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上市条件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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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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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上市公司上市条件是比较严格的,需要是股份公司,经营期限三年以上并且无重大违法情况,注册资本三千万以上,并且连续三年净利润在三千万以上。另外,股份公司还应当具备完善的治理结构。公司在准备上市之前,应当准备好文件,办理验资手续。
上市公司上市条件包括哪些?

一、上市公司上市条件包括哪些?

1、只有股份公司才具备上市的资格;

2、申请上市公司,公司经营必须是3年以上,在这三年内没有更换过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并且公司经营合法、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3、上市公司的注册资金虚假出资,没有抽逃资金的现象;

4、上市公司的注册资金至少3000万,公开发行的股份是公司总股份的1/4以上,股本总额至少4亿元,公开发行的股份10%以上;

5、上市公司财务状况:

(1)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在最近的3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3000万以上;

(2)发行前的股份总额至少3000万以上;

(3)在最近的一期没有弥补亏损;

(4)最近一期的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20%以上;

二、申请公司上市需要准备什么文件?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1、上市报告书;

2、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5、财务会计报告

6、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7、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8、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对公司上市审核包括哪些环节?

1、证监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如申报中小板还需征求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发改委意见,如申报创业板无需征求意见;

2、证监会向保荐机构反馈意见,保荐机构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对审核意见进行回复;

3、证监会根据反馈回复继续审核,预披露申请文件,召开初审会,形成初审报告;

4、证监会发审委召开会议对申请文件和初审报告进行审核,对是否同意发行人上市投票表决;

