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返还原物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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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耀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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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法典》返还原物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分别是:其中一方得到金钱利益;其中一方受到损失;得到利益和所受到损失之间有关联;没有关于法律的依据。不当得利是指通过他人受到损失而取得利益。
民法典返还原物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现在的财产或利益和如无与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变动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相比较而决定。凡是现在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减少而未减少,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损失的,损益抵销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

2、一方受有损失

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如甲投资兴建广场,邻近乙的房屋价值剧增,乙获有利益但未给甲带来损失,乙对甲而言不成立不当得利。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丧失。对于后一种情形,受损人无须证明该项事实如未发生即确实可以增加财产,只须证明若无该项事实,依通常情形,财产当可增加,即为受有损失。也就是说,“应增加”的判定不必以其“必然增加”为必要,只要在通常情况下受损人的利益能增加即为“应增加”。如无权使用他人房屋,不管他人是否有使用该房屋或是否有出租房屋给第三人的打算,都可认为该房屋所有人受有相当于租金额的损失,因为他对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潜在价值受到侵害。

3、利益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但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损失,或损失大于受益,均无不可,它只影响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并且,受损人所受的损失与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态也不必相同。如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受益的无权处分人获得的是物的价金,而物的原所有人丧失的是该物所有权,但仍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

4、没有合法的根据

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之所以成立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根据。无法律上的根据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第三人返还义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的意思是指没有符合法律的依据,或者事后没有了符合法律的依据而被认为是导致他人受到损失而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是《民法典》规定中的一种债务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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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返还原物不当得利的方法是什么?
在我国新《民法典》规定,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二是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因为实际上有很多不同的情况,所以我国就分了这两种返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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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我有一个邻居因为返还不得利入罪了,想要问一下返还原物和返还不当得利之间有什么异同。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
(一)共同之处
  我们从两种请求权的概念及其要件来看,不难看出,两者存在着众多相同之处,其表现在:第
一、两种请求权实现的目的均是为了使原物或利益从无权占有人返回到所有权人处。第
二、返还请求权利主体均是财产或利益的所有权人,而返还的义务主体也均是无权占有人。第
三、义务主体承担返还责任均不以其主观存在过错为首要条件。无论无权占有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承担返还财产或利益的责任。第
四、相对人的善意还是恶意对返还的范围都有影响。前者主要是影响孳息的返还,后者则影响整个不当利益。
  
