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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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应该有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设立方式,公司的股份总额,注册资本发起人的一些基本信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的组成,利润分配方法等,制定公司章程是要召开股东大会的,在股东大会上也可讨论公司章程当中的一些其他条款。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公司法

第八十一条 【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公司法》

第七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法人的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

第九十四条 【发起人的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编制公司章程是公司注册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公司的类型不同,公司章程当中的基本内容也有所差别,公司成立起来以后,像公司董事会的职责,股东会的职责等,都取决于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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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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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条 本章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第二条 公司经批准成立。第三条 公司名称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及方式第三章 股 份第四章 股东、股东大会第五章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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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权限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采购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1、主持采购委员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2、听取委员会成员对采购信息、采购产品质量、采购过程中碰到问题的反馈。  
3、领导采购委员会的全盘工作。  
4、对物资的采购进行最后的审核。  
二、采购委员会执行副主任的职责  
1、协助主任主持委员会的全盘工作。  
2、具体负责委员会决议的执行及推进。  
3、收集并总结执行委员的建议和意见,并上报给委员会主任。  
4、主持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  
三、采购委员会监督委员的职责  
1、监督物资采购的整个过程,督促采购部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采购流程进行物资的采购,使采购过程透明化。  
2、督促委员会成员履行各自职责,并监督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职责中的行为。  
3、对采购过程中收受回扣等不良行为提出警告及处理建议并上报委员会主任。  
4、督促并推进委员会决议的有效执行。  
四、采购委员会秘书的职责  
1、做好采购委员会会议的签到及会议记录,并在会后整理好会议纪要分发给与会人。  
2、定期对委员会成员反馈的产品信息、采购过程中的问题等相关信息进行整理归类并及时反馈给委员会主任及执行副主任。  
3、根据要求制定出相应的表单,整理保管好委员会的相关资料文件等。  
五、采购委员会执行委员的职责  
1、对采购部门生产资料的采购计划进行提前把关、讨论、研究、提出采购的具体指导工作思路与方法,给采购部门提供必要的信息、意见和建议。  
2、成立专门的小组对专门的信息进行收集、处理,多渠道收集准采购物资供应商的资料(每样产品预选三家以上的准供应商),建立系统完整的供应商资料库,并有效分析其资质,为采购部选择供应商提供合理的建议。  
3、定期检查、分析采购部所采购物资品质、价格、交期的合理性、经济性及有效性,给采购部门进行评价并提建设性的意见、建议或指导。  
4、及时跟踪采购物资的使用情况,发现不合要求,质量不合格的要及时反馈给采购委员会主任及采购部。  
5、跟踪产品的质量情况,对出现问题的产品进行分析检讨,提出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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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期限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股权质押期限规定的内容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热门城市:武汉律师巴中律师兰州律师南阳律师西宁律师乐山律师潍坊律师铜陵律师九江律师咸宁律师大多股东都中意于股权质押,因为通过这个手段可以在最快的时间内获得贷款,并维持公司日常的经营,同时也不会丢失自己的股权。然而在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最重要也是最严酷的一个规定就是合同中的期限规定。现在就由的小编来为您了解一下股权质押期限规定以及期限的各种行为。
一、股权质押期限规定《担保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规定的依据是物权法定原则。登记部门要求登记一个担保期间是不合适的,规定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合理的。但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就不合理了。虽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在法律之外另行创设物权。但是物权分为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除了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当事人可以对物权的有关内容作出约定。《担保法》没有对担保期限作强制性规定,因而担保期限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当事人对担保期限的约定只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时,才导致无效。在这个问题上《担保法解释》走了极端。实践中,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一般都设定质押期限。法律应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时,当事人按意思自治原则设定质押期限。
二、质押期限内自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质权人有权行使合同项下的质押权。
三、加速到期
1、一旦借款人未能履行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则视同借款人未能履行其剩余期限的还款和支付利息的义务,其所余的全部义务立即届至履行期,质权人有权就全部未能还款和支付利息的义务行使质权,具体按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处置。
2、发生以下情况的,出质人同意质权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标的:
(1)、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主合同提前到期的;
(2)、当有任何纠纷、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质押标的有不利影响的。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质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质押标的:
(1)、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归还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借款人被依法宣告解散、破产。
四、超出期限倘若借款人未能履行其还款和支付利息的义务,且出质人亦未能履行担保责任代为清偿借款本息的,则质权人有权按照下列方式和程序行使其质权:
1、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质押标的进行评估;
2、委托相关拍卖机构将质押标的予以拍卖,质权人/拍卖机构应于拍卖前一个月内,至少在一种报纸上发布拍卖公告,以尽可能地吸引潜在的竞买人,从而充分保障出质人的权益。但相关公告及拍卖费用应由出质人承担。
3、在拍卖无人竞买的情形下,质权人有权以低于评估的价格将质押标的转让给任何买受人。
五、合同的终止
1、在借款人如约进行还款和支付利息完毕时;
2、当出质人代借款人履行还款付息义务时;
3、当质权人行使质权并获得相当于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其它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花费时。通过对上文的阅读,股权质押的期限也是十分重要的,若不能严格的遵守这个股权质押期限制定,最后可能只是得到了一时的利益,为此却付出了更大的代价。因此我们可以看出股权质押也是有利有弊的。为了防止股东们步入失去股权的禁地,应当寻找专业人士来为自己的合同,为自己的股权质押期限出谋划策。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银川律师!
