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有哪些执行异议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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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的,会产生以下问题:当事人在提出执行异议时,是不用交纳任何费用的,对被执行人无任何损失;被执行人会与第三人串通,以此达到逃避执行的目的;被执行人会不参加听证,这样就会浪费时间,拖延执行的时间;执行异议被驳回的概率很高。
在执行程序中,有哪些执行异议问题?

在执行的程序中,在执行异议方面,会产生一些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很轻松的提出执行异议的,还会通过执行异议来逃避执行或者拖延时间,最后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的理由也不充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但这个执行异议程序会产生一些问题:

1、提出执行异议门槛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对提出执行异议的条件规定比较宽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时只需提交书面异议申请,而不要求预交案件受理费或保证金。即使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也无须承担任何费用。

2、虚假执行异议行为法律风险低。部分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签订虚假合同、出具虚假收条等提起执行异议,以此抗拒执行,或拖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处罚措施,但司法实践中,对证据不足的异议申请大多仅作驳回处理,对行为人予以处罚的较少。

3、被执行人参与听证率低。上述164件案件中被执行人到场参加听证的仅6件,增加了查明事实的难度,案外人利用被执行人不到场质证来对抗法院审查,以达到拖延、规避执行的目的。一旦进入执行异议之诉程序,由于公告送达较多,案件审理周期长,增加了申请执行人的诉讼成本,也拖延了执行时间。

4、执行异议驳回率高。上述164件案件中,经审查异议被驳回或准予撤销异议的140件,占85.37%;异议成立的24件,仅占14.63%,大部分执行异议案件因理由不成立而被驳回,一定程度上说明该程序存在被滥用情况。

综上所述,执行异议存在的问题就是会滥用执行异议,被执行人不想履行义务,就会通过执行异议来逃避或者拖延执行的时间,毕竟执行异议提出的条件是比较简单的,被执行人很容易提出执行异议,但执行异议的有效性是比较低的,所以可以完善执行异议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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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破产债权异议起诉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破产债权异议起诉程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债权异议诉讼的性质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诉讼可分为三类: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和给付之诉。债权异议诉讼即为典型的确认之诉。《最高人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二款“债权人就争议债权债务人,要求其承担偿还责任的,人民应当告知该债权人变更其诉讼请求为确认债权”,即是对债权异议诉讼性质的明确认定。因此异议人在诉讼请求中应写明请求确认某某债权,而非请求判令某某债务人偿还债务。
2、债权异议诉讼的管辖
《企业破产法》第21条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提起。也就是说,人民受理破产案件申请后,即取得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由此确定的管辖即便与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所规定的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产生冲突,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也应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3、债权异议诉讼的对象
《企业破产法》第58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提讼。因此,一般而言债权异议诉讼的对象为由债权人申报并经管理人审核后编制入债权表中的债权,具体而言,对破产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管理人审核的债权数额等与破产财产分配有关的债权事项,均可以提起异议诉讼。
例外情形是,对于破产清算中无需申报的债权,如《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二款规定的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职工对于管理人经调查后列出并公示的清单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也可以针对该无需申报的债权向提起异议诉讼。
4、债权异议诉讼的当事人
首先是对异议人主体资格的确认。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8条,有权提起债权异议的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这里的债权人指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对自己的债权审核情况提出异议,也有权对债权表中记载的他人的债权的真实性、数额或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提出异议。赋予债权人对他人债权的异议权,原因在于任一债权人的债权都对其他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利益分配有影响。这里的债务人,指破产企业本身。然而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就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其与他人正在进行以及将来可能进行的一切诉讼也均由管理人代表,债权异议诉讼也不例外。这就产生了管理人诉管理人的尴尬局面。对此《企业破产法》并未指明解决之道。
其次是确认债权异议诉讼中的被告,分情况讨论:
(1)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以债务人为被告,此时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应诉;
(2)债权人对其他债权人债权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以债务人和该被异议债权人为共同被告。应注意的是,债权表虽由债权人会议作出核查,但债权人会议不是债权异议诉讼的当事人。债权人会议作为破产程序中的重要机构,在涉及实体权利纠纷的案件中并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地位。
5、债权异议的诉讼时效
《企业破产法》对此无明确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条规定的“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即债权异议诉讼的时效为异议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异议事由之日起二年内。但直接将普通民事诉讼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限适用于破产程序,显然有碍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因此在实践中管理人通常会向债权人或者债权人会议上的异议人送达《异议告知书》,并于该份文书中限定一个较为合理的提起债权异议诉讼的期限。
提出执行异议的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提出执行异议的流程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提出执行异议的程序
1、提出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2、审查。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异议需要提交的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向人民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1)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2)相关证据材料;
(3)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二,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行异议。

三,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提出异议,一般应由案外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书记员记录在案,但要说明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权利的理由,并提供必需的证据。
对执行异议的处理结果: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执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真审查后,一般将作出这样三种处理:

