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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诉费减半收取的规定是什么?
反诉费减半收取的规定如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需要注意的是,反诉案件费用减半收取仅针对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案件的受理费。
二、反诉的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按照规定,被告提起反诉,如果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受理费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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