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危险作业罪,定义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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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危险作业罪指的是再生产作业中,若有违法安全管理的规定,有刑法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都要判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什么是危险作业罪,定义是什么?

一、什么是危险作业罪,定义是什么?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二、危险作业罪的构成条件

1.客体要件

客体的生产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危害生产安全,同样表现为能够使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的损害,其特点是这些损害发生在生产过程中。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这里的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3.主观要件

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既违章又冒险则是明知的。

综上所述,危险作业罪若是造成他人受伤,出现财产损失,或者出现其他重大情况,一般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以一定量罚金。该罪中的业务要求有侵害他人生命,损害财产的可能性,这也是区别与其他业务身份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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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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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表哥,他前几天给单位出差,晚上喝多后开车回家路上,因为飙车让交警给抓到了,现在不知道怎么处罚,问一下危险犯的三种含义,危险驾驶罪应该怎么处罚呢?
[律师回复]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相关法条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我和几个朋友想要开一个公司,现在这个公司材料已经准备好了要注册营业执照了,去工商局很多次他们都说我的资料不全,那么我想知道,不作为犯罪危险的紧迫性,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不作为犯罪是刑法学理论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而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更是不作为犯罪中的疑难理论。围绕不作为犯罪及其因果关系问题,刑法学界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近两百年来学说林立,然而却始终没有定论,其基本争点主要集中在不作为的行为性、不作为犯罪的原因力、刑法因果关系与哲学因果关系两者之间的关系及定位、刑法中原因的确定方法、不作为犯罪的起果性与防果破坏性、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等问题。
“不作为的行为性”以及“刑法中原因的确定方法”是解决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问题的关键,而研究这两个问题就必须从最基本的概念——“行为”和“原因”的正确理解入手。在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中,行为,应当是指自然人或单位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举动或相对静止。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所探讨的原因不能完全等同于哲学因果关系中的原因,能够成为刑法中的原因的,只能是法律事实,且必须是人的行为。因此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应当是在某一事件的正常发展过程中所介入的并起干预作用的某种人的行为,原因是造成结果的充分条件中的必要部分。具体到不作为犯罪中,对原因的寻找应以哲学因果关系的先进理论为指导,同时结合不作为犯罪的特殊性进行。
不作为犯罪即是行为主体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因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在能够履行该义务时却没有履行,而造成了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结果,从而违反了刑法并且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针对不作为犯罪是否有原因力的问题,中外刑法学家分别提出了肯定说、准因果关系说和否定说等观点。相比之下,肯定说较为科学,然而,现有的肯定说大都不是从不作为自身出发论证不作为行为的原因力,且承认不作为具有防果破坏性,然而,防果破坏性并不是所有不作为犯的共同特征。事实上,在一些不作为犯罪中,不作为并不具有防果破坏性,而是具有起果性。因此,对不作为原因力的判断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不作为犯罪中原因的特殊性在于不作为本身的特殊性,即以行为人负有由刑法确认的法律规定义务或因其先行行为引起的特定义务为前提。正因为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具有特殊性,不作为犯罪人的义务来源便成为了认定不作为成立的关键。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是认定不作为犯罪成立的重要依据,对确定不作为人的刑事责任具有极大的实践意义。在追究不作为人的刑事责任时,应对具有防果破坏作用的不作为和发挥起果作用的不作为予以区别对待。具体地说,可对具有防果破坏作用的不作为酌情从轻处罚,而对发挥起果作用的不作为不从轻处罚,如此此方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怎么理解危险作业罪中的“现实危险”
[律师回复] 这一“现实危险”可以从两方面加以理解。
一方面,“现实危险”属于本罪成立的客观要件中的结果内容。这意味着,在危险作业罪的场合,仅仅有法定的三种行为,但在根本没有可能引起安全事故的实害结果的现实危险的场合,不能构成本罪。
另一方面,行为有无引起重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判断,必须结合行为实施当时的各种客观实际情况(如环境、行为对象、行为所引起的外界变动等因素),从一般人的生活经验法则来判断。
具言之,在行为时的情境之下,从一般人的经验来看,若能得出“有前述危险行为,就会有后续的‘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肯定结论的话,即可以说前述行为具有“现实危险”,满足本罪的客观要求。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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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大多数人的理解,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是一种危险犯,交通肇事罪是一种结果犯,因此,若醉驾没有造成任何实害结果或者造成的危害结果小于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结果,则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2、若醉驾行为造成的实害结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关于后果的要求,且行为人对实害结果仅有过失时,此时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因为此种情形下,出现的实害结果已经超出了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范围,自然没有其适用的余地,醉驾行为成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只能从重处罚,以交通肇事罪来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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