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召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应当将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前20天通知全部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5天通知全体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召开前30天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天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天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于现在的许多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股东的存在可以使公司获得大量的投资以及运营所需要的资金, 但是相应的也需要将自己公司一部分的控制权交由股东掌管,甚至股东大会的召开可以影响到公司的经营方向,那么股东大会的召开要满足哪些条件,是什么?
1、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2、在会议前通知各股东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
《公司法》第102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是全体股东参加的全会,而不是股东代表大会。有的企业股权分散,股东人数众多,不可能全部出席股东大会。因此,股东不能亲自到会的,应委托他人代为出席投票。股东大会是股东利益和企业经营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企业的重大决策需要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例如选举或任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股东的利益分配、重大经营决策等。但股东大会并不直接或者具体介入企业生产的管理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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