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人犯罪会怎样处理?
残疾人犯罪,除了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外,应依照法律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第十八条规定了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即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规定了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即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刑事诉讼法》中对于残疾人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对于残疾人犯罪的,也是需要根据其实施民事行为的能力来进行认定的,对于精神病而言,由于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在犯罪后一般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但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具体情况可以根据实际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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