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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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规定是法院对不积极履行判决义务的人可以拉入失信执行人员的黑名单。当然了,法院对此做出一定的处罚的时候,肯定是需要有一定的条件的,比如说有能力履行但是仍然不履行法院所作出生效判决义务的。
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规定是什么?

一、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规定是什么?

法院对不积极履行判决义务的人可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会面临哪些后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执行部门可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经常可以看到有一些人明明有能力履行相关的债务,但是就不履行,即使是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书之后无所仍然无所谓。在这种情况之下,法院就可以将其纳入到失信黑名单,并且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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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院执行部门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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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显示信息为“待处理”,这个状态下,是什么含义
[律师回复] 失信被执行人是什么意思失信被执行人,是在被执行人基础上,通过手段使无法执行,使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被执行人实际上是有能力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会被纳入征信系统,全国联网,未来对此人的信誉系统都产生巨大影响,包括无法信贷,无法办理信用卡,被限制高消费等。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相关知识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7月1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第四条规定: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六人民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规定:人民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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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发布错误信息造成失信执行人名单被公示,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1、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2、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
第一条
第二项至
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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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执行结果显示执行终结,是什么意
[律师回复] 就是执行程序结案了。或者是已执行完毕,或者是未执行完毕但确认无法执行而结案。
一、有关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5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106条规定:“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属于“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这六种情形的,负责执行的人民,应当将该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并制作终结执行裁定。分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各种情形,当然不是执行结案的所有情形,甚至还不是执行结案的主要情形。如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得以实现这一情形,就不包括在这一有关执行终结的条文中。
二、执行结案方式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规定:“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定,明确了人民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具体分为了四种,
第一种执行结案方式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第二种执行结案方式是裁定终结执行,
第三种执行结案方式是裁定不予执行,
第四种执行结案方式是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聊且将这四种执行结案方式作个简称,为:完毕执行,终结执行、不予执行,和解自行)。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规定,将裁定终结执行作为了执行结案的方式之一,是执行案件的四种结案方式之一,排在了四种执行结案方式的第二位,而不是执行结案唯一的结案方式。除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这六种情形,应该裁定终结执行,以此作为执行结案的一种方式之外,还有另外的三种(完毕自行,不予执行,和解自行)也是执行结案方式。
三、对各种执行结案方式的具体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很显眼的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是与“裁定终结执行”并列的一种执行结案方式,该种(
1)情形应不是包括在与其并列的(
2)情形下的
第六种即第
(六)项小的情形即“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中。可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
(六)项“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没有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3)裁定不予执行;”同样的,“裁定不予执行”也是与“裁定终结执行”并列的一种执行结案方式,该种(
3)情形也应不是包括在与其并列的(
2)情形下的第六种即第(六)项小的情形即“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中。可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没有包括“裁定不予执行”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规定:“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同样的,“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也是与“裁定终结执行”并列的一种执行结案方式,该种(
4)情形也应不是包括在与其并列的(
2)情形下的第六种即第(六)项小的情形即“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中。可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没有包括“裁定不予执行”情形。
四、执行结案方式不只是裁定终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规定了四种执行结案的方式,包括了完毕履行,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以及执行和解。裁定终结执行,只是执行结案四种方式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的一种执行结案方式。在一定的范围内,特别是国家赔偿工作中,多是习惯性地认为,执行案件结案了,其结案方式一定是要下终结执行裁定的。如果执行案件没有下终结执行裁定,该执行案就不能算是执行完毕,也不算是执行案件的结案,而还是在执行程序之中。这是已经有一定普遍性的认识。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来看,符合终结执行相关六种情形的,才予裁定终结执行。符合不予执行相关规定的,则下裁定不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的,则不下终结执行裁定。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也不下终结执行裁定。在具体的执行案件中,要看案件执行的具体情况,以此来确定以不同的方式来作为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而不是一概以裁定终结执行来作为执行结案方式。
五、有关终结执行裁定文书样式的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文书样式(试行)》录入了终结执行裁定书样式,这一终结执行裁定书样式,其引用的法律条文就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注:这应是笔误,应是包括了该条中的六项中的所有各项,而不只是该条的第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还要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5条的规定。从最高人民发布的执行法律文书样式来看,有关终结执行裁定,也只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六种情形,而不适合执行的其他的情形。执行文书中的终结执行裁定文书样式,是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
2)的具体规定和相关精神,是一致的。
六、对于有关执行结案方式相关规定的初步思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相关规定,执行案件结案方式应是包括了四种:执行完毕、终结执行、不予执行、和解执行。有的执行结案要下相应的裁定书,如终结执行的要裁定终结执行,不予执行的要裁定不予执行。而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即执行完毕的,《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并未明确规定要下相应的裁定书,以体现执行结案。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即执行和解的,《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也未明确规定要下相应的裁定书,以体现执行结案。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文书样式(试行)》也未录入执行完毕、执行和解的相关执行结案法律文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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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会坐牢吗
有可能坐牢。按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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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营业执照怎么上网公示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一并办理解除法定代表人警示限制手续。提交文件、证件如下: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原因注明因未参加年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解除法定代表人×××的警示限制;
2、股东会决议或决定;
3、法定验资、审计机构出具清算审计报告。报告中应载明下列事项:
(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
(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
(3)已经在ХХ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该报纸应为公开发行的报纸);
4、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5、《指定(委托)书》;
6、营业执照正、副本。 特别提请注意:
1、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2、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3、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4、注销文件需要股东盖章签字(法人股东盖公章,自然人股东本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董事会成员本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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