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合同发包方停工是否违约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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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建筑合同发包方停工如果符合承包方没有在相关的时间缴费施工费的话,那么停工不属于违约。但如果是在已经支付完施工费以后停工,并且影响到了施工的进程,则需要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建筑合同发包方停工是否违约

一、建筑合同发包方停工是否违约

工程承揽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有以下几种:

1、标的质量的责任

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2、标的数量的责任

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3、包装定作物的责任

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人不要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人应当偿付定作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人赔偿损失。

4.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标的的责任

(1)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付款总额计算,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的1%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权拒收。

(2)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10%至30%或酬金总额20%至60%的违约金。

(3)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人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人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4)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受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二、建筑物维修合同违约金是多少?

建筑物维修合同违约金可以依据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进行支付,但如果实际损失高于合同所标的违约金的话,则可以提请诉讼,索要相关的赔偿。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之分,《民法典》第585条规定的是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具有如下特征:

(1)违约金的数额是双方预先确定的; 违约金是—种违约后的补救措施;

(2)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换言之,只要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行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当事人不得在支付违约金后而免除履行主债务的义务。

1、违约金适用的一般原则性规定。

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

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

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

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应注意不同时期的计算参考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建筑物维修合同违约金可以依据施工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和利息进行支付,但如果合同当中没有规定的话或者违约金和利息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的话,一般会根据实际所造成的损失来进行判断违约金和利息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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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从而将此两类行为定性为违反行政法禁止性规定的行为,而《合同法》也有同样规定禁止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承包人由此所实际取得的收益,根据建筑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类同于出借建筑法定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因出借行为取得的利益,和无资质建筑企业因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取得的利益,均属于非法所得,应由在诉讼中予以收缴。对此,在实践中要严格把握承包人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外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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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责任,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履行责任的过程,其二是承担责任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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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一般的,工程实行总分包的意思,必须由建设单位、分发包人、分承包人三方协商一致且表示真实。分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时,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在主合同中约定允许分包主合同中未作规定的分包活动,应在分包之前征得同意。劳务分包可以由分发包人决定。
其次,无论是专业分包还是劳务分包,其合同内容都必须由分发包人和分承包人协商一致内容必须真实,不能有欺诈和胁迫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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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分包的工程必须是国家法律和公共秩序允许分包的工程凡国家法律禁止或公共秩序不允许分包的工程不得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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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如何界定建筑设计违法分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部以建建[1998]162号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明确: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把好履约关。凡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监理人员发现承包单位违反约定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应当按照《建筑法》第三十二条的规筏户摧鞠诋角搓携掸毛定,要求承包单位改正或者报告建设单位要求其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应当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法,对工程的承包活动实施跟踪管理,依法加大对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要按照《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的承包单位,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于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而造成的损失,承包单位必须同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约定的质虽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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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最近打算签订一份建筑施工合同,我们对这方面的法律不太懂,想咨询一下律师建筑施工合同违约责任如何约定呢?
[律师回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
1、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认定处理
如工程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竣工,发包方会要求承包方承担工期违约责任,承包方会要求发包方赔偿其停工、窝工损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承包方因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而主张工期顺延权,即其针对发包方的先履行抗辩权能否得到支持?依照《合同法》第283条的规定,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等,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即享有工期顺延权。但是,当事人常常在合同中就上述情况约定了承包方应当办理工期顺延签证。如果在实际履行中承包方没有办理工期顺延签证,如何认定和处理?笔者认为:
(1)、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发生纠纷后承包方主张工期顺延权的,不能简单地据此认定承包方丧失了工期顺延权。因这里主要是考虑到目前建筑市场发包方处于强势,承包方往往在施工过程中很难办到工期顺延的签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承包方能够举证证明其在办理签证的期限内向发包方提出了顺延工期的要求,或者其能举证证明发包方迟延支付工程款情节较为严重而影响了施工进度的,对其工期顺延权主张应予以支持。若承包方不能举证证明其提出过工期顺延的要求,且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情节较轻,并不必然导致工程进度延误的,则不认定承包方享有工期顺延权。此外,因发包方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而认定承包方享有工期顺延权的,一般工期顺延的期限应当顺延至发包方付清进度款之日止。
(2)、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承包方在诉讼中主张工期顺延权的,一般应予支持。因为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所用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承包方就无法进行施工,必然导致工期延误,这属于承包方无法克服的情况,如不支持承包方的工期顺延权请求,既不符合客观情况,也有违公平。
2、工程质量责任认定的有关问题处理
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或者对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原因及双方责任大小有争议的,如果不能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认定,则应委托有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二是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依据《合同法》第281条的规定,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改建的,依据《司法解释》第11条的规定,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相应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三是因发包人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合格,或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从而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质量缺陷的,则依据《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的精神,该工程质量责任应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拒付或少付工程款。同时,发包人因其过错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包人对导致质量问题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四是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的工程,承包人仍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保修义务和责任。因为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既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也是建筑法所规定的承包人的法定义务,其与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工程并无必然联系,对于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承包人也要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和责任。
3、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的调整处理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由于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具体情况很复杂,因此,判断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不可能有一个统一而具体的客观标准。在审判实践中,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审查判定:
(1)、违约金数额与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之间的比例;
(2)、违约金数额与合同总价款、当事人未履行价款之间的比例;
(3)、当事人违约的原因及过错大小;
(4)、违约金数额与违约方所获得的合同利润之间的比例;
(5)、违约的时间长短。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金额一般较大,现阶段建筑行业的利润率较低等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解释(二)》有规定,在无法确定非违约方当事人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超过了合同价款的10%,则可以确定该违约金过高,并予以适当调整。
历史违章建筑算违章建筑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什么是违章建筑关于什么是违章建筑,国家法律并没有统一的定义,通常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建造的房屋。各地政府一般从规划、施工许可的角度去认定违章建筑,也就是说,如果你建造的房屋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或者超出上述该证的许可范围建设的,都有可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实践中拆迁如果涉及到的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大多也是从这几个证入手的。从违章程度的不同来看,违章建筑分为两种,一种是有土地使用权的违章建筑,也就是在自己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建设,但该施工建设未取得或超出建设、规划部门的相关审批,另一种是无土地使用权的违章建筑,因为没有土地使用权,也谈不上后续的审批手续,这种类型的违章建筑,往往会面临被无偿拆除的法律后果。

二、谁有权利认定违章建筑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拆迁方直接和被拆迁人说,你这是违章建筑,按政策没有补偿或者是只有很低的补偿。实际上,违章建筑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法律要求,须有权的行政部门经法定的程序认定后才能确认为违章,拆迁和拆除违章是两套完全不同的法律程序,拆迁方是没有权利在拆迁过程中直接认定违章。如果从规划许可的角度认定违章建筑,应当由规划部门对是否属于违章建筑进行认定,经法定程序认定后,城管部门或者综合执法部门才可以对违章建筑作出责令拆除的行政处罚,未经规划部门认定之前,城管部门或者综合执法部门不能在执法过程中自行认定违章建筑。但是司法实践中,城管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往往把违章建筑认定这一程序遗漏了,直接进入责令限期拆除的执法环节。此外,即使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也不是必然面临被无偿拆除的法律后果。根据城乡规划法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违章建筑的行政处罚包括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建设并处罚款。三种处罚方式看起来属于行政自由裁量权,但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比例原则,即违法严重程度与行政处罚轻重成比例,对于存在时间长,拆除会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考虑罚款,补办手续的方式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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