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二审庭审程序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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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二审庭审程序是:先要提起上诉、上诉的受理或是是上诉的撤回,如果上诉得到了受理,然后在法院进行二审的审理,审理包括书面审理和开庭审理,最后是二审的裁判,二审的裁判包括维持一审原判和依法改判等。
行政二审庭审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二审庭审程序:

(一)、提起上诉、上诉的受理和上诉的撤回

(1)提起上诉。诉讼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一审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都有权提起上诉。

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的上诉状形式。上诉可以直接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也可以通过一审法院提起,实践中多采用后者方式。

(2)上诉的受理。二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经审查认为诉讼主体合格,未超过法定的上诉期限,应当予以受理,并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应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10日内提出答辩状

(3)上诉的撤回。二审法院自受理上诉案件至作出二审裁判之前,上述人可以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上诉应提交撤诉状。撤回上诉是否准许,应由二审法院决定。经审查,法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没有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撤诉条件的,应当准许撤诉。

不准许撤回上诉的情形有:

①发现行政机关对上诉人有胁迫的情况或者行政机关为了息事宁人,对上诉人做了违法让步的;

②第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上诉人因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回上诉的;

③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而只有一方当事人提出撤回上诉的;

④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确有错误,应予以纠正或发回重审的。

(二)、二审的审理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首先应当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应当全面审查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审查不受上诉人在诉状中止范围和上诉内容的限制。行政诉讼的二审审理方式可以分为两种:

(1)书面审理。二审的书面审理适用于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经过一审法院报送的案卷材料、上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等进行审查,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再传唤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调查核实,只通过书面审理后,即可作出裁判。

(2)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与一审相同。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或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等情形。

(三)、二审的裁判

二审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审理,应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同情况作出不同裁判。二审裁判分为以下几种:

1、裁定撤消一审判决,或裁定发回重审。

这种裁判主要适用于: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的;一审判决遗漏了当事人或者遗漏部分诉讼请求的;对上诉人不服一审不予受理的裁定,二审认为应当受理的,应撤消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对一审法院驳回起诉而二审法院认为有错误的,应裁定撤消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对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行政案件,原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依法改判。

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的,应依法改判。

3、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认定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1)案件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核对当事人情况,并宣读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承办法官及书记员告知书,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是否有异议,并由书记员记录在案。

(2)在庭审中,被诉行政行为内容当事人均已明确的,被告可以不宣读具体行政行为。

(3)对于原告起诉状及被告的答辩状、第三人参加诉讼意见已向各方当事人送达的,在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只需向法庭明确起诉及答辩、参加诉讼的要点,明确诉讼请求有无变化即可。

(4)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当事人只需说明证据的内容及要证明的目的,随后由对方对该证据进行对质。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可以一并出示。

(5)庭审中,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与庭审环节做必要的简化,由合议庭归纳争议焦点,对无争议的问题予以说明,对证据能够当庭认证的可当庭认证。

(6)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不单独设立法庭辩论阶段。

(7)发表最后陈述意见阶段,以由各方当事人表明对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最终态度和意见,庭审中已经陈述过的内容无需重复。

