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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是什么,不当得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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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借典当之名,行借贷之实,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息不得高于
[律师回复] 借典当之名行借贷之实2011年5月20日,A与六安某典当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A向典当行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三个月,月利率为0.4%,月综合费率为2.6%,对逾期借款按日计收万分之五的利息。为了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同日,典当行与A签订了《动产抵押合同》一份,A以其所有的奔驰牌轿车一辆向其提供了抵押,A朋友的服饰公司为其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动产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均约定了抵押和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项下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借款合同签订后,典当行如约向A发放贷款500000元。A向典当行出具借条一张,典当行向A出具当票一份。借款期限届满后,因无力偿还,典当行同意将借款展期三个月,A又将抵押的车辆续当三个月,典当行向A出具续当凭证一份。在合同约定的借款三个月和展期三个月,服饰公司向典当行支付了92000元,付清了2011年11月26日之前的全部借款利息和综合费用。由于A和服饰公司无力偿还借款,典当公司将A和服饰公司诉至。审理中,典当公司出具了《借款合同》、《动产抵押合同》等证据,以此证明其属于典当纠纷,对于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及时清偿的,典当公司可将抵押物拍卖、变卖后,以所得款项优先受偿。服饰公司认为:原告既算利息,又算罚息,属重复计算,代理费用应包括在综合费用内,请求依法判决。民间借贷利息不得高于法律规定2012年11月舒城县人民作出一审判决:A归还六安某典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及费,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服饰有限公司对其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典当行诉请的月综合费用等不予支持。典当行与被告A之间的借款不具有典当的法律特征,实属民间借贷关系。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利率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原告追偿债权费用,被告应另行支付。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典当行不得经营动产抵押业务,故典当行与A签订的《动产抵押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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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利息如何算
[律师回复] 对于不当得利的利息如何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当得利的利息怎么算
不当得利不用支付利息。
不当得利,是指所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但因为一般取得利益时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所以无需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即不用支付利息。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拥有的财产或利益和如无与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变动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相比较而决定。凡是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减少而未减少,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损失的,损益抵销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
一方受有损失
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如甲投资兴建广场,邻近乙的房屋价值剧增,乙获有利益但未给甲带来损失,乙对甲而言不成立不当得利。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丧失。对于后一种情形,受损人无须证明该项事实如未发生即确实可以增加财产,只须证明若无该项事实,依通常情形,财产当可增加,即为受有损失。也就是说,“应增加”的判定不必以其“必然增加”为必要,只要在通常情况下受损人的利益能增加即为“应增加”。如无权使用他人房屋,不管他人是否有使用该房屋或是否有出租房屋给第三人的打算,都可认为该房屋所有人受有相当于租金额的损失,因为他对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潜在价值受到侵害。
利益与损失的因果关系
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但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损失,或损失大于受益,均无不可,它只影响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并且,受损人所受的损失与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态也不必相同。如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受益的无权处分人获得的是物的价金,而物的原所有人丧失的是该物所有权,但仍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
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之所以成立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称为“没有合法根据”。无法律上的根据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
不当得利的利息怎么算
[律师回复] 对于不当得利的利息怎么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当得利的利息怎么算
不当得利不用支付利息。
不当得利,是指所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但因为一般取得利益时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所以无需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即不用支付利息。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拥有的财产或利益和如无与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变动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相比较而决定。凡是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减少而未减少,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损失的,损益抵销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
一方受有损失
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如甲投资兴建广场,邻近乙的房屋价值剧增,乙获有利益但未给甲带来损失,乙对甲而言不成立不当得利。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丧失。对于后一种情形,受损人无须证明该项事实如未发生即确实可以增加财产,只须证明若无该项事实,依通常情形,财产当可增加,即为受有损失。也就是说,“应增加”的判定不必以其“必然增加”为必要,只要在通常情况下受损人的利益能增加即为“应增加”。如无权使用他人房屋,不管他人是否有使用该房屋或是否有出租房屋给第三人的打算,都可认为该房屋所有人受有相当于租金额的损失,因为他对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潜在价值受到侵害。
利益与损失的因果关系
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但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损失,或损失大于受益,均无不可,它只影响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并且,受损人所受的损失与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态也不必相同。如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受益的无权处分人获得的是物的价金,而物的原所有人丧失的是该物所有权,但仍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
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之所以成立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称为“没有合法根据”。无法律上的根据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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