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诉诉讼费用是给多少?
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判断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这里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是指对本诉和反诉分别减半收取受理费,还是对反诉及第三人提出有独立请求权的诉讼分别减半收取诉讼费,而对本诉仍然全额收取诉讼费,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是对本诉全额收取诉讼费,对反诉及第三人提出有独立请求权的诉讼减半收取诉讼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诸如原告撤诉、调解结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等。
分析其制定意义即在于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相对来说投入精力较少;对一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法院通过调解解决或经过审理、做调解工作后,当事人主动撤诉或和解,可以降低诉讼成本,及时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由此,对于既有本诉又有反诉的案件,本诉本身就应收取诉讼费,而反诉则是在本诉提起以后产生的,对反诉减半收取诉讼费是考虑到对两诉合并审理相对来说对反诉投入的诉讼精力较少,少收诉讼费,可以降低诉讼成本,利于息诉服判,符合立法本意。
二、反诉的一般构成要件
(1)本诉正在进行中,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
(2)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因为无权管辖,则反诉不得与本诉合并审理。
(3)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4)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个请求为另一个请求的先决问题。
(5)反诉需由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
三、反诉的特征
(1)当事人特定性及双重性
由于反诉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因此反诉的原告即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即是本诉的原告,即反诉的当事人是特定的,而且反诉的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具有双重性。
(2)请求具有独立性
反诉具备诉成立的要件,是一种独立的诉。反诉虽然是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请求,但是它并不因此必然地依赖本诉而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诉本身具备着起诉的要件,因此即使本诉撤回,反诉也能够独立存在,也能够作为独立的案件由法院审理裁判。
(3)目的具有对抗性
反诉的起诉能使本诉失去意义 ,吞并或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
(4)反诉的时间具有限定性
提起反诉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大多关于反诉特征的归纳,没能把反诉的特征与反诉的条件区别开来,把提起反诉的条件看成了反诉的特征,这给界定反诉的特征带来了很大的局限性。如前所述,反诉是一种独立的特殊之诉,因此应当将“反诉”和“本诉”加以参照,找出“反诉”不同于“本诉”之处,作为反诉的特征——即反诉与本诉在发动条件上完全不同。除此之外,反诉的最大特点应该在“反”上,这里的“反”揭示了反诉与本诉发生时空的不可逆性,也就是说,只有先存在本诉,反诉才有发生的可能,反诉对本诉在这点上具有依赖性。
(5)反诉和本诉之间要有联系性
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诉讼请求 ,或者是基于相牵连的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的诉讼请求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与本诉讼程序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诉讼费用给多少钱,规定中说明“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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