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冷静期特殊情况有哪些?
离婚冷静期特殊情况一般是起诉离婚的情况,起诉离婚的情况是可以由法院直接判决离婚的,不存在冷静期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起诉离婚的具体办理情况
1、管辖
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调解
调解原则上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3、诉讼中的举证问题
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必须提出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这些证据包括:能够证明自己的离婚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如果对方有过错的话,能证明对方过错的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证据、如果要争取小孩的抚养权时,则需证明自己有抚养能力的证据
4、判决与上诉
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作出判决。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如果调解不成,二审法院可以作出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对于离婚冷静期的具体认定,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的,特别是对于夫妻之间在申请离婚后,如果一方存在不同意的情况,是可以在离婚冷静期内提出撤销的申请的, 具体情况可以根据实际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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