5、依据发审委审核意见,证监会对发行人申请作出决定。

综上所述,公司上市后发行股票,可以募集经营所需资金,提升公司实力,当然上市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周期也较长,这些条件主要针对公司资金规模、利润情况、是否合法经营等,其中要求注册资本在三千万以上,连续三年都是盈利的,并且公司连续三年没有出现重大违法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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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的条件包括哪些?
股票上市的条件包括公司股本总额大于三千万,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及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等。股票公开发行后即获得上市资格。上市后,公司将能获得巨额资金投资,有利于公司的发展。需要筹资的公司能够通过上市获得大量的资金。通过公开发售股票(股权,一家公司能募集到可用于多种目的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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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情形包括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情形 中国《公司法》第15 7、158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将由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5)公司被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二、什么是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或者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有利于更多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终止上市,就是失去了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格,又称为摘牌。《证券法》也明确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应按《公司法》的规定退出市场。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在接到中国终止其股票上市的通知后,应当在指定报纸发布《终止股票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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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的条件包括什么
1、公司必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2、公司经营时间至少有3年,同时这期间未更换过董事、高管,并且公司经营合法、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注册资金不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况,同时也额没有抽逃出资的现象。4、注册资金至少要有三千万,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所有股份的四分之一以上,同时股本总额超过了4亿元,公开发行的股份在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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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情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情形
中国《公司法》第15
7、158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将由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5)公司被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二、什么是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或者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有利于更多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终止上市,就是失去了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格,又称为摘牌。《证券法》也明确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应按《公司法》的规定退出市场。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在接到中国终止其股票上市的通知后,应当在指定报纸发布《终止股票上市公告书》
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情形
中国《公司法》第15
7、158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将由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5)公司被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二、什么是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或者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有利于更多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终止上市,就是失去了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格,又称为摘牌。《证券法》也明确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应按《公司法》的规定退出市场。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在接到中国终止其股票上市的通知后,应当在指定报纸发布《终止股票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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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新三板上市条件包括什么
新三板上市标准: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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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暂停上市的情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上市公司暂停上市的情形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或者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有利于更多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二、暂停上市的四种情形
