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事故责任纠纷医疗费已报销还可以获得赔偿,这是由于医疗保险不会全额报销,对于已经报销的部分,在提出赔偿请求之前,需要先允以扣除。这是由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受害人不能就同一损害获得“医保报销利益”和“加害人赔偿利益”双重赔偿,赔偿义务人也不能因医保报销了费用而减轻赔偿责任。
2、如果是先获得赔偿再报销医疗报销,那么获得的赔偿部分不得再报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医疗事故责任纠纷发生后的处理办法
1、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解释工作,以利纠纷及时解决。当患者或家属不能理解或接受时,当事人可以自愿填写医疗纠纷处理委托书,科主任签署意见,委托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处理。
2、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得出初步结论,同时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将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工作秩序。
3、较为复杂的医疗纠纷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根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4、医疗纠纷发生后需市卫生局出面协调解决的,由医院相关职能科室填写医疗纠纷协调处理委托书,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字后,委托市卫生局处理,具体由市卫生局医政科负责。
在医疗事故发生之后,事故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赔偿数额,若患者在支付医疗费用之前获得了医疗费等费用的赔偿,那么对于获赔部分的医疗费将不得再次报销。对于先报销的,在确定赔偿数额后,可以扣除报销费用后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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