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和违约行为
1、延迟履行情形
决定一方延迟履行是否导致对方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应当依据具体情况而定:首先,在双务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时,则任何一方都不能认为对方已经构成延迟履行。
只有在一方已经履行并给予对方合理期限以后,才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否则对方有权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其次,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后不履行,另一方也不得随意拒绝以后的履行。
只有在延迟履行的后果较为严重,且接受履行对另一方已无利益时才能拒绝履行。再次,如果一方已经提出履行,对方已经接受履行,则对方不得再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必须立即履行合同,否则也将陷入延迟履行。最后,即使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若是当事人不行使该抗辩权,仍然可以构成延迟履行。因为在一方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情况下,抗辩权必须行使才能产生作用并影响到原法律关系,如果当事人不行使这一权利,则并未对抗对方的请求权,因而仍应负迟延履行的责任。假如原告起诉被告延迟履行,被告不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人民法院也不宜根据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而免除被告的延迟履行责任。
2、受领延迟情形
受领延迟的效力,仅仅是使债务人免除其因不履行所产生的一切责任而并非使债务本身消失。在发生受领延迟时,两个债务依然存在,其相互牵连性也不受影响。因此,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债务,请求对方作出履行时,如果对方既不接受履行,也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则可以认为该当事人已经构成违约,已提出履行的一方可以按迟延履行请求救济。
如果债务人作出履行以后,债权人受领延迟,债务人在此情况下不愿意解除合同而要求债权人继续履行,则债务人要提出此请求,必须自己作出履行。如果债务人因对方受领延迟而不再作出履行,则债务人要求债权人履行,债权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3、部分履行情形
合同法专家建议稿第66条第2款规定:“双务合同中双方债务均已到履行期,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提出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对方当事人仅履行部分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则仅得在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范围内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合同法征求意见稿第51条第2款规定:“同时履行双务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在对方部分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时,有权相应地拒绝其履行请求”。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必须是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必须是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必须是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
4、必须是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当事人双方是没有规定顺序的,要同时履行,双方都享有抗辩的权利,合同违约行为是在其中一方想要违约,另一方可以使用抗辩权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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