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可能会构成什么罪?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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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可能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触犯该罪的,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是是在情节严重的情形下;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到十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可能会构成什么罪?

一、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可能会构成什么罪?

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可能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刑法》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该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客观要件

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1、首先,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经营信息。据此,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图像为载体,也可能以实物为载体,还可能存在于人的大脑或操作方式中。第二,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事项,即必须是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悉的事项。

第三,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经济利益,仅限于积极的经济利益,即能使权利人增加财产或者财产上的利益

第四,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即具有直接的、现实的使用价值,权利人能够将商业秘密直接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此外,商业秘密还具有使用权可以转让、没有固定的保护期限、内容广泛等特点。

2、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

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

第四,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3、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方面的重大损失,包括减少盈利、增加亏损、引起破产、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等等。根据司法实践,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诉。值得注意的是,必须查明行为人所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与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盗窃商业秘密等行为,但该行为本身并没有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不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2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中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要件通常有如下几种:(1)企业的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员、企业的职工或临时雇佣工等;(2)现已离退休或转调的原企业的人员;(3)受委托并因而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如律师、专利代理人、经济顾问等;(4)对企业有监督、检查、调查和管理权的人,比如审计人员、税务人员、主管行政机关人员、工商管理人员等;(5)除上述四种人员可能因披露商业秘密而成为主体要件外,其他任何人员均可能因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成为该罪的主体;(6)依据合同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有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此外,为了获取和使用商业秘密与披露商业秘密的犯罪分子事先有通谋的单位或个人,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实施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可考虑的情节。实践中,该罪的犯罪动机表现为:(1)为了交换利益而披露商业秘密;(2)为自己从事不正当竞争而使用商业秘密;(3)为击败同业竞争对手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4)为出卖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5)为报复或泄愤而披露商业秘密。

对于该罪的定罪量刑,具体情况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予以追诉。实践中,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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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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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综上所述,泄露商业秘密的,在上文中已经解释了,是需要坐牢的,而且根据泄露商业秘密所带来的不良的影响程度来进行加重处罚,商业秘密对于一个公司而言就是关乎生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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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泄露的方式有哪些?
(一)科研成果泄密(二)竞争对手窃密(三)电子数据泄露(四)蓄意修改技术图纸、电子数据,故意损毁计算机设备,甚至破坏。(五)利用职位之便泄密(六)跳槽者窃取商业秘密跳槽者钻原企业未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空子,有意识地进行周密安排,“出嫁”带“嫁妆”,合法拿走商业秘密。(七)企业已经建有的财务账本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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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泄露的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商业秘密泄露的方式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科研成果泄密
“星期天工程师”擅自,泄露企业的技术难点、设计关键、技术图纸、技术数据、工艺配方、技术决窍、电子数据等技术秘密。
采取技术合作等方式,借机窃取科研成果。
(二)竞争对手窃密
同行业竞争对手派人打入商业秘密权利人企业内部,从事相关工作,利用所见所闻、接触商业秘密的机会,刺探一定范围的商业秘密。
同行业竞争对手为了时刻掌握商业秘密权利人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采取利诱、贿赂、借款、合作等不正当手段给企业内部职员、甚至高管更多利益诱惑,通过内部泄露方式获取商业秘密。
(三)电子数据泄露
采取黑客手段,在存储商业秘密的电脑中植入木马,窥探、窃取商业秘密,甚至以先进的技术进入计算机网络或数据库进行窃密或突破企业防火墙,非法进入企业计算机系统窃取企业商业秘密、修改数据库数据。
偷窃、抢劫手提电脑,获得装有密级的文档、数据、图纸、三维、文件、样品等商业秘密。
(四)蓄意修改技术图纸、电子数据,故意损毁计算机设备,甚至破坏。
企业将开发的新产品图纸、模具商业秘密交给模具制作企业后,疏于管理,模具制作企业擅自将模具克隆,销售给商业秘密权利人企业的同行业竞争对手,甚至将图纸、模具电子数据泄露给商业秘密权利人企业的同行业竞争对手。
企业产品研发成果后,产品的零部件采购、供应至关重要,必须加强管理。零部件采购、供应环节泄密主要表现在供应商保密意识淡薄、保密措施不力、擅自泄露供应机密、违约销售产品部件、泄露部件技术秘密等,造成权利人企业竞争优势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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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企业没有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或“有名无实”的有利时机,利用自己工作便利,利用企业职员的利益心理、虚荣心理、自满心理、松懈心理、反叛心理,多渠道获取企业研发、采购、模具、配件、加工、组装、包装、销售、运输、财务、维修、客服等客户名单商业秘密。
外贸企业的客户名单即客户关系,包括外贸客户情况、交易习惯、客户爱好、外贸订单、订单内容、交货渠道、运输方式、结算方式、服务方式等,客户、设计、采购、生产、利润、电脑、管理成为外贸企业的重心。侵犯外贸企业客户商业秘密的方式主要有:转移外贸客户订单、泄露外贸生产信息、获取外贸采购信息、擅自使用客户名单、披露外贸报价信息、利用外贸资源自营、合股成立公司自营等。
(六)跳槽者窃取商业秘密
跳槽者钻原企业未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空子,有意识地进行周密安排,“出嫁”带“嫁妆”,合法拿走商业秘密。
跳槽者利用职务行为获得的原企业的研发成果、技术图纸、工艺决窍、工艺流程、配方、原料来源、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等商业秘密,招收职员,自立门户,进行生产经营。
经过蓄谋的侵权人或跳槽者策划、实施,促成高层管理人员、技术专家、技术骨干、销售骨干、熟练操作职员离职,甚至联系、组织集体跳槽。
(七)企业已经建有的财务账本泄密
鉴于企业根据经营需要已经建有财务账本,从商业秘密保护角度来看,财务账本、财务明细、财务凭证等财务信息是企业商业秘密,企业内部职员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钻企业没有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的空子,以披露财务信息、以偷税漏税为要挟,擅自披露企业商业秘密,并与企业家叫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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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如何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如何处罚?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泄漏公司机密,情节轻微的,将会受到公司的行政处罚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情况严重的,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会受到刑事处罚。

