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保护期从什么时候起算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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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专利的保护期自申请日起计算。即从向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申请书”并且从申请日起就已起到相应的保护作用,而且在不同的阶段具有不同的保护作用及不同的保护力度。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专利权期限届满前,专利权人可以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
专利的保护期从什么时候起算

一、专利的保护期从什么时候起算

专利权期限,是指专利权的法定期满终止时间,专利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权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因此专利年度亦从申请日起算。

假如2015年1月1日申请,则第一年度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第二年度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以此类推.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假如2015年1月1日申请,2015年7月1日授权,第二年度的年费应当在2015年12月31日前缴纳。

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订)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第四十三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

二、发明专利保护期限终止情况

发明专利保护属于专利保护的一种,因此《专利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发明专利保护。当有下列情况的,发明专利权发生终止:

1、 发明专利保护期限届满

2、发明专利保护期限尚未届满,但没有按规定缴纳年费

3、发明专利保护期限尚未届满,但专利权人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

专利保护不是长期存在的,专利权人不能对自己的专利过分处于安心状态,需要对我国有关专利的保护期限有个明确的了解才能更好保护自己的专利。许多人以为专利生效日期就是专利局做出授权决定或者发出专利证书之日。但严格来说专利生效日必须从专利权公告之日起算,不论公告之日与授权日、发出专利证书之日是否是同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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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边限定原则
  所谓周边限定原则,是指专利权保护的范围是以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范围为最大限度,权利要求的内容只能严格根据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进行解释。一般说来周边限定原则具有明显的确定性,有利于社会公众更加明确地了解专利权的范围,但它的缺陷是不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并使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更为重要。根据这种解释的范围往往要比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要窄,目前世界上有美国、英国等国采用这一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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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中心限定原则是指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中心,根据专利的内容、性质、专利的目的,整体理解其保护范围,即参照说明书、附图将权利要求书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技术也归属于专利技术的范围。中心限定原则是为了弥补周边限定原则严格地以权利要求书为根据,造成对某些实质是侵权行为,用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难以解释的不足而提出来的。很显然,这种原则扩大了权利要求书的解释,其优点是能够灵活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但对于权利的确定性来讲尚欠稳定,因而对社会公众而言不能很好地保证其公平。
  
(三)折衷原则
  上述两个原则不适当地扩大或缩小了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如何平衡专利权人的权利和社会公众利益,这样就有对上述两个原则进行综合的折衷原则。折衷原则以权利要求书所表示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也就是权利保护范围不能严重背离权利要求书中明确所示的内容,也不能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中心作有违对专利实质保护的扩张解释,而是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并不一定要求非解释不可,只有当对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有疑义时,才用其进行解释。1973年欧洲14国在慕尼黑签订的《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规定了这一原则,我国专利法第59条的规定也采这一原则。
  应当该说明的是,权利要求书是权利保护范围的核心,以它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解释,但如何理解以权利要求书为准?如何理解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书的“解释”?又有不同的观点。这就派生了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这两个原则可以用来说明“以权利要求书为准”。
  
(四)等同原则
  所谓等同原则是指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准,但不拘泥于与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而是以与该技术特征无实质差别的相同为必要。等同是指与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特征。我国专利法与其他国家专利法一样,并没有直接规定等同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采用了这一原则,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对专利法第59条第一款进行了解释,明确了等同原则。
  