以上就是关于行政二审庭审的具体程序,主要要经过上诉受理、审理、裁决着三个步骤,行政二审庭审是需要有一定的规定以及要求的,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都需要按照正规的法律流程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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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8~62条是当事人二审诉讼程序。条款见如下: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开庭审理程序有什么,开庭审理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审程序应当一律实行开庭审理,不得进行书面审理。开庭审理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审理,并且原则上不适用调解,只能依法作出裁判。 (1)宣布开庭 回避有两种形式,即依申请回避和主动回避。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也应当申请回避。 在人民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2)法庭调查 (3)法庭辩论 (4)合议庭评议 合议庭评议是合议庭成员通过对案件情况的分析研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最终判断。评议采用不公开形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并制成笔录,对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所有合议庭成员都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对重大疑难案件,可提请院长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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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二审庭审程序是什么
二审开庭程序:1、立案。2、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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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在一个律师所实习,下个星期要和师傅去看一个二审案例,我想知道行政二审庭审程序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庭审操作规范(试行)
一、预备庭操作规范
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法庭可以在开庭前召开预备庭。案情简单不需要召开预备庭的,法庭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或者以送达的方式进行证据交换。
预备庭由审判长或者审判长指定的法官、法官助理主持。决定召开预备庭的,应当于开庭前三日通知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为了避免诉累和减轻当事人差旅费用负担,预备庭和正式开庭可以连接进行。
预备庭庭审程序和操作规范如下:
1、庭前准备工作。
(1)书记员检查诉讼参加人出席的情况,核对其身份。
(2)书记员确认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专家出庭情况和核对其身份,并请其退席,等候传唤。
(3)主持人入席后,经确认诉讼参加人身份无异后,宣布开庭。
2、组织当事人陈述。
主持人宣布:首先由当事人陈述。
主持人宣布:请原告宣读起诉状或者简要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在原告宣读起诉状之前,主持人可以要求其先宣读或说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也可以由法庭宣读或说明。 主持人宣布:请被告宣读答辩状或者简要陈述诉讼主张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还未宣读或说明的,主持人可以要求被告先宣读和说明,然后再答辩。
主持人宣布:请第三人宣读答辩状或者简要陈述诉讼主张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如果超出诉状范围的,主持人可提示当事人另作补充陈述。当事人未提交诉状或者逾期提交诉状的,主持人应予以说明。
实践中,主持人认为组织当事人宣读诉状确无实际必要的,可以省略“宣读诉状”这一节。
在当事人宣读诉状的基础上,主持人根据案件的需要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补充陈述,并宣布:现在,由当事人作补充陈述。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作补充陈述。
主持人应引导当事人针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补充陈述相应的事实和理由。陈述的内容应避免重复。
在当事人主动陈述的基础上,主持人根据案件的需要可以有针对性地向当事人发问,以理清案情、明确无争议的事实和讼争焦点。主持人宣布:法庭现就案件的事实问题,向当事人发问。
对法庭的发问,当事人应如实进行答问陈述;同时,针对当事人的答问陈述,主持人应当征询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以上是对于行政二审庭审程序的回答,希望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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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的开庭审理有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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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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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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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级二审开庭程序 1 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或上级人民提出上诉;二审审查一审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证据交换; 上诉的裁定或者判决,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2 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6】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7】宣判。 3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申请执行;或者向二审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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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开庭审理有什么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审程序应当一律实行开庭审理,不得进行书面审理。开庭审理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审理,并且原则上不适用调解,只能依法作出裁判。 (1)宣布开庭 回避有两种形式,即依申请回避和主动回避。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也应当申请回避。 在人民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2)法庭调查 (3)法庭辩论 (4)合议庭评议 合议庭评议是合议庭成员通过对案件情况的分析研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最终判断。评议采用不公开形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并制成笔录,对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所有合议庭成员都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对重大疑难案件,可提请院长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
行政诉讼第一审开庭审理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审程序应当一律实行开庭审理,不得进行书面审理。开庭审理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审理,并且原则上不适用调解,只能依法作出裁判。 (1)宣布开庭 回避有两种形式,即依申请回避和主动回避。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也应当申请回避。 在人民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2)法庭调查 (3)法庭辩论 (4)合议庭评议 合议庭评议是合议庭成员通过对案件情况的分析研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最终判断。评议采用不公开形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并制成笔录,对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所有合议庭成员都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对重大疑难案件,可提请院长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
二审审判程序的审判监督程序和二审监督程序的区别
[律师回复] 1、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生效的裁判,包括已经执行完毕的裁判。 2、提起的机关和人员不同。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最高人民、上级人民、各级人民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二审程序的是当事人(被害人除外)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以及与 第一审人民同级的地方人民检察院。 3、提起的条件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必须经过审查,有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认定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才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而二审程序只要有合法的上诉或抗诉就能引起,第一审人民的上一级均必须依照 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4、有无法定期限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如果要改有罪为无罪,程序上一般无法定期限限制,即使裁判执行完毕,也可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审;二审程序的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5、审理的级别不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既可以是原审的第一审或第二审,又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以及由上级指令再审的任何下级;而按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只能是第一审的上一级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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