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当事人若是想要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请求,必须要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法院批准鉴定请求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鉴定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1、司法鉴定人在鉴定之前,需要签署承诺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三条 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2、司法鉴定人需要在法院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提交鉴定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五条 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案件当事人呢若是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存疑,且法院也认为证据的真实性有待查实的,可以提出司法鉴定的请求。请求被受理之后,鉴定人需要在法院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提交鉴定书,在鉴定书之中需要包含诸如委托法院的名称、鉴定材料等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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