股权质押期限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股权质押期限规定的内容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热门城市:武汉律师巴中律师兰州律师南阳律师西宁律师乐山律师潍坊律师铜陵律师九江律师咸宁律师大多股东都中意于股权质押,因为通过这个手段可以在最快的时间内获得贷款,并维持公司日常的经营,同时也不会丢失自己的股权。然而在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最重要也是最严酷的一个规定就是合同中的期限规定。现在就由的小编来为您了解一下股权质押期限规定以及期限的各种行为。
一、股权质押期限规定《担保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规定的依据是物权法定原则。登记部门要求登记一个担保期间是不合适的,规定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合理的。但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就不合理了。虽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在法律之外另行创设物权。但是物权分为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除了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当事人可以对物权的有关内容作出约定。《担保法》没有对担保期限作强制性规定,因而担保期限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当事人对担保期限的约定只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时,才导致无效。在这个问题上《担保法解释》走了极端。实践中,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一般都设定质押期限。法律应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时,当事人按意思自治原则设定质押期限。
二、质押期限内自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质权人有权行使合同项下的质押权。
三、加速到期
1、一旦借款人未能履行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则视同借款人未能履行其剩余期限的还款和支付利息的义务,其所余的全部义务立即届至履行期,质权人有权就全部未能还款和支付利息的义务行使质权,具体按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处置。
2、发生以下情况的,出质人同意质权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标的:
(1)、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主合同提前到期的;
(2)、当有任何纠纷、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质押标的有不利影响的。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质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质押标的:
(1)、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归还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借款人被依法宣告解散、破产。
四、超出期限倘若借款人未能履行其还款和支付利息的义务,且出质人亦未能履行担保责任代为清偿借款本息的,则质权人有权按照下列方式和程序行使其质权:
1、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质押标的进行评估;
2、委托相关拍卖机构将质押标的予以拍卖,质权人/拍卖机构应于拍卖前一个月内,至少在一种报纸上发布拍卖公告,以尽可能地吸引潜在的竞买人,从而充分保障出质人的权益。但相关公告及拍卖费用应由出质人承担。
3、在拍卖无人竞买的情形下,质权人有权以低于评估的价格将质押标的转让给任何买受人。
五、合同的终止
1、在借款人如约进行还款和支付利息完毕时;
2、当出质人代借款人履行还款付息义务时;
3、当质权人行使质权并获得相当于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其它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花费时。通过对上文的阅读,股权质押的期限也是十分重要的,若不能严格的遵守这个股权质押期限制定,最后可能只是得到了一时的利益,为此却付出了更大的代价。因此我们可以看出股权质押也是有利有弊的。为了防止股东们步入失去股权的禁地,应当寻找专业人士来为自己的合同,为自己的股权质押期限出谋划策。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银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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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标准版
第一章、总则。第2条,公司系依照 公司法 及其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第3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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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营销方案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营销方案的项目通常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并购投资基金、过桥基金等等;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于包括种子期、初创期、快速扩张期和成长初期的企业;并购投资基金:投资于扩展期企业和参与管理层收购;过桥基金:投资于过渡企业或上市前的企业。在资金募集上,主要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  另外,在投资方式上也是以私下协商形式进行,绝少涉及公开市场的操作,一般无需披露交易细节。资金来源广泛,如富有的个人、战略投资者、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但是它的流动性差,没有现成的市场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让方与购买方直接达成交易。PE投资机构多采取有限合伙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有很好的投资管理效率,并避免了双重征税的弊端。多采取权益型投资方式,绝少涉及债权投资。反映在投资工具上,多采用普通股或者可转让优先股,以及可转债的工具形式。PE投资机构也因此对被投资企业的决策管理享有一定的表决权。  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营销人员来说,首先要了解和把握投资者的流动偏好和投资心理,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板块内容。虽然,从短期上来看,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收益并不会展现出很大的获益空间,但是它在中长期的收益上是没有上限可以去探索追寻的。把握了这一个投资的特点,再去迎合投资人急切想要收获利益的心里,就能够很快的突出重围,卖出自己的私募股权基金产品。当然,关于影响私募股权基金的知识还有很多,需要大家用心去探索和把握才行。
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上的内容不一致,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依据】按照《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该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按照《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及其股权也是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起冲突怎么办:从理论上讲,公司登记、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及其股权的记载,三者都应当相同,但在公司实践中,却往往出现因公司没有依法履行义务而导致三者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例如,有的公司根本不注重公司股东名册的置备与否,即使置备后也不对股东及其股权的变更情况进行记载;有的公司在股东转让股权后没有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和进行变更登记。一旦出现股东资格和股权争议时,常常会因三者记载不一致而增加公司纠纷处理难度。实践中可以根据公司登记、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的不同法律效力,按以下原则来做出处理:
1、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在股东与
