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大股东股权比例的规定,他们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一方面,其在公司中的控股权益需达到总股本的50%以上;另一方面,即使未能达到前述要求,只要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能对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最终决策造成显著影响。在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我们将这样一类股东称为“控股股东”。此类股东需满足的条件为:其出资额须占有限责任公司总资本的50%以上,或者其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需占总股本的50%以上。
然而,若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比例尚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凭借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拥有的表决权已经足够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那么这类股东也可被视为“控股股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