(1)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出现前三种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根据中国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出现第四种情形的,交易所暂停其股票上市。自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交易所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三个工作日内就该公司股票是否暂停止上市作出决定,并报中国备案。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交易所或中国所作的暂停上市决定,在指定报刊刊登《暂停股票上市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交易所停止其股票逐日持续交易。上市公司在其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仍然应当依法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交易所为投资者提供股票“特别转让”服务,为这些公司的股票流通提供一条出路,尽可能地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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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情形包括那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情形 中国《公司法》第15 7、158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将由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5)公司被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二、什么是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或者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有利于更多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终止上市,就是失去了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格,又称为摘牌。《证券法》也明确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应按《公司法》的规定退出市场。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在接到中国终止其股票上市的通知后,应当在指定报纸发布《终止股票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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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情形 中国《公司法》第15 7、158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将由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5)公司被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二、什么是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或者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有利于更多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终止上市,就是失去了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格,又称为摘牌。《证券法》也明确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应按《公司法》的规定退出市场。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在接到中国终止其股票上市的通知后,应当在指定报纸发布《终止股票上市公告书》
租房市场的风险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以上海为例。 1、对土地市场的影响 在预测分析对上海土地市场的影响之前,先来了解一下上海近年来土地市场正常情况下的状况。 A、之前数年上海土地市场状况 从招拍挂途径统计,上海近年来建设用地新增供应总量逐年回升,在大力推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产业用地供应体量的提升最为显著,在历年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占比都要在三至四成;由于前两年商品住宅用地供求出现较大缩水,故在2021年政府加快了推地节奏,促使商品住宅用地供应量大幅增加,旨在预防后期出现新增住宅物业市场供应短缺的问题,稳定市场预期;商办用地则受制于存量物业体量高企的压力,新增供应长期维持在低位;另外保障性用地和租赁住房用地供应相对平稳。在成交方面,各类建设用地的走势基本与供应趋同,仅在2021年由于较高的拿地门槛、资金链紧张、地价上涨等因素,开发商拿地较为谨慎,土地市场出现多幅商品住宅用地流拍。 3、对长租型居住租赁市场的影响 上海复工日前后加强了对“返沪”外来群体的管控,特别是没有持有上海居住证的外来群体,成为上海劝返的重点关注对象。在长期居住类产品中,受劝返影响最为明显的就是集中式长租公寓类产品,本文此部分重点分析集中式长租公寓受影响情况。先来看一下上海集中式长租公寓现状。 A、上海集中式长租公寓现状 目前上海规模以上集中式长租公寓,,涵盖品牌数约31个、门店总数量合计约300个。从长租公寓门店的品牌分布情况来看,目前规模最大的为安歆·YU、门店总量为45家,其次为城家公寓、门店量为32家,老牌长租公寓魔方公寓的门店数量位列 第三,为31家。其中,排名首位的安歆·YU是国内首个专业的连锁型企业员工宿舍和青年公寓。 通过长租公寓平均租金的品牌排行,可以看出各个品牌的项目定位。从租金排行的情况来看,9号楼公寓和城家公寓的租金明显高于其他品牌、位列前 二,平均租金分别约在5500元/月左右;平均租金水平处在第二梯队的品牌分别是安歆·YU、魔方公寓、湾流国际共享公寓、逗号公寓和筑梦居公寓,租金均处在约4000至4500元/月的范围内;位列排行榜末尾的几大品牌的平均租金则处在约2900至3900元/月的范围内。 整体来看,目前全市集中式长租公寓项目的租金水平整体处在中下游的水平,这也与其定位有关,主要是为了迎合工作年限较短、资金力有限的单身年轻群体的刚性租赁需求,解决其居有定所的基本诉求。此外可以发现,部分长租公寓门店的租金水平相对较低,主要也是由物业形态所决定的,当前上海有较大一部分集中式长租公寓并非独门独户,而是存在一室户中备有多个床位的“类群组”模式(如9号楼公寓),通常按床位来结算租金,更能迎合非常大的一批低收入租客以及私营企业作为职工宿舍的租赁需求。 全市集中式长租公寓品牌平均租金TOP10 B、防控期人员流动影响分析 当前上海全面覆盖返沪人员检查,具体措施为:实施道口查控,入沪车辆逐一检查,人员全部测温登记,小型客车后备箱、大型客车行李厢、厢式货车车厢等一律开启查验。查控工作启动以来,全市9个省际高速道口、20个地面公安检查站、63个等外道口24小时检查。据上海市公安部门统计,1月22日至2月10日,上海各高速公路道口累计检查车辆160.85万辆,人数29 8.5万人。针对劝返人员的评判标准,主要是按照《上海市政府〈关于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的通告〉》,通告要求:上海市高速公路省际陆路道口对省际来沪人员测量体温,并申报相关的信息,对来自重点地区的人员一律实施观察,在这个基础上对在沪没有居住地、也没有明确工作,实施暂缓入沪的措施。2月10日后,上海逐步升级劝返力度,那么上海多少外来人口会受到劝返政策的影响呢? 