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时间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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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时间是:发布招标公告的5日前向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来进行备案处理,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施工合同的实际来提交材料来由行政主管部门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
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时间是什么?

一、 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时间是什么?

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时间是发现投票邀请书的5日前,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四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对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具体情况,是需要提交上述不同的材料来进行合法的认定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住建管理部门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如果材料不正确是无法办理有关施工合同的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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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下浙江省建筑施工合同范本谁知道?谁能说一下?
[律师回复] 浙江省建筑施工合同范本:必要的签证。

6)负责竣工验收工作,在收到乙方提交所有竣工资料后一周内组织验收。

7)按合同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价款。
2、乙方权利和义务

1)严格按设计图施工,质量技术指标符合工程的各类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施工中发现问题及时向甲方报告并提出具体措施。

3)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进场计划,开竣工通知书等,及时送甲方。

4)提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并准备竣工技术图纸,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应满足甲方要求。

5)组织有技术水平的施工队伍,明确现场技术及施工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不得随意变动。
九、服务条款无。
十、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使工程延期完成,则视甲方违约,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总价×0.5%延期天数计算,违约金总数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2、由于乙方原因,使工程延期完成,则视中国教育总网文档频道乙方违约,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总价×0.5%延期天数计算,违约金总数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3、由于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则视甲方违约,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总价×0.5%×延期天数计算,违约金总数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4、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无故单方面终止合同,则视为违约,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十
一、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1、合同签订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指战争、严重水灾、火灾、台风和地震以及经双方同意属不可抗力的事故),甲乙双方不得无故变更或解除。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遇不可抗力事故,甲乙双方均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阻止损失的扩大。若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时,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在接到通知3天内给予答复,逾期未答复视为同意。
3、假如甲方未按合同付款,且延期支付任何一笔款项的期限达到60日的,乙方有权中止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甲方延期付款期限达到12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有权请求甲方给予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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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浙江人,在浙江有几套房子,现在经济情况不好,想出售一套房子救急,但是以前都没卖过,所以现在想知道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实施细则有哪些?请具体一些
[律师回复] 浙江省二手房买卖流程
1、了解房屋情况。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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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8、买方付清所有房款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物业费。
附随义务随不动产的变更发生转移这就是必然的结果,在不动产买卖的过程当中也有可能会发生相应的附随义务,比如协助当事人完成房产的过户。甚至在签约之前卖方都应该先把该不动产给打扫干净了,附随义务的转移也随着不动产的交易在发生的变化。
你好律师,我最近从别人的手里弄到了一个工程,现在要签订合同了,不知道你们能给我一份浙江省建筑工程合同的范本看看嘛?
[律师回复] 建房房东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接方或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现甲方  区  村  大街  巷  号原有x层楼房,委托乙方施工承建。甲方以大包干的形式,即包工包建筑材料。为了保证质量,能按时完成任务,甲方与乙方就有关具体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本合同条款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本合同,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一、 工程名称:甲方私人住宅加建
  
二、 工程地点:
  
三、 工程限期:从2011年  月  日至2011年  月  日止,共  月。
  
四、 工程议价:人民币x万元整。
  
五、 承包方式:乙方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建甲方的楼面加建工程,乙方全包工包料,包括模板、顶架、外墙排栅及施工机械、铁钉、铁线、扎带、四周彩条布、其它细节工具及一切建筑材料。
  
六、 工程内容:按照甲方要求和现有模型修建,在x楼加建x层楼房。
  建房水泥采用   ,楼面用钢筋混凝土,室内倒x条横梁,位置由房东安排。楼层高3米。采用x砖,墙面扇灰二遍,贴xx砖。东面留x×x窗x个,具体位置由房东安排。厕所、厨房、阳台墙面贴200×300瓷片到墙顶,地面贴300×300防滑砖。厕所、厨房安装不锈钢门,各留一窗,建厕所位和不锈钢洗手盆,做好排水排污管道,水管材料用联塑。窗材料为东江铝,防盗网为远航不锈钢,飘x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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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乙方在建房施工时,一定要保证质量。如有不符合质量问题,要求翻工,造成的浪费由乙方自己负责,并负责翻工费用。
  