第三人之间,则应以公司登记作为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依据。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在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者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这时的股东登记只具有前述的公示效力,应当以股东名册的记载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依据。
2、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和
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公司股东是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因此,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于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者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应当按照股东名册的记载来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包括对出资人和股权受让人的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认定。如果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因股东名册登记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将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但以其他方式能够证明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身份的,如已当选为公司董事参与公司决策或已经分取公司红利的,就可以认定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资格。
3、如果公司章程记载和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发生冲突,公司章程虽为社团的自治性宪章,但约定效力应不及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推定,且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公示性较股东名册为弱,按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的权利,但并没有公司必须将章程置备于公司的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股东资格的认定应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制度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董事会是采取会议形式集体决策的机构,必须有规范化的会议制度,按照法定程序运作,如果违反会议制度就会直接影响董事会合法有效地行使职权,也影响董事会决议的效力。所以董事会必须遵循以下会议制度:1.会议次数董事会以会议形式作出决议,必须召开会议才能发挥它的功能,因此要保证召开会议的次数,防止因长期不召开董事会会议而削弱董事会的作用,甚至使董事会虚设。所以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因实际需要多开会议不受限制。2.会议通知每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如果属于是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3.会议主持人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如果董事长不能主持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主持。4.会议法定人数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因为董事会成员人数是有限的,所以以全体董事人数为基数,只有在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时会议才能召开,否则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太少,而使会议的代表性、权威性大大降低。5.会议决议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这是对决议程序的严格规定。必须以全体董事人数为基数,而不是以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为基数,这样就有必要的代表性,有利于决议的实施。6.董事本人出席董事会是公司的集体决策机构,对公司内部事务进行讨论,董事之间相互交换意见,因此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这里表明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本人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但不得委托非董事人员代理出席。7.会议记录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这就是董事和记录员要对会议记录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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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是怎样的
写明根据有关法律特制订本章程,交代公司名称、公司住所、公司由共同投资组建。交代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宗旨,公司的经营范围,本公司经营范围。股东的姓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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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明显不同,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否则,转让在法律上并不生效。(2)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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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包括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章程的内容应当包含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八个方面的事项,即: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除此之外,《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明确地强调了公司章程对于公司的重要性,公司章程对于公司而言不但是股东合意达成的协议,更是公司的“内部法律”。股东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公司章程进行个性化设计。国内很多公司的公司章程都是进行专门的个性化设计,比如:公司的AB模式、A公司合伙人制度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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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质押股东会议决议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关于股份质押的股东会议决议书的基本内容应该有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性质,对各位股东的通知情况及各位股东的到会情况,股东会议对股份质押做出的最终决定,一般要一半以上股东同意的话,股权质押才发生法律效力,结尾的部分是公司的公章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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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要包含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章程要包含哪些内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章程要包括哪些内容
公司章程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 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
第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 公司宗旨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
