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厦门的外资企业如何合法建立?
(一)厦门外资企业的建立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不得违反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
(二)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条 对在我市各行政区、开发区举办的外商投资鼓励类及允许类项目,投资总额3000万 美元以下(含3000万美元)的,其项目和企业设立由所在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各区、开发区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其重大变更事项也由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四条 设立外资企业属下列情形的,由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或转报上级审批机关批准:
1.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项目;
3.原料进口或产品出口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限量特定登记商品的;
4.生产建设条件需全市统一平衡的;
5.公司设址及生产经营场所不在同一辖区内的;
6.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省级经济管理部门审批的项目。
第八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以中方名义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独资企业免提交);
2.投资申请表(投资者签字,独资企业专用);
3.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投资者签字,独资企业免提交合同);
4.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或其它开业证明的复印件、股东名册、 董事会决议;以个人名义投资的需出具个人身份证明及护照影印件;
6.投资者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审计报告);
7.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投资者委派董事文件、董事身份证及护照(中方董事免 提交)影印件;
8.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租赁(或购买)合同及其产权证明,或与市土房局或区土地 管理部门签定的用地合同;
9.外商投资企业自用的主要进口机械设备、办公用品及交通工具清单(含品名、型号、数 量、单价、总值);
10.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实施投资前的状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要求;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除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规定: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规定: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规定表明,只有按规章制度依法设立厦门的外资企业,按规定向审查批准机关提交合法的相关手续,建立合理的企业内部机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外资企业才能长久成功的运作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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