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死亡证明丢了怎么补办

最新修订 |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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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死亡证明丢失以后,可以通过携带患者的病故通知单和户口注销证明进行补办。如果两者都没有的话,可以由患者的直系亲属到到医务处进行查询病案资料,在获得医务处的证明以后,可以到公安机关办理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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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死亡证明丢了怎么补办?

需要补办死亡证明,途径如下:

亲属需要携带患者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病故通知单”复印件或患者直系亲属书写的补办申请、补办人身份证原件、补办人与患者属直系亲属的证明资料,到医务处查询病案资料。医务处开具证明后,可到本地的派出所或者区公安分局的户籍档案管理中心补开死亡证明到相关科室补办死亡证明。

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申请办理死亡证明,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死者单位人事、劳资或组织部门出具的证明信,内容包括:申办死亡公证的目的、用途;申请人与死亡人的关系;死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生前住址、死亡日期、死亡地点及死亡原因;

2 、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3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伪造处罚

据公安部门介绍,对制售 假证者的处罚力度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而有分轻重。制售 假证情节较轻者将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罚款或拘留。而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死亡证填写说明

甲、本证明应于死亡发生后即由医院(诊所)之医师或由行政、司法等机关之相验人员依式填列。

乙、如属行政或司法相验者?栏以下之证明改由该等机关及相验人员负责签名盖章。

丙、填写数字请一律以中文大写为之,以符规定(尤其出生年月日及死亡年月日)。

丁、填写时请注意各栏间之关系。

戊、本证明书之各栏填写方式如下:

(一)、栏填写死亡者之姓名。

(二)、栏填写死亡者之性别,如为男即在后之空白格内加打钩,余类推。

(三)、栏填写死亡者之国民身份证之统一号码。

(四)、栏填记死亡者之户籍所在地之详细地址。

(五)、栏填记死亡者出生之年月日并就 两栏计算出满若干岁填于最后( )内。

(六)、栏填记死亡者之死亡详细时间。

(七)、栏填记死亡者死亡之详细地点及在何场所死亡,如为医院即在后之空白格内加打钩,余类推。

(八)、栏填记死亡者死亡之种类,如病死或自然死即在 后之空白格内加打钩,余类推。

(九)、栏填记死亡者之详细工作情形 栏填写在何处,并填出办理何种行业,填写何种工作及职务的详细名称。

(十)、栏填记死亡者之婚姻状况,如为未婚者即在 后之空白格内加打钩,余类推。

以上就是对一般死亡证明丢了怎么补办的相关解释。申请办理死亡证明需要亡者生前单位开具相关的证明信,具体内容有进行死亡公证的相关目的,以及亡者的身份信息和死亡的具体原因。同时还需要身份人的相关证件和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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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死亡证明丢了怎么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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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死亡证》共四联。
(二)《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
(三)《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四)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扩展资料: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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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死亡证明丢了,我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死亡证明开取流程分以下三类: 一、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二、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三、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 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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