1、故意泄漏公司机密罪肯定是犯罪行为;

2、但是要构成这个“故意泄漏公司机密罪”,要具有以下要素:
1)公司有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公司机密的范围,并且,这规章制度曾在嫌疑人泄密机密前明显给他;
2)公司明确授权给嫌疑人接触规定的公司机密的相应权限;
3)嫌疑人在进行泄密时,必须具有主动性;
即被动的泄漏,不构成犯罪;比如,存放机密的电脑或硬盘被盗或遗失、或电脑中木马泄漏、或者保管人员因保管时不当,导致被其他人故意盗取等;在认定是否具有主动性时,现行的判例中一个重要的条款就是看嫌疑人是否从机密泄漏中获利;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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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案情简介】
某专业经营泰国鱼翅的酒店为了提升自身服务质量,不惜重金从泰国聘请了一名泰国厨师,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劳动合同,酒店为该厨师办理了各项外国人就业手续。劳动合同约定,酒店特有的鱼翅烧制方法(含配料、程序、外观等)及该厨师对该方法的改进均属酒店商业秘密,厨师作为秘密知悉人负有保密之责,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后三年内,厨师不得自行或协助他人经营与酒店有竞争关系之业务,作为相应之补偿,酒店为厨师每月加发3000元的保密费。
合同正常履行了一年之后,厨师受到猎头公司的鼓动暗地里与一家经营鱼翅的美食城进行了接触并被该美食城开出的诱人薪资所吸引,于是以回国探亲名义向酒店请了3个月长假,暗自来到了美食城作起了与在酒店同样的工作。 无巧不成书,厨师的行动虽然很保密,但还是不幸被酒店的一名工作人员在偶然间发现了。该工作人员马上报告了酒店,酒店领导经商议后,决定先不要打草惊蛇,而是要积极收集证据,等证据充分时再依照法律程序解决。 经过近一个月的证据收集工作,在得到了有关的物证、书证、录音、录像等证据之后,酒店决定起动法律程序。
但具体如何启动?对谁启动?酒店内部出现了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应当先劳动仲裁,将厨师和美食城共同作为被申诉人;有的认为应当直接向,将厨师和美食城作为共同作为被诉人;有的认为应当直接向,将厨师和美食城作为共同被告;也有的认为应当先劳动仲裁,但只能将厨师作为被申诉人。由于意见不
一,酒店决定向专业律师咨询并请律师代理此案。在律师的帮助下,酒店最终将厨师和美食城作为共同被告送上了法庭。
【法律解读】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首先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基于此种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之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有时还会存在侵权关系,此类纠纷则不属于劳动争议,而属于一般民事争议。
实例中,厨师私下“跳槽”至美食城并泄露酒店的商业秘密,首先是违反了其与酒店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同时又对酒店构成了侵权,这在法理上称之为“违约”与 “侵权”的竞合。在此情况下,酒店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有两条:
一是以厨师违约为由,按劳动争议程序解决,即申请劳动仲裁,然后需要时再进入审判程序;
二是以厨师侵权为由,按一般民事争议程序解决,即直接向。
对于这两条途径,酒店可以自行选择,但选择不同的途径,对方主体有所不同。选择途径一时,对方主体分别是:被申诉人为厨师,美食城可列为第三人;选择途径二时,对方主体分别是:被告为美食城,厨师可列为第三人,或者直接将美食城和厨师作为共同被告。实例中酒店正是选择了途径二将美食城和厨师作为共同被告到了人民。从救济的力度和效率上讲,这种选择应是值得肯定的。
