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股份公司外资比例必须高于25。
发起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新设和变更两种形式,新设是指五个以上发起人共同签定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设立一个新公司;变更设立是指已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投资者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 原企业经审计的净资产按照1:1折为股份公司的总股本, 原股东按照原股权比例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将原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设立股份公司,还有一个严格的条件,即原外商投资企业应有最近连续三年的盈利记录。原企业的投资者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或与其他发起人)共同签定设立股份公司的协议、章程, 报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初审同意后转报外经贸部审批。变更登记为股份公司后,原外商投资企业的一切权利、义务全部转由股份公司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投资者在原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承诺的义务,应列入发起人协议及章程,同样适用所设立的股份公司。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外国股东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比例应不低于总股本的25%, 而拟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假设总股本为4亿元人民币以下)在首次发行时至少发行25%的流通股,这就要求外商投资的股份公司在设立时,外资比例应至少不低于33.4%。 但根据对外经贸部后来与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 要求在上市发行后,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这就表示外资在设立股份公司时, 外资股份比例超过25%就可以了。若公开发行后,外资比例低于25%,则需要在对外经贸部履行变更手续,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这相当于填补了外资比例在25 %以下的企业法规的空白,尽管以往实际上都已经是这样操作的。
对于外资股权比例的上限,一般来说,外资单个持股或关联出资合并持股占拟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得超过80%。
综上所述,外资企业持股比例的要求认定股份公司的外资比例必须要高于25%的标准。除此之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涉及两种形式、变更和新设。其中,变更需要公司有最近连续三年的盈利记录。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切具体细节仍需要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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