股东甲
股东乙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 股东负有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甲: , 以 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
股东乙: , 以 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0.%。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1
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每届三年,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经股东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每届三年,监事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当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三十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许由非股东担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照上条第
(1)、
(2)项规定解散的,应在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上条
(4)、
(5)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规定期限债权人,并于定期限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定期限内,未接到通知的自
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定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级别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分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股东。
第三十六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第三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构确定,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表;
5、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规定期限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四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第四十二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 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四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股东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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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共同起诉的基本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普通共同起诉的基本内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普同诉讼确定
对普同诉讼的各请求不是合一确定,而是分别确定。这是与必要共同诉讼区别的关键点。在实践中,普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有时容易混淆,比较常见的是将一人同时致数人损害而涉讼的案件视为必要共同诉讼(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有人认为,被损害的数人之间有共同的权利,这一共同的权利是因加害人的同一侵权行为所致,如甲驾车不慎同时致伤乙、丙二人。其实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丙、乙虽然同时被一辆车撞伤,但他们在实体法上却各自地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他们之间的权利并不是连带的或共同的,他们可以单独,也可以同时。既可以分别审理,也可合并审理,但只能分别确定。尽管本案的赔偿请求权是因同一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原因所产生的,但这种同一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原因并不能形成共同的权利义务。
普同诉讼构成要件
1.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普同诉讼属于诉讼客体的合并,并因为诉讼客体的合并,导致诉讼主体的合并。因此要成为普同诉讼,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就两个以上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向同一或应诉。
2.由同一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普同诉讼的目的在于实现诉讼经济,节约司法资源。因此即使符合普同诉讼的构成要件,但如果不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也不能合并审理。
4.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在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下,是否合并审理,由人民决定,但应征求当事人的同意。如果当事人不同意的,不能硬性合并为共同诉讼。
普同诉讼人内部关系
由于普同诉讼是可分之诉,因此普同诉讼人各自拥有的诉讼实施权。其中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均不发生效力。
但各个普同诉讼人的行为间,仍然有一定的联系,其中一人在诉讼中的作为或,在认定其他共同诉讼人的请求或答辩时,具有证明作用。
商标代理基本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商标代理基本内容有哪些
(1)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及有关商标注册事宜;
(2)提供商标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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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组织可以跨越行政区域代理商标业务。
通过代理进行商标注册申请等商标事务的益处
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及商标代理人去办理商标申请注册事宜,是绝大数申请人的明智选择。
(一)商标注册的专业性决定商标代理的合理存在
一个理想商标顺利地申请注册成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时间长,环节多,连续性强。长济律师认为,对于缺乏商标知识的绝大多数申请人很难靠自身的能力去顺利的完成这些工作,而商标代理组织及商标代理人是专门从事商标代理的商标法律服务机构和专业人员。正如其他法律服务机构能给委托人提供及时的、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一样,商标代理组织能够提供诸如商标咨询、商标设计、商标代理、商标法律顾问、商标侵权案件代理等服务。
(二)申请人直接办理商标注册费时费力
商标注册申请人直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等商标事务,需要携带公章、介绍信、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等许多手续,还要自己填写申请表格、打字、交费等,除交纳查询费、申请费等规费外,还要付出交通、住宿、差旅补助等大量费用,既麻烦且费用大。更关键的是因为不懂得商标专业知识,填写的申请经常被退回或不予受理,从而延误了时间。而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可得到耐心细致的咨询服务,只交付代理费、查询费等即可,既省时又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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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家商标代理组织的代理业务范围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完全可以跨地区从事商标代理业务。选择一家信誉好、能力强、服务佳的商标代理组织进行委托,是商标注册申请人较为容易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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