以上的法律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这类纠纷究竟打劳动官司,还是打侵权官司,可考虑胜诉的难度、救济的力度,以及投入的本钱,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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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员工泄露商业秘密如何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跳槽员工泄露商业秘密怎么办
报警或。
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
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案情简介】
某专业经营泰国鱼翅的酒店为了提升自身服务质量,不惜重金从泰国聘请了一名泰国厨师,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劳动合同,酒店为该厨师办理了各项外国人就业手续。劳动合同约定,酒店特有的鱼翅烧制方法(含配料、程序、外观等)及该厨师对该方法的改进均属酒店商业秘密,厨师作为秘密知悉人负有保密之责,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后三年内,厨师不得自行或协助他人经营与酒店有竞争关系之业务,作为相应之补偿,酒店为厨师每月加发3000元的保密费。
合同正常履行了一年之后,厨师受到猎头公司的鼓动暗地里与一家经营鱼翅的美食城进行了接触并被该美食城开出的诱人薪资所吸引,于是以回国探亲名义向酒店请了3个月长假,暗自来到了美食城作起了与在酒店同样的工作。 无巧不成书,厨师的行动虽然很保密,但还是不幸被酒店的一名工作人员在偶然间发现了。该工作人员马上报告了酒店,酒店领导经商议后,决定先不要打草惊蛇,而是要积极收集证据,等证据充分时再依照法律程序解决。 经过近一个月的证据收集工作,在得到了有关的物证、书证、录音、录像等证据之后,酒店决定起动法律程序。
但具体如何启动?对谁启动?酒店内部出现了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应当先劳动仲裁,将厨师和美食城共同作为被申诉人;有的认为应当直接向,将厨师和美食城作为共同作为被诉人;有的认为应当直接向,将厨师和美食城作为共同被告;也有的认为应当先劳动仲裁,但只能将厨师作为被申诉人。由于意见不
一,酒店决定向专业律师咨询并请律师代理此案。在律师的帮助下,酒店最终将厨师和美食城作为共同被告送上了法庭。
【法律解读】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首先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基于此种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之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有时还会存在侵权关系,此类纠纷则不属于劳动争议,而属于一般民事争议。
实例中,厨师私下“跳槽”至美食城并泄露酒店的商业秘密,首先是违反了其与酒店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同时又对酒店构成了侵权,这在法理上称之为“违约”与 “侵权”的竞合。在此情况下,酒店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有两条:
一是以厨师违约为由,按劳动争议程序解决,即申请劳动仲裁,然后需要时再进入审判程序;
二是以厨师侵权为由,按一般民事争议程序解决,即直接向。
对于这两条途径,酒店可以自行选择,但选择不同的途径,对方主体有所不同。选择途径一时,对方主体分别是:被申诉人为厨师,美食城可列为第三人;选择途径二时,对方主体分别是:被告为美食城,厨师可列为第三人,或者直接将美食城和厨师作为共同被告。实例中酒店正是选择了途径二将美食城和厨师作为共同被告到了人民。从救济的力度和效率上讲,这种选择应是值得肯定的。