(五)禁止反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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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反悔原则实际上是对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的解释作出一定的限制,这就能有效防止专利权人出尔反尔,在申请专利时申明某项技术特征、参数不同于其他技术的特征参数具有新颖性,而在侵权诉讼中又认为该特征参数能够解释为已包含或相同于其他技术的特征参数。我国专利法并未规定这一原则。
希望上述回答能够帮到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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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发明的专利,最近就要申请了,不知道可以保护多久,所以想知道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多长?
[律师回复] 申请专利意味着发明创造的保护期限是有限的。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包括三类,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这表明,一旦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后,最多只能获得20年的法律保护。超过这一期限,你的发明和技术创新将被置于公众领域,无偿贡献给社会。
申请专利后意味着你的发明创造将被公之于众,任何人都可以轻易获得你的技术。虽然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这种保护是被法律条文所严格限制的。在我国这样一个地域广大的国家里,专利权在全国范围内的保护必然存在着很大障碍。例如,如果你是黑龙江的一家企业,获得了某项专利权,而云南某企业侵犯了你的专利权,那么通过法律来补偿经济损失的成本将会很大,企业往往得不偿失。
发明创造被公布后,会有很多人在你的技术基础之上,再发展成新的发明创造。尽管对于整个社会来讲,这标志着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但对于单个企业而言,损失是难免的。因为你的发明创造虽仍然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同更新的技术相比已经处于劣势,你的经济利益将难以保证。文章开头处的案例就是如此。
申请专利权需要一定的费用,而获得专利权后也要缴纳年费。虽然这些费用并不算高,但对于锱铢必较的中小企业来说,也不是可以随便乱花的。特别是那些没有市场价值的发明创造,耗费这些时间、精力和费用来获得所谓的专利权更没有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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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专利的问题,你按照这个步骤去做:
1、确认专利的有效性
(1)有证书;
(2)有按时缴纳专利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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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老版的专利证书,还需要申请一份专利登记簿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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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足这些工作以后,案情就清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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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有一个新产品想申请专利,就是那种外观设计的,想清楚的了解下外观专利保护期多久,如果太短的话就不申请了。
[律师回复] 专利权保护期限是多久
专利权的保护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其核心是指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对自己的发明创造的排他独占权。专利申请授权后,专利权肯定受到保护,但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至授权前,权利也受到保护,只是程度不同,表现形式也不同。
以发明专利申请为例,自申请日起至该申请公布前,这时申请处于保密阶段。这一阶段对其权利的保护表现在对该发明专利申请后同样主题的申请因与其相抵触而将丧失新颖性,不能授予专利权。自该申请公布至其授予专利权前这一阶段是“临时保护”阶段。在这期间,申请人虽然不能对未经其允许实施其发明的人提起诉讼、予以禁止,但可以要求其支付适当的使用费。如果对方拒绝付费,申请人可以在获得专利权之后行使提起诉讼的权利。这一阶段申请人只有有限的独占权。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期满时应当及时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分别予以登记和公告,并将专利申请文档转入失效库。
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是多久
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为10年。在1993年申请的外观设计中,获得专利权并且专利权保护期限达到10年的不到10%.大多数人申请专利只为获得专利权证书,从而获得职称、税收等方面的利益。因此其在获得专利权之后并没有将专利适用于工业商品生产的意识,很多专利因为专利权人的原因而丧失了专利权。有的专利权人则只为获得短期商业利益,并不将其作为自己的一种品牌产品长期占领市场。而对于一些实力雄厚且具有战略眼光的大企业来说,他们希望自己的产品可以长期占领市场,获得法律有效保护。对他们讲,10年保护期较为短暂。
对于外观设计,其保护期限在各国法律中不尽相同:外观设计在日本的保护期为自核准注册之日起15年;在德国,其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20年;在英国,其保护期为自注册之日起5年,可延长4次,每次5年;在美国,其保护期限为自核发证书之日起14年;在法国,其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25年,经注册人声明还可延长25年。可见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为短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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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关于专利的保护范围答案如下,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我国《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与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达请求保护的范围。因此在认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首先是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这里“为准”是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参数实质内容为必要,并在此前提下,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书。这里的解释是为了整体把握权利要求书的要求,而不是当对权利要求书中的某一技术参数和特征含糊时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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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我国《专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我国《专利法》第2条第4款还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以适应于工业应用的产品为前提,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是形状、图案的结合或者是色彩、图案、形状的结合,并且这种产品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与色彩的结合应富有美感。因此,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的标准有很大的主观性。产品的图片或照片本身并不能完全反映产品本身,人的视觉反映与产品的客观表现是存在差异的,尤其是彩色照片的还原效果也不能尽善尽美,何况形状是由点、线、面组成的整体,不同的视角有不同的效果,色彩更是如此。因此人们对以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的外观设计的认定不可能完全一致,因此,我们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扩及到相似的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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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外观设计在外国
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恢复权利期限:因不可抗拒事由而延误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二个月内、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一,请求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最迟自申请日起二个月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申请附加费、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行政部门备案,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任何单位均可以依照专利法
第四十八条(请求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的规定,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4、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专利申请1;专利转让合同自专利行政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请求恢复权利;因正当理由而延误的,可以自收到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满三年后。4。四、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
2、要求不丧失新颖性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一般自申请日起满六个月公布)。三、专利实质审查
1、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2、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十五日,人民应当解除该措施,无法邮寄的,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向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相关证明文件,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缴纳,请求恢复权利;本条规定的恢复权利期限不适用于专利法
第二十四条(不丧失新颖性期限)、
第二十九条(优先权期限)、专利复审1。4。2,自该专利失效之日起满三年,不予保存,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七、专利转让,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五、专利授权
1、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四个月。3。5,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保藏。二、专利初步审查
1、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发明专利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与优先权日无关)。
3、除当年外的年费,其他年度的年费缴费期限届满日是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或者未缴足的,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一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并自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不予保存;已放弃、宣告全部无效和终止的专利权的案卷,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裁决不服的,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的,未按要求提交证明文件的,人民应当解除该措施我国专利在确权、用权、专利权人对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
第四十二条(专利权保护期限)、
第六十二条(侵权诉讼时效)。
3、提出主动修改的期限: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时以及在收到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多缴、重缴:自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本国优先权:只适用于发明和实用新型,即十二个月,外观设计不享有本国优先权,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5、涉及新生物材料而公众不能得到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
3、复审请求:专利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自人民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的,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根据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许可
1、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情形之一,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
2、申请人自人民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的: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要求优先权的期限: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逾期未提交副本的,但是自汇出日到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超过十五日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二个月内可以主动提出修改,并通知当事人。八、专利著录变更
1、著录事项变更费、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中止程序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
2、延长期限请求费应当在相应期限届满之日前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交请求。九、专利维权
1、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侵权处理时;文件送交地址不清,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视为未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关于强制许可使用费的争议,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裁决。
2、专利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及后续审查意见通知书:两个月。
5、已视为撤回、驳回和主动撤回的专利申请的案卷,自专利申请失效之日起满二年后;申请时未注明该生物材料相关信息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四个月内补正。4,当事人可以自缴费日起一年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退款请求、专利权保护期限,申请人可随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出实质审查的,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2、复审请求费缴纳期限: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
3、复审通知书的答复期限。3。2,逾期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终止。六、无效宣告
1、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2、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缴纳费用以汇付方式付费的,以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
3、维权几个阶段都有哪些时限要求以下是中国专利各个阶段的时限要求、错缴专利费用的,除出具证据外,以收到日为缴费日。
4、优先权期限,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4、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两个月内做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十、专利申请流程其他期限
1、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除另有协定外,原单位具有专利申请权。
2、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时,已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向人民的,可以请求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有关程序(主要指对专利申请权进行保全)。自请求中止之日起一年内,有关归属纠纷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有关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中止。期满未请求延长的,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信息来源:558/558/86,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样品提交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时或最迟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期满未提交该证明的,视为未提交该保藏,即行公布。(经验:申请人请求提前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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