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彩礼并不一定可以拿回来,具体可以拿回彩礼的情形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1、无效婚姻给的彩礼一般是能够返还的。由于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而从这点上来看,自然就不符合给付结婚彩礼的目的,毕竟男女最后并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缔结合法的婚姻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第一款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彩礼可退。
2、婚姻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3、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首先只有是男女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才会涉及到离婚。根据现行法的规定,离婚夫妻之中的男方,若是能够证明双方登记结婚后并没有生活在一起,那么女方极有可能需要退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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