以上的法律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这类纠纷究竟打劳动官司,还是打侵权官司,可考虑胜诉的难度、救济的力度,以及投入的本钱,再决定。
商业秘密泄露的方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商业秘密泄露的方式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一)科研成果泄密
“星期天工程师”擅自,泄露企业的技术难点、设计关键、技术图纸、技术数据、工艺配方、技术决窍、电子数据等技术秘密。
采取技术合作等方式,借机窃取科研成果。
(二)竞争对手窃密
同行业竞争对手派人打入商业秘密权利人企业内部,从事相关工作,利用所见所闻、接触商业秘密的机会,刺探一定范围的商业秘密。
同行业竞争对手为了时刻掌握商业秘密权利人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采取利诱、贿赂、借款、合作等不正当手段给企业内部职员、甚至高管更多利益诱惑,通过内部泄露方式获取商业秘密。
(三)电子数据泄露
采取黑客手段,在存储商业秘密的电脑中植入木马,窥探、窃取商业秘密,甚至以先进的技术进入计算机网络或数据库进行窃密或突破企业防火墙,非法进入企业计算机系统窃取企业商业秘密、修改数据库数据。
偷窃、抢劫手提电脑,获得装有密级的文档、数据、图纸、三维、文件、样品等商业秘密。
(四)蓄意修改技术图纸、电子数据,故意损毁计算机设备,甚至破坏。
企业将开发的新产品图纸、模具商业秘密交给模具制作企业后,疏于管理,模具制作企业擅自将模具克隆,销售给商业秘密权利人企业的同行业竞争对手,甚至将图纸、模具电子数据泄露给商业秘密权利人企业的同行业竞争对手。
企业产品研发成果后,产品的零部件采购、供应至关重要,必须加强管理。零部件采购、供应环节泄密主要表现在供应商保密意识淡薄、保密措施不力、擅自泄露供应机密、违约销售产品部件、泄露部件技术秘密等,造成权利人企业竞争优势削弱。
(五)利用职位之便泄密
抓住企业没有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或“有名无实”的有利时机,利用自己工作便利,利用企业职员的利益心理、虚荣心理、自满心理、松懈心理、反叛心理,多渠道获取企业研发、采购、模具、配件、加工、组装、包装、销售、运输、财务、维修、客服等客户名单商业秘密。
外贸企业的客户名单即客户关系,包括外贸客户情况、交易习惯、客户爱好、外贸订单、订单内容、交货渠道、运输方式、结算方式、服务方式等,客户、设计、采购、生产、利润、电脑、管理成为外贸企业的重心。侵犯外贸企业客户商业秘密的方式主要有:转移外贸客户订单、泄露外贸生产信息、获取外贸采购信息、擅自使用客户名单、披露外贸报价信息、利用外贸资源自营、合股成立公司自营等。
(六)跳槽者窃取商业秘密
跳槽者钻原企业未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空子,有意识地进行周密安排,“出嫁”带“嫁妆”,合法拿走商业秘密。
跳槽者利用职务行为获得的原企业的研发成果、技术图纸、工艺决窍、工艺流程、配方、原料来源、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等商业秘密,招收职员,自立门户,进行生产经营。
经过蓄谋的侵权人或跳槽者策划、实施,促成高层管理人员、技术专家、技术骨干、销售骨干、熟练操作职员离职,甚至联系、组织集体跳槽。
(七)企业已经建有的财务账本泄密
鉴于企业根据经营需要已经建有财务账本,从商业秘密保护角度来看,财务账本、财务明细、财务凭证等财务信息是企业商业秘密,企业内部职员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钻企业没有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的空子,以披露财务信息、以偷税漏税为要挟,擅自披露企业商业秘密,并与企业家叫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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