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证上的登记日期就是离婚日期,即婚姻中双方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的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民法典》实施后离婚流程
《民法典》实施后,离婚登记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有效身份证件;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三)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30日内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冷静期时间,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四)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时间,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当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五)登记(发证)
根据规定,发给离婚证。
离婚证上的登记日期就是离婚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提出了离婚冷静期,在离婚登记申请上交到离婚登记机关的30日内,任何一方可以改变决定,可撤回离婚申请书。《民法典》实施后,登记离婚需要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和登记这五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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