(二)不同之处
  其不同之处表现在:第
一,立法宗旨不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制度具有衡平功能,旨在矫正欠缺法律关系的财产利益转移,取除受益人无法律原因上的利益,借以保护财产利益的正当归属。而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制度的设立,旨在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而实现对物权的保护。
  第
二,请求权的性质不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而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
  第
三,权利构成要件不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成立要件是:
1、必须有一方获得利益。
2、必须有另一方的损失。
3、一方受益与另一方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受益方获得利益必须没有合法根据。而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所有权返还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应当是对物失去占有的所有权人;
2、所有权返还请求权行使的对方应是无权占有人。
  第
四,请求内容不同。前者是要求相对人返还其获得的不当利益,而后者是要求相对人返还原物及其孳息。
  第
五,举证责任负担不同。前者不仅要证明自己存在损失,无权占有人获取利益,还要证明损失与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后者只须证明请求权是所有权人,而相对人是无权占有即可;[2]第
六,适用诉讼时效不同。不同得利返还请求权适用普通的二年时效,而后者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现行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仅仅对遗失物返还诉讼时效规定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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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可以要求返还原物吗
善意取得通常不允许请求返还原物。若买受人以公允价格在无权处分人处善意交易,则获得物品所有权,不能向其请求返还。但可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满足善意、合理价格及完成登记或实际交付条件,受让人即可合法取得不动产或动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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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前不久我叔叔非法获利了,也是挺后悔的,想知道目前返还原物或不当得利该怎么办呢?
[律师回复] 关于不当得利制度中的“利益”,学界有两种学说:一种认为必须是财产利益,另一种认为不应局限于财产利益。还应当包括精神利益。笔者认为,精神利益不是有形的而是无形的,所以证明起来有很多方面困难,在确定归还数额方面也存在较大难度。对照各国立法中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它们大多数以“利益”字样表明,并未作具体的描述,当然也有他国法律如《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民法典》第356条,将精神利益非常明确的规定不属于此处“利益范畴”。参考各国立法现状和不增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实际运用的复杂性,本文讨论的的不当利益不包含精神利益,专指括物质利益。 [2]
其次,对于“获得”的理解。一方获得利益,也就是自己利益有所增加。此处如何理解“增加”,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利益“增加”应当以当事人整体财产的增多为标准,该观点主要以史尚宽先生和孙森焱先生为代表。第二种观点认为,利益“增加”应当以具体行为所引起的具体财产增加为判断标准,而非整体财产增多。该观点主要以王泽鉴先生为代表。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因为如果以第一种观点理解,那么很多没有法律依据的利益变动,将会有了合法外衣,其会打着“整体利益平衡”的幌子非法转移利益,这就违背了不当得利制度的公平原则基础。 [2]
最后,不当利益的取得方式不应做严格限制,可以有多种途径,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可以是获利者的行为,也可以是利益受损人的行为;可以是当事人的行为,也可以是案外人行为更可以某种自然事件。但无论利益取得的方式如何多样,其表现方式也就两种:一是消极得利;二是积极得利。消极得利是指积极财产本应减少的未减少,消极财产本应增加未增加,如预期的支出实际未支出,预期的负担实际未负担以及预期抵押的物权实际未抵押等。积极得利表现为消极财产的减少和积极财产的增加,消极财产的减少体现为债务的消灭,担保之债的灭失;积极财产的增加体现为接受赠与取得所有权、债权转让取得债权等。
盗窃财物主动返还,盗窃财物返还是否构成轻罪
[律师回复] 亲属盗窃罪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如何理解“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要从盗窃数额、盗窃次数、主观恶性以及亲属的态度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其中,家庭成员或亲属的态度是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对家庭成员及亲属间盗窃虽然达到了普通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规定标准,但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可犯罪处理。“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同时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愤慨,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多次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经教育不改,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不安的;盗窃无生活来源的亲属财产,造成其生活困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挥霍浪费,无法追回,给家庭成员和亲属造成重大损失的;盗窃主观恶性深,多次在社会上盗窃,因种种原因限制而盗窃数额不大,而又转为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的;因盗窃造成家庭成员和亲属关系劣变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盗窃财物主动返还会被从轻处罚吗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犯罪处。1、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⒉全部退赃、退赔的;⒊主动投案的⒋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⒌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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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不当得利追诉期多久,不当得利如何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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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后,不得请求返还财物
[律师回复] 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制度公认的法律功能有二,一是矫正欠缺法律上原因的财产转移;二是保护财务归属。在市场经济和私法自治框架下,法律一方面允许当事人可以依意思自治从事各种交易,决定其给付目的,另一方面又设不当得利制度,以矫正欠缺目的的给付,补救失败的交易计划。但根据民法原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虽存在给付不当得利但不得请求返还财物:
1、给付为履行道德上义务的。以下几种为常见的道德上的义务:

1)对无抚养义务的亲属误以为有抚养义务而为抚养。

2)亲朋好友的婚丧庆吊。

3)对于救助其生命的无因管理人给予报酬。

4)因婚姻居间而约定报酬并给付的。
2、清偿未届期的债务。债务未届期,债务人为清偿者,后不得请求返还。理由在于:(
1)期满前清偿,债务并非不存在,债权人受领,不可谓无法律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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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知无债务而清偿。包括所谓的不法原因给付,即给付之内容具有不法性;不法性仍指违反强行法规定级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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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不在了还能用返还原物请求权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所有权人在其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依法要求该占有人或转得人返还原物的权利,如果是物品被损坏或者丢失,只能让对方照价赔偿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为物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失去占有的所有权人、他物权人及其他依法享有权利的人。至于占有人,无论其是否为有权占有,均应依据占有请求权行使权利,而不能依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权利。
(2)须有他人无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事实。无权占有,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法原因的占有。一般包括两种情形:其
一,占有人从占有之始就没有法律根据,如占有人占有的物是他人的盗窃物。其
二,占有之始本来有法律根据,但是后来该根据消灭,如租赁他人的物,已经超过约定的期限而不返还。
(3)相对人须为现在的无权占有人。所谓现在占有该物之人,是指现在仍事实上管领其物但无正当权源的人。曾经占有该物但现在没有事实上管领其物之人,即使所有人的占有关系因其人的行为而丧失,所有人也仅仅在此项行为具备侵权行为要件时,向该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对其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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