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收养人必须满足无子女吗
民法典规定,只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符合其他条件的,可以作为收养人。如果是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的,不受有没有子女条件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的条件】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五)年满三十周岁。
在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的特殊规定】中,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二、被收养人的条件
(一)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收养的对象,是为了有利于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和培养感情,从而促使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二)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里的“孤儿”是指父母双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弃婴和儿童”是指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丢弃而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因为他们已经初步具备了判断、辨明一些事务后果的能力。因此,收养他们时应当征求、尊重其本人的意愿,取得其同意,这样才能更好的建立和睦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在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的情况下,年满30周岁,有能力抚养被收养人,无不适当疾病,没有不利于收养人的违法犯罪记录,即可进行收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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