近年来上海外来人口一直维持在970万左右的水平,按照2021年限购之前上海外来人口购房比例占35%以及近十年限购的影响,在上海无自有房产(固定居住场所)的外来人口预计在700万左右。根据上海市公安局数据,截至2021年底,上海累计发放居住证380万人次,随着2021年申请居住证政策的进一步放开,预计目前持有上海居住证的外来人口在600万左右,那么在上海既无居住证也无自有房产的外来人口预计在300万,这部分人口春节回乡及受到返沪劝阻影响的人口预计占据50%,即150万人受到直接影响。 C、对长租公寓市场的影响分析 上海目前小业主持有各类存量居住物业约750万套,约30%处于出租状态,吸纳租赁人口约500万人,各类集中式长租公寓、公租房及人才公寓、职工宿舍吸纳租赁人口约150万人,数十万人处于借宿、群租及流动居住的状态。根据统计,当前全市主流的集中式长租公寓门店总量约为300家、合计单间或床位总量约在15万个左右。由于居住租赁市场是高度碎片化的市场,根据均衡性的原则,150万受影响的外来人群中,居住在长租公寓类产品的人群大约在 3.5万人。该群体占据15万长租公寓人群的比例为23%,对长租公寓市场的影响可以分乐观和悲观两种情况。 乐观情况下,在3月底结束,从1月下旬的农历新年到3月底,时间间隔近2个月,长租公寓押金一般为一个月,虽然未返沪群体空置时间长于押金对应的时间,但是考虑到居住的便利性及搬家成本,多数租客愿意回到原居住处。预计有约1万人会选择不续租原长租公寓,带来的短期空置提升 6.7%,长租公寓市场整体租金损失在0.5~1个月租金,影响长租公寓租金水平3%左右。 悲观情况下,到6月底结束,从1月下旬的农历新年到6月底,时间间隔近5个月,长租公寓押金一般为一个月,未返沪群体基本不会再选择续租原长租公寓。预计有约3万人会选择不续租原长租公寓,带来的短期空置提升20%,长租公寓市场整体租金损失在1个月租金,由于整体空置率大涨会造成短期长租公寓价格战,租金下滑比例会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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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哪些
从《公司法》中的规定来看,上市公司应当满足的条件包括: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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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情形 中国《公司法》第15 7、158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将由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5)公司被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二、什么是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或者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有利于更多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终止上市,就是失去了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格,又称为摘牌。《证券法》也明确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应按《公司法》的规定退出市场。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在接到中国终止其股票上市的通知后,应当在指定报纸发布《终止股票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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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条件包括哪些?
根据《证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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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的类型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非上市公司的类型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我国非上市公司的现状
1、非上市公司的类型
非上市公司是相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的。在西方国家,非上市公司指的是股票不向社会公开发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其股票也不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份公司。
在我国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大量的非上市公司。据《中国经济年鉴》统计,截止1999年12月底,我国通过股份制改造设立的股份制企业有40多万家,其中包括大约6200多家股份有限公司。这些股份制企业,除了一千多家在境内外上市的公司外,其余都是非上市公司。
不过,与国外相比,我国的非上市公司作为经济改革的产物,除了具有非上市公司的一般特征外,因其特定的历史形成背景和独特的运行机制而具有相当的复杂性。
按照募集资金的范围以及产权流动的方式,可以将我国的非上市公司分为定向募集公司、发起设立公司、股份合作制公司三种类型:
定向募集公司是指由发起人组织,向发起人、其它法人和内部职工以股权证的形式定向募集资金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设立公司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不向其它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募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合作制公司则是一种以企业劳动者出资认股筹集资金为特征的、股份制与合作制兼容的两合制企业。
以上三种非上市公司类型,定向募集公司带有明显的过渡性质,是一种不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但它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所占比重最大,所谓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主要是指定向募集公司而言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作为一种带有股份制性质的两合制企业,本不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范畴,但由于广大的中小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过程中,发行了大量的股权证,这些股权证在现实中也存在着要流通、要交易的问题,所以我们也把它纳入考察的范围。不过,就一般意义上来说,我们的分析主要还是就定向募集公司而言的,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也涉及到股份合作制公司和发起设立公司。
2、妨碍非上市公司股权流动的制度性障碍
我国大部分非上市公司是由国有大中型企业或有一定经济实力的集体企业改制而来(当然也有少量是民营企业),它们虽然在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股权交易的定位没有解决好,使其在诸多方面陷入尴尬境地,因此严重妨碍了股份制企业应有功能的发挥。主要表现为:
(1)法律地位界定不清