八、 乙方在施工期间一定要做好安全措施。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有关费用;若造成邻居房屋损坏,由乙方负责。
  
九、 若遭受城管干扰,影响乙方施工,当中损坏的建筑材料,按当时造价由甲方负责。另外,如需修改施工内容,增加工程项目必须与甲方商量,双方达成一致,做到互相尊重、顺利完成本次施工任务。
  
十、 乙方进场后,施工用水用电由甲方负责,保证施工场地通水通电。房子建好后水电安装包括水电材料全部由甲方负责。
  十
一、 付款方式:完工后一周内全部付清。
  十
二、 本合同书经双方确认后,即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十
三、 本合同共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协商,意见一致后可作补充条文。结算付清工程款项后,本合同书自然终止无效。
  甲方房东签字:        乙方承接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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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浙江省建筑工程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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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总说明
本定额是指导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的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的依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应执行本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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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的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结合本条例规定计算。
  
  第二十三条 房屋拆迁的货币补偿标准价,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价格、土地、房屋拆迁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当地同类商品房的上一年度平均价格为依据,按照不同地段、不同使用性质分别确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施行。货币补偿标准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公布一次。
  货币补偿标准价确定前,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具体拆迁项目的货币补偿,按照拆迁许可证核发时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标准价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金额,按照经依法核准的货币补偿标准价,减原房屋重置价成新折扣,加装饰装修费用计算。
  装饰装修费用的补偿,按照当地实际价值结合折旧计算;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五条 拆除产权属于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影剧院且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同地段、同使用性质商品房价格,结合原房屋装饰装修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偿;根据城市规划配套要求,确需重建的,拆迁人应当予以重建。
  第二十六条 拆除有产权或者使用权纠纷的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共有人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共有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拆迁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房屋拆除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七条 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能重新设立抵押权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提存公证,并及时通知被拆除房屋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第二十八条 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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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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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制江苏省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估价表与综合定额配套之用。2、总分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单项发包编制工程预算和力理竣工结算之用。3 施工企业内部核算之参考。四本估价表由十四章及八个附录组成。其中:塔吊、施工电梯基础塔吊电梯与建筑物连接件取定表供编制标底及标书报价之用,竣工结算时按其规定可作部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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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了解一下有关浙江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谁有这方面的资料帮忙发我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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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为:
、配偶每月为40%×本人工资;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为30%×本人工资;
、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基础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017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2017年2月2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6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821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63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3616元×20元。
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
、一级为27个月×本人工资;
、二级为25个月×本人工资;
、三级为23个月×本人工资;
、四级为21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至办理退休之日,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一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75%;
3、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完全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大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伤残职工一次性享受上述
1、
2、3项赔偿项目的,按以下标准计算一次性支付: 1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6倍,2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4倍,3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2倍,4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0倍。(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4、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每人15-20元)。
5、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6、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7、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三、五级至六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为18个月本人工资;
、六级为16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安排工作的,此项赔偿无;不能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
3、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完全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大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4、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因按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每人15-20元)。
5、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6、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7、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由工伤保险支付):
、五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
、六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5个月。 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以下费用,而用人单位不能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提出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工作或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除非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严重违纪等情形):
9、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
、六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
四、七级至十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级为13个月本人工资;
、八级为11个月本人工资;
、九级为9个月本人工资;
、十级为7个月本人工资;
2、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完全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大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3、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每人15-20元)。
4、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5、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6、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由工伤保险支付):
、七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八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九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十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以下费用(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否则构成违法解除,除非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严重违纪等情形):
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八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九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十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
注:
1、省内各市、县、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为准。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以上就是浙江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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