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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
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的处理。
2、审理程序及时限:
(1)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于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时,必须对具体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查。
(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决定:
(1)决定的种类:决定维持;决定限期履行;决定撤销、变更;决定被申请人限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人为个人的载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复议结论;救济途径;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
(3)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
(4)行政复议的执行。
简单来说就是向法制部门的工作人员提交申请复议的事、理由和复议的要求。工作人员会依法对申请的事项进行调查。然后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是复议机关为解决原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的行政争议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据此而区别于法院为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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