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劳务合同需要备案吗?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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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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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施工现场劳务合同一般是不需要进行备案的,若需要进行备案,则需要准备好相关材料三十日内到当地的劳动部门进行办理;在备案时就需要先申请准备材料,只要审核通过了之后就可以办理备案的手续。
施工现场劳务合同需要备案吗?

一、施工现场劳务合同需要备案吗?

一般的劳务合同不需要备案,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者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备案。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备案。

劳务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二、劳动局备案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公司要给员工办理五险,劳动合同部分地区是要去劳动局备案的。

(一)、辖区内企业以及外地的外商投资企业驻辖区内分支机构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备案时申报所需要的材料:

1、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是法人单位的,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不是法人单位的,同时提供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书;

2、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一式四份)及劳动合同文本;

3、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十日内被新用人单位接收的,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5、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兼并、合资、合作及改制等过程中职工集体转移工作单位的,持相关文件或证明;

6、变更劳动合同的,持原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劳动合同变更(续订)花名册(一式两份)、劳动合同文本;

7、续订劳动合同的,持原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劳动合同变更(续订)花名册(一式两份)和续订的劳动合同文本。)

综上所述,施工现场劳务合同是不需要备案的,根据个人需求来决定,合同在选择备案上面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进行确定,但备案之后的合同,可以更好的保障到双方的合法权益,具体是否备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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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主体的识别选择阶段
工程管理人员都知道,对于一个建设项目,选择了一个优秀的施工单位,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成功了一半;甚至项目经理的优秀称职程度,就决定了项目的最终结果。好的优秀的施工单位具有自己精专的优势领域,而普通的一般意义上的合格的施工队伍的施工往往具有不确定性,给工程的质量、工期和造价带来很大的风险。某单位的艺术楼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录用施工队伍,在技术标差异不大的情况下,只有一个资质最低的单位商务标合格,其他单位的报价都超出了规定的范围。低资质单位中标后,人员和施工机具无法按计划到位,质量和工期都大打折扣,投资严重超额,领导和群众都极为恼火。究其原因,是建设单位对承担施工任务单位的风险认识不足,危害严重性评估不够。还有的施工单位没有资质借用资质,有的低资质借用高资质,还有的私自转包、分包给低资质甚至无资质单位。应当说,建设领域较为普遍地存在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与合同执行主体不一致,即建设领域中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禁止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禁止其他单位使用本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接工程。施工单位为规避这一法律规定,采取无施工资质或低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利用挂靠高施工资质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接施工任务,以至当前建设领域存在一种普遍现象即:一级施工队伍中标,二级施工队伍签合同,三级施工队伍甚至无等级施工队伍施工。由于挂靠方式的出现,合同签订单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实际承建单位却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及完成建设任务的能力。于是建设过程中,建设工程纠纷增多,国家建设项目遭到一定的损失。
为了避免上述风险的发生,建设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参加投标单位的考察工作,对其身份、资格、能力进行认真审查确认。合同主体的审查是合同审查中
首先要确认的问题,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和资格是直接关系到合同是否有效、能否履行的先决条件。就施工合同主体资格审查而言,建设单位签约前应
首先对施工方资信等重大事宜进行细致调查,才能从源头控制风险。

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

1、签约准备阶段
签约准备阶段是全部合同工作的基础,加强这一阶段的调查工作对风险控制和合同管理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建设方应做好对对方组织合法性,即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调查。虽然施工单位目前多是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的,招标前已经对对方的资质情况进行了审查,但是真正签订合同前再进行进一步的专业调查,堵塞一切可能的漏洞,防范风险还是非常有必要的。对方是建设单位的,应调查其是否是依法登记注册的正规同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如果是法人下属单位,应查清其法人单位是谁,其与法人单位是何种关系;如果是法人单位的代理,对方是分包商,我们应确认对方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条件,而且还要调查其是否确实具备相应施工能力。

2、签约协商阶段
协商是就未来将要订阅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交换意见,达成合同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上称为要约和承诺。在建设施工合同签订中一般表现为招标、投标和中标。在协商过程中,一定要把自己的意思准确全面的表达出来。并对对方的意思表示进行认真分析。根据《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招标文件在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的内容对后续的中标签约和施工影响很大,必须予以重视。要注意分析招标文件中给定的项目性质、技术要求、工程相关条件以及给定的主要合同条款,对其超出自身条件和可能导致违法违规的要特别注意,应在标书中对其进行适当处理。
投标文件是非常关键的,除为中标服务以外,它还是签约过程的要约,对合同的影响极大。
作为要约,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改、撤回和撤销。根据《合同法》规定,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可以撤回,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可以撤销;《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文件在要求提交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和撤回。
经开标、评标过程,一旦定标,意味着承诺的产生。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关系即告成立。所以定标以后,不允许再对招投标文件进行擅自变更。《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承担法律责任。

