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确定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法院?
要选择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是选择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二、仲裁裁决的效力是什么?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仲裁裁决生效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的效力体现在:
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
2、仲裁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
3、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不得变更仲裁裁决。
4、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
三、哪些情况下仲裁裁决会被撤销?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综上所述,仲裁是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措施,仲裁委员会下达仲裁裁决书后,义务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执行,选择法院应当是具备管辖权的法院,包括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或者被执行主要财产所在地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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