一,予以驳回
执行异议没有理由、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驳回,继续执行。案外人虽然提出了执行异议,但却没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证据,执行人员在进行必要的调查以后也没有收集到能证明执行异议成立的证据,即应认为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驳回的形式一般视情况而定。以口头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人员可以用口头形式予以驳回;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即应发出书面通知予以驳回。

二,中止执行
执行异议确有理由、符合条件的,执行人员应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但中止执行仅限于案外人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则不应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程序的,由合议庭审查或者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认为人民制作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如果执行根据是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可以通知有关制作单位审查处理。

三,进行再审
对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人民应另行组成合议庭,案外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若审理后认为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应重新恢复执行,用书面通知驳回案外人的异议;反之,则变更裁判。
管辖权异议的程序和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管辖权异议的程序和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管辖权异议的程序和条件
一、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人民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没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经进入实体审理的,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是管辖权异议只能对
第一审提出,对于
第二审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三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因原告在时总是向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提起,因此在受理案件后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很少。但这并不等于原告不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有学者认为,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原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一是原告误向无管辖权的,待受理后,始知受诉对该案件无管辖权;
二是诉讼开始后被追加的共同原告对受诉无管辖权;
三是受诉人民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无管辖权,依职权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原告对的移送裁定有异议。
允许原告在某些情况下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依法行使管辖权。无请求权的
第三人不得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各教科书的论述很不一致。《民事诉讼法》写的是“当事人”,就表明不能理解为只有被告才能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原告也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例如,共同原告中有一人不同意另外二原告向甲,对甲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又如,甲受理原告后又将案件移送给了乙,原告对乙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等等。
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最高人民《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已明确答复: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另行。有的人以法条写“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为由,认为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辩状,故只有被告才能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是对法条规定的误解,法条的这一规定是对提出异议的时间限制。四是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即在被告收到状副本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不予审议。
二、管辖权异议的程序
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在第二审人民确定该案件的管辖权后,即应按照人民的通知参加诉讼。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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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内容有哪些?
执行异议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内容有对于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是申请复议时,一般是必须要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对于法院就需要在三日内进行立案,并在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如果不符合条件的,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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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管辖权异议的程序和前提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管辖权异议的程序和前提问题解答如下, 管辖权异议的程序和条件
一、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人民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没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经进入实体审理的,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是管辖权异议只能对
第一审提出,对于
第二审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三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因原告在时总是向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提起,因此在受理案件后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很少。但这并不等于原告不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有学者认为,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原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一是原告误向无管辖权的,待受理后,始知受诉对该案件无管辖权;
二是诉讼开始后被追加的共同原告对受诉无管辖权;
三是受诉人民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无管辖权,依职权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原告对的移送裁定有异议。
允许原告在某些情况下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依法行使管辖权。无请求权的
第三人不得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各教科书的论述很不一致。《民事诉讼法》写的是“当事人”,就表明不能理解为只有被告才能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原告也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例如,共同原告中有一人不同意另外二原告向甲,对甲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又如,甲受理原告后又将案件移送给了乙,原告对乙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等等。
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已明确答复: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另行。有的人以法条写“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为由,认为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辩状,故只有被告才能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是对法条规定的误解,法条的这一规定是对提出异议的时间限制。四是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即在被告收到状副本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不予审议。
二、管辖权异议的程序
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在第二审人民确定该案件的管辖权后,即应按照人民的通知参加诉讼。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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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的程序和要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管辖权异议的程序和条件
一、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人民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没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经进入实体审理的,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是管辖权异议只能对
第一审提出,对于
第二审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三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因原告在时总是向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提起,因此在受理案件后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很少。但这并不等于原告不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有学者认为,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原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一是原告误向无管辖权的,待受理后,始知受诉对该案件无管辖权;
二是诉讼开始后被追加的共同原告对受诉无管辖权;
三是受诉人民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无管辖权,依职权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原告对的移送裁定有异议。
允许原告在某些情况下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依法行使管辖权。无请求权的
第三人不得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各教科书的论述很不一致。《民事诉讼法》写的是“当事人”,就表明不能理解为只有被告才能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原告也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例如,共同原告中有一人不同意另外二原告向甲,对甲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又如,甲受理原告后又将案件移送给了乙,原告对乙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等等。
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已明确答复: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另行。有的人以法条写“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为由,认为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辩状,故只有被告才能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是对法条规定的误解,法条的这一规定是对提出异议的时间限制。四是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即在被告收到状副本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不予审议。
二、管辖权异议的程序
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在第二审人民确定该案件的管辖权后,即应按照人民的通知参加诉讼。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
督促程序书面异议应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督促程序书面异议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讼的除外。
督促程序的流程
1.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督促程序由债权人向人民申请支付令而开始。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支付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即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没有给付金钱等其他债务,只存在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情形。例如甲乙签订了购销钢材的合同,甲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乙交付了钢材,乙未按期给付货款,此时,甲对乙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可以申请发布支付令。如果甲向乙要货款前,还未向乙发货,此时他就不能申请支付令。
(2)支付令能够送达到债务人的。债务人不在我国领域内,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都属于不能送达,在这两种情况下,不能申请支付令。
申请支付令,应当提交申请书,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事实是指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及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事实。对于提出的事实,要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申请书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至于哪个是有管辖权的人民,取决于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例如,如果是因为合同关系请求给付金钱,可以向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申请。