3、合同条款确定阶段
建筑施工合同是法定书面合同,必须注意运用妥善的词句将协商座谈过程中的条款用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在确定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格式合同文本的全面性完整性。建设工程施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条文不能过于简单。过于简单的合同文本意味着不确定性的增加。建设单位审查合同时应就合同内容是否完整、全面,风险分担是否合理等进行全面审查。尽量避免看似省事的合同条款,应当努力从自身的角度出发,将所能预计到的一切情况均在合同中加以约定。 现实中的建设方或建设方所在地主管部门印制的合同文本,往往不能注意到具体工程事项的特点,规定死板,过于原则化,经常存在这样那样的缺点。《合同法》对格式条款作了明确限制,应高度注意对合同必须逐条认真审核,添加自己认为应该规定的条款。一般应注意添加:项目履行中各方明示代表外的其他人的行为效力;工程功效下降的计算方式及损失赔偿范围;工程停建、缓建,中间停工时的退场、现场保护、工程移交、结算方法和损失赔偿范围;工程进度款拖欠情况下的工期处理;工程中间交验或建设单位提前使用工程部分的保修问题;合同外工程量的计价原则和签订程序;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竣工验收延期情况下的工程结算程序和法律责任;工程尾款的回收办法和保证措施,等等。
合同索赔条款的确定。建筑施工中的索赔现象在涉外工程承包中运用较为普遍,在国内工程建设中还处于起步阶段。我们应当做好合同规范工作。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规定施工方的义务,在责任条款中规定索赔条款,在施工方不履行约定义务或履行义务有瑕兹,或不配合不协作时,可以进行索赔。这种索赔条款是必要的。对引起索赔的原因和索赔方式,索赔量可以专门规定,也可以借助相关法律或其它合同条款来实现。FIDC摘要所提供的可索赔条款及可调事项是比较有权威的,我们在工作中可研究借鉴。
合同价款的确定。对于设计工作达到一定的深度,边界条件较清楚,工程量变化不大,施工难度小的项目,要采用固定价合同方式,以求得自身风险最小。对于不能全部采用固定价的合同,尽量加大固定价的比例,
然后对可变部分进行具体要求。如有的建设单位采用中标价加现场签证方式结算时,对签证结算部分严格要求, 偏差在0.5%以内时,同比下浮;偏差超过0.5%时,加倍处罚;偏差超过2%时,取消该施工单位今后投标和施工的资格。

4、合同审定签字阶段
这是合同签订的
最后阶段,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虽经承诺,但一般需要经过签字盖章才能正式生效。所以,这一阶段一定要对合同做
最后把关。
首先,要对前述阶段进行审核,检查是否存在疏漏,及时解决问题;
其次签约过程中前述阶段一般由专门人员具体承做,往往不能综合企业和工程全局,所以,企业负责人员一定要在这一阶段对合同进行通读,从全局和整体出发,对合同条文进行审查。

