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人数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顾名思义也就是只有一个股东,即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则是由一个以上(不包括一个)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的。
2、机构设置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其他有限责公司需要设立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3、股东承担责任不同
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因此该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只有公司法人要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点
1、股东的单一性。
无论是一人发起设立还是股份全部转归一人持有的一人公司,在其成立或存续期间,公司股东仅为一人或者虽然形式上或名义上为二人以上,但实质上,公司的真实股东仅为一人,这里的“一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
2、资本的单一性。
公司的全部财产形式上或实质上归单个股东所有,资本多元化及股份多数决等原则面对一人公司的出现,都遭遇到了尴尬。
3、责任的有限性。
一人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如果按照传统公司法观点考量,企业有三种存在形式: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和公司企业。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公司越来越来越彰显出其极强的适应性和强大的生命力,其重要原因就是有限责任的承担。
一人公司同合伙、独资企业的一个重大区别就在于其责任的界定上,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承担的分别是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而一人公司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正是有限责任廓清了投资者风险和投资的界限,使其对投资者而言有着超强的吸引力。
4、治理结构的特殊性。
传统的公司组织以公司股东多元化为基础来设立,其基本结构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并立的体系,这一结构体系经过长期的实践摸索,在奉行资本平等、同股同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权力明晰、相互制衡原则的基础上确立起来的。
在各国公司立法里,股份有限公司里必须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分别执掌意思决定权.业务执行权及监督权,借助上述三权力机关分立所产生的制衡,从而达到公司内部自治监督的目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公司经营者可能滥用公司权力的问题。
我国企业的类型种类多种多样,每个企业都有其不同于其他企业的特点,所以我们必须要了解企业的不同特点以及设立企业所需的手续条件等,以便日后在设立公司的时候快速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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