2.审理。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的,人民都应当受理。为迅速解决债务争议,人民受理申请后,仅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不需要询问债务人及开庭审理。人民经审查,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应当裁定予以驳回。申请不成立包括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及债权债务不合法等。
3.异议的提出。人民发布支付令前仅审查了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没有接触被申请人,没有让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请求答辩,为了平等地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规定,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可以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这时,申请人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就该事项提讼,人民对该诉讼按普通程序审理。
4.执行。债务人收到人民的支付令后,如果认为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没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既不履行支付令又不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简易程序签字后有异议要能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简易程序签字后有异议要能怎么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简易程序签字后有异议要如何处理
不可以复议或诉讼,只能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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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的简易程序是怎样的
(一)在事故现场的处理程序:
对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情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记录交通事故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序,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
(二)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报警的简易处理程序:
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报警的,应当向交通警察提供有各方当事人签名的协议书或者交通事故相关文字记录材料。交通警察予以记录,由当事人签名,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
二、如何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
(一)发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财产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有资质的岗勤民警当场处理,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由事故勘查民警处理。
(二)民警在填写法律文书时,应当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三)民警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并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四)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执勤民警应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民警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2、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3、当事人不同意由民警调解的。
(六)使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事故认定书》,由各大队事故中队发放,《事故认定书》的存档联及处罚决定书由事故中队立卷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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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执行异议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什么?
异议人对于最高法的执行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请复议,对于异议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需要裁定是否符合条件受理复议;人民法院对于执行行为异议的需要按照不同的情形来分别处理等等都是最高法关于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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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签字后有异议要该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简易程序签字后有异议要该怎么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简易程序签字后有异议要如何处理
不可以复议或诉讼,只能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相关知识】
交通事故处理的简易程序是怎样的
(一)在事故现场的处理程序:
对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情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记录交通事故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序,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
(二)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报警的简易处理程序:
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报警的,应当向交通警察提供有各方当事人签名的协议书或者交通事故相关文字记录材料。交通警察予以记录,由当事人签名,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
二、如何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
(一)发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财产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有资质的岗勤民警当场处理,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由事故勘查民警处理。
(二)民警在填写法律文书时,应当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三)民警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并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四)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执勤民警应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民警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2、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3、当事人不同意由民警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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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执行,取决于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尽管判处死缓也是判处死刑,但判处死缓的罪犯除个别以外一般不再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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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执行财产执行问题怎么处理?
移送执行财产执行问题可以通过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等方式来进行处理。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如果已经发生了民事纠纷到人民法院来进行诉讼的话,那么必然是需要进行判决或者是裁定的,等裁定生效之后就可以去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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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异地诉讼离婚程序步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异地因为管辖的问题,要到被告住所地。目前已经可以网上立案,也可以搜索有管辖权的,通过网络立案,减少诉讼成本。同时,各地诉讼离婚程序是一致的,离婚诉讼的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步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在接受原告,决定受理案件以后,在开庭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判的顺利进行,通知各个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二步,开庭审理,是指人民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全过程。开庭过程具体要经历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合议庭合议、调解等步骤。
第三步,作出判决。法庭会根据合议庭合议的结果作出判决。如果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的15天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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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采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有异议要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对法律采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有异议如何处理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什么是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的第一审诉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适用简易程序的积极条件
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
只能是基层人民和它的派出法庭,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设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为便于审理案件而临时性派出的法庭。
2、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只能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非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4、基层人民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该内容是《简易程序规定》新增加的内容,充分体现出在简易程序的适用方面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
执行异议能不能停止执行
[律师回复] 对于执行异议能不能停止执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执行异议能否停止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提出执行异议的条件
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二,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行异议。

三,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提出异议,一般应由案外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书记员记录在案,但要说明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权利的理由,并提供必需的证据。
三、执行异议处理结果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真审查后,一般将作出这样三种处理:

一,予以驳回
执行异议没有理由、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驳回,继续执行。案外人虽然提出了执行异议,但却没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证据,执行人员在进行必要的调查以后也没有收集到能证明执行异议成立的证据,即应认为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驳回的形式一般视情况而定。以口头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人员可以用口头形式予以驳回;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即应发出书面通知予以驳回。

二,中止执行
执行异议确有理由、符合条件的,执行人员应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但中止执行仅限于案外人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则不应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程序的,由合议庭审查或者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认为人民制作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如果执行根据是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可以通知有关制作单位审查处理。

三,进行再审
对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人民应另行组成合议庭,案外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若审理后认为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应重新恢复执行,用书面通知驳回案外人的异议;反之,则变更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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