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是当事人的权利,如果对判决不服应当提起上诉,不上诉肯定没有用,只有上诉才有用。
无论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在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时,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是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也就是启动二审程序。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终结,经合议庭评议,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判决和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上诉的提起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二百三十四条二审审理方式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综合上面所说的,不服一审的判决是可以利用上诉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权益,而且上诉也是属于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在起诉时就需要制作起诉书,并且把起诉的事由以及还有起诉请求注明清楚,这样就可以获得法院的受理,所以,自己的权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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