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制度,指在保留夫妻名义的前提下,解除夫妻同居的权利义务和由此派生的其他权利义务,夫妻实行分别居住的制度。现今,分居尤其是判决不准离婚后的事实分居,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现实,在司法实践层面上,分居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但是《民法典》只是把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并没有对分居作为一项制度进行具体规定。
现有的《民法典》只对离婚作了规定,不符合法定离婚理由的,法官一般是判决不准离婚。从法律的层面上讲,判决不准离婚的理由往往是认为夫妻有和好的可能性,即推定双方能够继续同居。现实生活中,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能够自行和好的情况较少,大多数夫妻处于事实上的分居状态。
这种事实上的分居由于缺乏法律的认可和规范,在人身权、亲权、财产权方面都存在着棘手的问题,常见的情况有:
1、夫妻一方以夫妻同居的法律名义侵犯对方的人身自由,或以泄愤为目的对对方施行殴打、到其暂住场所或工作单位滋事;2、在子女抚养方面,夫妻双方容易为争夺子女抚养权发生纷争,或双方都逃避抚养义务把子女推给对方,甚至双方均不闻不问,即使夫妻双方均认可由一方抚养,抚养费的问题又是一个引发矛盾的导火索;3、夫妻一方为了达到独自占有财产的目的,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转移、变卖、隐匿,也有部分当事人出于怨恨和无望的心态,故意损毁财产,这些行为使夫妻共同财产处于不稳定状态。上述种种情况容易激化矛盾,进一步加速婚姻关系的彻底破裂,也不利于下次离婚案件的审理。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分居制度是一项法律空白,法院无法对当事人分居的请求进行裁决,即使夫妻双方曾自行达成分居协议,由于缺乏法律的约束力夫妻一方也可以随时反悔而不受任何制裁。依据现有的法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有共同生活的权利义务,夫妻财产归双方共同使用、管理,双方共同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也就是说,在获准离婚之前,夫妻分别生活不被认可,一方要求同居或以此为由寻找对方而发生的纠纷,除非触犯刑法,否则均被视为家务事而难以判断。夫妻双方均对子女承担直接监护责任,不存在某一方对子女承担特定的抚养教育责任,所以在法律名义上并不存在争夺抚养权一说。司法实践认为,夫妻相互之间有日常生活所涉财产的代理权,一方擅自处分家具、电器等共同财产,由于亦在夫妻相互代理的名义下,法院对此类纠纷无能为力。
再者,离婚制度并不能解决婚姻危机所需解决的所有问题。例如,某些夫妇,感情虽已破裂,但双方顾及子女的健康成长,只求分居,并不希望离异,某些女性在夫妻不和情况下表现出复杂的心态,不愿意继续共同生活,但出于传统观念束缚,并不愿意离婚。但是由于没有分居制度的规定,他们只能选择离婚诉讼,往往违背了自己的初衷。离婚意味着婚姻的失败和结束,而分居是给彼此一个重新审视和冷静反思的机会,体现出更多的人文关怀。寻求分居权应当是公民的正当需要和合法权利。
二、法律规定分居多久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婚姻关系只能通过离婚登记或者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解除。分居,不管时间多长,都不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但是,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则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诉讼中,如果调解不成,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适用该项规定。
在我国很多夫妻间发生矛盾都会选择分居,但是无论分居多次时间,都不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只能说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两年是法定的离婚理由,但单凭这一条理由也不能直接判决离婚,在确定双方感情不能再恢复时,可以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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