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伪基站会怎么处罚?
使用伪基站依照《刑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规定,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属于《刑法》第124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这一罪名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章节中,顾名思义本罪是危险犯,即只要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就构成犯罪。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中的“情节严重”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弥补了之前的空白,其在第2条中规定了十种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
(一)影响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的;
(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的;
(三)举办国家或者省级重大活动期间,在活动场所及周边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的;
(四)同时使用三个以上“黑广播”“伪基站”的;
(五)“黑广播”的实测发射功率五百瓦以上,或者覆盖范围十公里以上的;
(六)使用“伪基站”发送诈骗、赌博、招嫖、木马病毒、钓鱼网站链接等违法犯罪信息,数量在五千条以上,或者销毁发送数量等记录的;
(七)雇佣、指使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定人员使用“伪基站”的;
(八)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
(九)曾因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刑法》第288条规定的行为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等等。第十种情形系兜底条款,必须是与前九种情形性质相同、危害程度相当方可适用。根据该规定,倘若不法行为人仅仅是出于扩大宣传、拓宽业务渠道的目的,在非特殊时期或者特殊地域利用伪基站发送真实内容的广告短信,造成手机用户通信短时间中断,虽然其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无线电管理秩序,但其危害性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对于此种行为,应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不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使用伪基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使用伪基站而获得的利润三万元以上的或者是只是未成年使用伪基站的,或是利用伪基站发送超过五千条以上的犯罪信息的,都是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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