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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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行为的效力具体包括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公定力是因为行政主体只能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行为,确定力主要表现在行政行为作出以后,不能朝令夕改,约束力是行政行为作出以后,内容应该得到遵从。
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哪些

一、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哪些?

行政行为效力一般可分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四个方面。

(一)公定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为的行为,一经形成,在原则的上即应推定为合法,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或宣布为无效之前,任何人不得否定其效力。

(二)确定力

确定力,也称为不可变更力,是指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其内容非以法律程序不得随意变更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1)对行政相对人的确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相对人如果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特定的行政机关申请撤销或变更,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复议起诉,期间过后该行为即取得合法效力。

(2)对行政主体的确定力。行政主体对自己所作的行政行为,也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如果发现该行为确有法定的撤销变更理由,必须由有权的行政机关以法定程序撤销或变更,并向行政性对人说明。

(三)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必须得到遵从、不得违反的效力。拘束力也表现的两方面:

(1)对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相对人负有服从和遵守行为内容的义务。

(2)对行政主体的拘束力。行政主体本身也必须受到行政行为的拘束。行政主体的上级机关,也必须服从该行政行为的拘束,否则就构成越权侵权

(四)执行力

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必须完全地,实际地得到履行,当事人不得延误或抗拒的效力。我国行政法学界习惯上认为,执行力是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即相对人如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主体即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实际上,执行力也可针对行政主体,如果根据行政行为的内容,行政主题负有某种义务而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相对人也可以通过法定方式敦促行政主体履行其义务。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有哪些?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带有强制性;

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

对行政行为的效力简单的了解一下即可,事实上,行政行为某种程度上行使的就是国家公权,但是违法的行政行为是不受保护的,公职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行为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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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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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包括什么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司章程包括什么效力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的社团规章特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对公司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股东负有义务。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东的权利与利益,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对公司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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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但应当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以股东成员身份受到公司约束,如果股东是以其他的身份与公司发生关系,则公司不能依据公司章程对股东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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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一般被视为已构成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使股东相互之间负有义务,因此,如果一个股东的权利因另一个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个人义务而受到侵犯,则该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另一个提出权利请求。但应当注意,股东提出权利请求的依据应当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而不是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股东违反对公司的义务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则其他股东不能对股东直接提出权利请求,而只能通过公司或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
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因此,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然而,董事、监事、经理是否对股东直接负有诚信义务,则法无定论。一般认为,董事等的义务是对公司而非直接对股东的义务。因此,在一般情形下,股东不能对董事等直接。但各国立法或司法判例在确定上述一般原则的同时,也承认某些例外情形。当公司董事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公司章程的职责使股东的利益受到直接侵害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提出权利主张。有的国家的法律对董事、股东的某些直接责任作了规定,如日本《商法》第166条第3款中专门规定了董事对包括股东在内的第三者的责任;董事在执行其职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该董事对第三者亦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对第三者的责任问题,也没有规定股东的代表诉讼。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为了适应境外上市的需要,与境外上市地国家的有关法律相协调,规定了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对董事的直接的诉讼权利。该《必备条款》第7条还将公司章程的效力扩大至除董事、监事、经理以外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即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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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都包括什么效力呢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都有哪些效力呢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表现为:
1、合同对当事人的一般拘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效力体现为双主事人订立合同的效果意思产生的法律效力,每一个合同的效力都是特定的,各个合同之间的效力都是不相同的。合同内涵
(1)信守合同,不擅自毁约的约束力(本文称之为合同的成立效力);
(2)履行合同,不违约的约束力(本文称之为合同的履行效力)。这两层涵义相互联系,统一于有效合同之中,同时存在于合同有效状态之下。后者以前者为前提,当事人失去任一约束,都不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同时,这两方面的约束力又有区别的必要,并非同时存在于任一合同效力状态之下。在合同无效的状态下,二者均不存在;在合同未生效的状态下,二者产生分离,只存在合同的成立效力,没有合同的履行效力。合同效力涵义的这种二重性不仅是合同本身的内在要求,也符合国家法律的价值要求。一方面,合同行为过程本身就包括缔结合同与履行合同两个密切联系又相互的阶段,并且各阶段的信用要求不同。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求当事人言之属实,不欺骗对方,善意地安排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要求信守诺言,不随意反言;在阶段,要求当事人有言必行,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与合同约定,可见合同成立约束力内容与合同履行的约束力内容不同。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此可见,合同法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既有“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即信守合同、不擅自毁约的束;又有“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履行合同、不违约的约束。
我国《合同法》将合同生效制度设置于合同成立制度之后,表了法律对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分,也反映了二者之间的关联性。广义上讲,合同生效应包括产生成立效力和履行效力两重含义。由于合同依法成立,即产生成立效力。因此,从逻辑上分析,不难看出,于合同成立后所说的合同生效,显然应解释为履行效力的产生。这样分析不仅具有理论依据,而且可以解决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在条件成就前与后或期限届满前与后的合同效力关系,以及效力待定合同追认前与后的合同效力关系,以及未生效合同的效力关系等一系列问题。
合同效力效力内容:
①从权利上来说,当事人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
②从义务上来说,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③在一定条件下对第三人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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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表现为:
1、合同对当事人的一般拘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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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履行合同,不违约的约束力(本文称之为合同的履行效力)。这两层涵义相互联系,统一于有效合同之中,同时存在于合同有效状态之下。后者以前者为前提,当事人失去任一约束,都不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同时,这两方面的约束力又有区别的必要,并非同时存在于任一合同效力状态之下。在合同无效的状态下,二者均不存在;在合同未生效的状态下,二者产生分离,只存在合同的成立效力,没有合同的履行效力。合同效力涵义的这种二重性不仅是合同本身的内在要求,也符合国家法律的价值要求。一方面,合同行为过程本身就包括缔结合同与履行合同两个密切联系又相互的阶段,并且各阶段的信用要求不同。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求当事人言之属实,不欺骗对方,善意地安排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要求信守诺言,不随意反言;在阶段,要求当事人有言必行,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与合同约定,可见合同成立约束力内容与合同履行的约束力内容不同。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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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效力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对无效劳动合同都可以不予履行。已经履行的,如属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并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但是,对无效部分必须依法加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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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即用人单位一方不具有法人资格或者不能承担民事责任劳动者一方不具备劳动能力,尚不满16周岁等。或者劳动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劳动条件恶劣,劳动报酬低于国家和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等。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违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属违法行为,因此,通过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自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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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效力内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定金的效力内容有哪些
1.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权发生移转。当定金由给付定金方转移至收受定金方时,定金所有权即发生移转,此为货币的特点决定的。
2.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在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当然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5.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6.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同时要求适用两个条款。
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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