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答辩状的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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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担保人答辩状的内容有:答辩人基本情况、答辩事由、答辩依据、答辩意见、有关证据等,对于答辩状的具体认定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答辩的具体情况来进行认定处理的,具体情况由法院来进行认定。
担保人答辩状的内容有哪些?

①标题。标题写明“刑事(或民事)答辩状”,“刑事(或民事)被上诉答辩状”。前者为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后者为上诉案件答辩状。

②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栏目,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是公民的,就列写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有代理人的,挨着另起一行列写代理人,并标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还是委托代理人,并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如果是法定代理人,还要写明他与答辩人的关系。如委托律师代理,只写明其姓名和职务。

被告人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法人)的,先列写答辩人及其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另起一行列写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职务。再另起一行,列写委托代理人及其姓名、职务。

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不用单独列写,可在下面的答辩理由说明起诉人和上诉人是谁,起诉或上诉的案由是什么。

③写明答辩事由。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和上诉案件答辩状其事由的写法不同。现分别说明如下:第一审案件答辩人是被告人,答辩事由的具体行文为:“因××(案由)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上诉案件答辩状的答辩人是被上诉人,答辩状具体行文为:“上诉人×××(姓名)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事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理由 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写法没有统一的规定,一定要针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进行答辩,并可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以证明自己的理由和观点是正确的,而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尾部和附项写明以下内容:

①呈送的机关。写为“此致”“×××人民法院”。

②右下方写明。答辩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③附项。注明证物、书证的名称和件数。

以上就是答辩状的有关认定和处理情况,相关事项的办理上,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答辩事由和有关事项来进行处理的,如果对相关事项的处理意见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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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丧葬费和被抚养生活费问题,答辩人可以请求双重赔偿。
上诉人提出的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年东中法民终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决中银保险公司赔偿答辩人丧葬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但是,商业保险赔偿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工伤赔偿则是基于劳动者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民事赔偿与工伤赔偿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不具有兼容性,答辩人可以请求双重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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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答辩状有哪些具体的内容,因为不清楚。
[律师回复] 一.尽管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将原告与B公司签订的《合作项目协议书》项下的土地房屋权益予以确认,但这并不影响答辩人与B公司之间签订合同的效力。根据原告与B公司《合作项目协议书补充条款》约定,涉案商品房整个项目的开发、建设、销售均是以B公司名义进行,原告与B公司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答辩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B公司为有权处分,双方合同合法有效。
二、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答辩人与B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答辩人与B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客观、真实存在,且答辩人已支付了全部房款。
首先:原告有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不能必然得出答辩人与B公司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
其次: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尽到了告知义务,原告在报纸上发表《郑重声明》仅是其单方行为而已,答辩人没有义务、也没有看到报纸上的内容,况且,具体声明内容的真实性一般人即便看到了也根本无法核实。
最后:答辩人认为判断原告有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应看原告所采取的行为是否足以有效阻止购房者或能够引起购房者的高度警惕,并且使行政机关停止办理有关行政审批 、备案手续等,否则其单方公告行为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本案答辩人与B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后,顺利在房管局办理了合同备案,连房管局对原告与B公司的合同都是认可的,而且答辩人也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答辩人对B公司与原告之间的事情根本不知情,原告以此来主张答辩人与B公司存在虚假交易、恶意串通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
三、答辩人与B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自始有效,且始终有效。
原告与B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不再赘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7月1日颁布生效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也就是说答辩人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就算是涉及无权处分,也不影响答辩人与B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就连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无权请求确认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原告更无权请求。
故,原告主张答辩人与B公司恶意串通、存在虚假交易故而导致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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