刚才说到,我国的非上市公司从严格意义上讲是一种不规范的公司形态,之所以不规范,我觉得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股权交易的定位没解决好。以定向募集公司为例,在募股范围、股权转让等方面,规定是一回事,执行又是一回事,以致于连自身的法律界定都成了问题。按照国家体改委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规定,定向募集公司的募股对象严格限于内部职工和社会法人。内部职工股的转让要在公司内部进行,不面向社会投资者;法人股流通要在法人之间进行,不面向个人投资者(包括不面向内部职工)。但从实际发展情况看,这些规定都被变相的渠道突破了。比如,内部职工股大量流入社会成为社会公众股(有些是外部人员通过内部职工购买,有些则是公司将职工股作为礼品送人),社会法人股也仅以法人名义购买而在事实上却为个人所持有,从而形成了“内部股公众化”、“法人股个人化”的现象,定向募集公司在事实上变成了社会募集公司,由此,定向募集公司的法律界定也失去了其实质内涵。鉴于此,国家体改委于1994年6月通知立即停止定向募集公司的审批,并停止审批和发行内部职工股。1994年7月,我国《公司法》正式实施。按照该法的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只有社会募集一种,定向募集公司已经失去了存在的法律依据。这实际上使90年代初期大量出现的定向募集公司和内部职工股成了必须依法重新予以规范的历史遗留问题。
在《公司法》中,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虽然有其合法地位,但由于缺乏有关发起设立人资格及有关募股方面的具体法规,导致除原发起企业和社会法人外,内部职工也普遍以发起人身份入股,从而变相地成了“定向募集公司”。
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于股权不能自由转让以及决策权与出资多少无关,实际上只能算是一种很不规范的、带有过渡性质的企业制度。
(2)监管体系难以建立
由于非上市公司的法律界定不明确,这就给它们的监管带来了困难,因为证券监管部门也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好,都缺乏可靠的监管依据和有效的监管手段;更重要的是,由于非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能在公开的市场挂牌交易,广大股东特别是分散的个人投资者无法对其行使有效的社会监督,于是使非上市公司得以游离于政府部门的监管和股民的监督之外。尤其是《公司法》中未予确认,从而不具合法地位但却事实上继续存在的那部分定向募集公司,长期以来“股民难见其貌,新闻媒介难闻其声,工商部门难觅其踪”,已经成为典型的监管上的“真空地带”。
(3)经营机制不规范,“内部人控制”现象突出
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能够自由流动的情况下,股民既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采取“用手投票”的方式对公司管理层实行监督,也可以通过证券市场,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对管理层进行约束。不过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由于它们发行的股票或股权证不能自由流动,广大股民被剥夺了“用脚投票“的权利,从而难以对公司管理层形成产权约束。从表面上看,由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的建立,非上市公司似乎形成了权利制衡机制,但实际上,把持公司经营决策权的往往是原工厂制下的那一套领导班子。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大会形同虚设,董事会和监事会流于形式,“内部人控制”在非上市公司中成为相当普遍的一种现象。
(4)股息红利政策不兑现
许多非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都承诺按期分红,有的公司还承诺了比较高的分红比,但在实际经营中,现金分红的公司很少。一些公司在中小股东的压力下,实施了送红股的分配方案。但对于股权不能流通、不能转让的非上市公司而言,送红股无疑是“画饼充饥”,股东永远吃不着这张饼,既不能分红,又不能把股权合法流通变现。
(5)信息披露渠道不畅
在股票不能进行公开、合法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很少有披露信息的压力,因为股民被剥夺了“用脚投票”的权利,既不能退股,也不能将其抛售变现。正因为经营者没有压力,在我国的非上市公司中,几乎都未建立起制度化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财务公开制度,股东根本无从得知公司募股资金的使用情况、财务状况以及经济效益状况,更谈不上有效的社会监督;相反,一些公司还存在着严重隐瞒、欺骗投资者的行为;一些公司为了逃避投资者的监督,甚至频繁地变动营业地点和更换电话号码,与投资者玩起了捉迷藏的游戏。
上述现象的存在,既严重损害了股东权益,也给非上市公司的社会形象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使股份制改造进程严重受阻。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几种渠道
由于股权交易的定位未解决好,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可以说是一波三折,渠道很不通畅。以下主要以定向募集公司为例,对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几种主要渠道作一分析。
1、直接上市
在1998年之前,各地在计划指标内安排的上市公司,相当一部分是定向募集公司。在经过严格、复杂的审批程序后,前后共有280余家定向募集公司被改造为上市公司,约占已有的定向募集公司总数的二十分之一不到。一般来说,定向募集公司从设立到直接上市,时间跨度大,审批手续繁杂,交易费用昂贵。据对几家定向募集公司上市过程的调查,上市时间的时间跨度最长的要10年另3个月,最短的要4年另8个月,平均要6年4个月;为了对付繁杂的审批手续,申请上市的定向募集公司都成立了专职工作小组,小组成员一般为5~8人,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任组长,他们除了重复性地准备各种上市资料之外,就是往返于与有关的省市之间,忙于请示、汇报或是请客吃饭和送礼;这样几年一下来,所花费用就是一个天文数字。可见,对于一般实力不够先后、背景不够过硬的公司来说,上市无异于水中的月亮,是可望不可及的。况且,从1998年开始,监管当局已原则上停止审批定向募集公司上市。
2、间接上市
在直接上市无望的情况下,一些经营状况良好、资金实力较为雄厚的定向募集公司只得通过买壳的方式间接上市。
买壳上市是指非上市公司购买一家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来取得上市的地位,
然后注入自己有关业务和资产,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买壳上市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
首先是买壳,即收购或受让股权;
其次是对取得控股权的公司实行改造,注入自己的业务和资产。收购股权有两种方式,一是收购未上市流通的国有股或法人股,这种收购方式的成本较低,但是困难较大,要同时得到股权的原持有人和主管部门的同意。另一种方式是在二级市场上直接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这种方式在西方流行,但是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只适合于流通股占总股本比例较高的公司或者“三无公司”。二级市场的收购成本太高,除非有一套详细的炒作计划,能从二级市场上取得足够的投资收益,来抵消收购成本。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最早的买壳上市案要数1994年6月发生的“恒棱事件”(“恒棱事件”是1994年4月,珠海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斥资5160万元,以每股
4.3元的价格收购上海建材集团持有的上海棱光股份有限公司1200万国家股,占总股本的3
5.5%,成为棱光第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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