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不当得利有哪些新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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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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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法典》在第九百八十五条至第九百八十八条中,对不当得利做出了详细规定,包括确定了得利人免除返还义务的情形、划分善意得利人和恶意得利人的返还义务差别,以及在第三人无偿获得不当得利时的返还责任。
新民法典不当得利有哪些新规定?

一、新民法典不当得利有哪些新规定?

《民法典》对构成不当得利有了如下新规定:

(一)得利人免除返还义务的情形:

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二)善意得利人在得利不存在的条件下,可以免除返还得利的义务;

(三)恶意得利人除应当承担返还得利的义务外,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第三人无偿取得不当得利的,在得利范围内承担返还责任。

二、不当得利的特征

具体特征根据有三:

①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三、不当得利的返还方式

①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②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由此可见,在新《民法典》中,对于不当得利的规定相比《民法通则》中的条文更加详细,明确规范了善意得利人和恶意得利人的差别,对于恶意得利人的责任要求也更为严苛,除了要返还所得利益外,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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