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不当得利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第三人返还义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二、不当得利是什么?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不当得利制度对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有调节作用,目的在于恢复民事主体之间在特定情形下所发生的非正常的利益变动。根据《民法典》第985条之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属于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和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三种情形之一的,受损失的人不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三、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的免除有哪些适用条件?
《民法典》第986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根据本条规定,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的免除的适用条件有两项:一是得利人为善意。这里的“善意”是指得利人非因过失不知没有法律根据。二是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对于善意得利人,其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四、恶意得利人负有怎样的返还义务?
《民法典》第987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这里的“恶意”是指得利人明知其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包括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对于恶意得利人,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五、第三人负有怎样的返还义务?
《民法典》第988条规定,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这里面需要注意两点,一是第三人为无偿取得得利人取得的利益的;二是第三人在得利人所负的返还义务相应范围内承担有关返还义务。
以上总结,主要是看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利益的当事人获取的利益还在不在,若在,受害人则可以申诉让其返还利益,若利益已经不在则不需要返还,不当得利是一种违法手段,被社会严厉打击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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