三、合同履行阶段
加强合同履行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自身的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实施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工程施工阶段合同管理的目标是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实施有效的合同实施控制。为了保证工程项目施工按计划、有秩序地进行,保证正确地履行合同,就必须对工程项目实施进行严格的合同控制。
建立合同实施保证体系。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和人员。合同管理的任务必须由一定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来完成,要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必须使合同工作专门化和专业化。
合同履行分析,落实合同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基本目标就是圆满地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在合同具体实施单位和分承包商的具体工程活动中,必须熟悉合同规定,明确自己的责任,用合同指导工程实施的工作。
建立合同管理工作程序。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千头万绪,极易引起管理的混乱。为了避免混乱现象,使合同管理工作有序、有效进行,必须建立合同工作程序,规范合同管理工作。
建立报告和行文制度。在承包商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建立严格的报告和行文制度,尤其是涉及承包商与业主、监理工程师、分包商之间的有关问题都应以书面形式作为最终依据。这是合同法规定,也是工程管理的需要。
建立文档管理系统。在工程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方面需要大量的资料,另一方面产生大量的资料。因此,建立合同文档系统,科学、系统地整理和保存工程施工中各有关事件和活动的一切资料就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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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桩基施工现场管理 一、保证质量目标的措施 1、原材料质量保证措施原材料采购制度原材料质量检验制度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保管及发放制度 2、施工前质量保证措施●按图纸会审程序组织图纸会审为了避免因对图纸理解不深因素而影响工程质量,各项工程开工前均应按图纸会审程序组织图纸会审,图纸会审重点为: .施工图与设备、特殊材料的技术要求是否一致; b.设计与施工主要技术方案是否相适应; c.图纸表达深度能否满足施工要求; d.施工图之间和总、分图之间、总、分尺寸之间有无矛盾。人员的质量控制所有施工人员及工程管理人员在开工前都要进行质量教育,并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交底,提高质量意识,落实公司的质量方针,确保质量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人员管理水平、技术水平的现状,应制定培训计划,进行必要的培训,持证上岗。 3、施工过程质量保证措施3. 1、施工过程中,每道工序必须按作业指导书要求的施工工艺及施工方法进行施工。关键工序事先找出容易出现的质量问题,制定出相应的质量预防措施,防止不合格品或质量缺陷的产生。3. 2、施工过程中科学调度,协调好各工序间、各工种间的交叉作业,最大限度地降低交叉施工给工程质量带来的不良影响。3. 3、严格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施工组织设计是工程施工大纲,是根据本工程的特点,技术要求,工程地质情况,现场施工条件,人员素质,施工能力、机械装备程度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所以在工程施工中应认真做到以下几点: 1)工程开工前应组织本工程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熟悉了解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使每个人都明确工程的总体要求、本岗位的职责、工程的质量要求和技术要求。 2)按施工组织设计,对实际操作者进行技术交底。3. 4、加强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加强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各个工序都在受控之中,做好各种施工记录,并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认真做好施工图纸的会审与设计交底。2)严格执行施工中的检验复核工作,对不合格品及时处理。 3)桩基施工中的桩位定点、基准轴线、水准高程点,必须经过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检验复核,认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4)定期检查和较核计量系统,保证计量系统准确。3. 5、严格对工序管理点的管理各工序由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统一分工、专人负责,制定标准化管理,严格工序之间的交接制度,保证工序质量,施工中应健全完善工序自检及工序之间的互检工作,下道工序检查上道工序是否合格,凡不合格的不准转入下道工序。3. 6、做好验收阶段的工作1)记录验收:原始施工记录、质量检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2)桩位验收:对整个工程中各桩位的偏差、桩数进行测定、检查,编制竣工平面图。3)桩的检测:按要求对桩的质量进行检查,包括试块强度试验与单桩承载力的测定。3. 7、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制度,加强技术培训工作,针对本工程的技术要求,做好职工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3. 8、设专职质量检查员,作为工序的直接检查和控制者,办理工序质量的各项检查验收工作,对不合格产品和工序必须全程跟踪纠正。3. 9、每个环节实行现场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联合验收制,保证各环节质量满足设计、规范要求。3. 10、施工过程中,自觉接受业主、监理工程师的技术指导与质量监督。3.11、技术措施1)水准点的数量不少于两个,并且在使用前应与永久固定点进行校准;2)做好基准轴线点的保护工作,施工时对桩位点进行校正。3)钻机组装时严格测定每根钻杆的长度,施工前,技术员依据设计桩长及施工场地地坪标高,在钻机抱杆上作出明显标记,以确定钻具钻进深度,保证有效桩长。4)桩位测放)用于测量定位的经纬仪、水准仪、钢尺等计量器具应送交计量检验部门检验其精度,合格后方可使用。b)根据基础平面布置图和已给定的控制点,来确定桩位点,每个桩位点用白灰或木筷作标记。3.12、落实办好正常开工所需的各种审批、验证手续。 4、过程检验和验收质量保证措施工程按设计的内容和要求施工完毕,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和质量检验标准,经班组、工地自检或专检合格后,作好隐蔽工程记录签字后申请二级检查,质检部门检查合格后,申请验收,经业主及工程监理验收合格签字认可后方可隐蔽。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检查验收制度,按验评标准检查验收。 5、严格贯彻“三交”、“四不”、“六查”、“七清”制度5.1“三交”既三交底:1)、工程开工前,对主要施工及技术人员进行工程概况、设计特点、复杂程度、施工方法、质量标准等进行初步的技术交底。2)、分项工程施工前,对班长、组长、工人进行细致的技术交底。3)、针对某项工程施工工期较长,施工中容易出现疏忽的现象,必须进行反复的技术交底。5.2“四不”既四不许:1)、未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不许施工。2)、不合格和无出厂证件的材料不许施工。3)、不合格的构件不许施工。4)、不合格的工程不许验收。5.3“六查”既对质量活动进行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措施、查落实、查隐患。5.4“七清”既七清楚:1)、设计施工图纸必须清楚。2)、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法必须清楚。3)、施工及验收规范必须清楚。4)、检验及评定标准必须清楚。 5)、易发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必须清楚。 6)、施工的质量标准必须清楚。 7)、施工组织人员对工人的操作水平必须清楚。 二、保证安全目标的措施1、控制重大伤亡事故、重伤事故、轻伤事故,措施为: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各项规章制度;2)开工前组织安全工作大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3)由项目经理全面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制度和,组织好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安全整改、预案演练实施等工作;4)开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和能力;5)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并指导操作者正确使用。机组人员作登高检查或维修时,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工具和其他物件应放在工具包内,高空人员不得随意抛物,下方要有专人指挥,无关人员远离钻机避免落物伤人。6)对机械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保证正常施工的需要;7)施工现场的材料、用具进场时要逐件验收,对发现的不合格品及时按要求办理退场手续。工人在使用材料用具时,亦要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不合格或损坏产品严禁使用。2、控制重大机械伤害事故,措施为:1)加强施工机具设备的管理,现场施工机具经常检修保养,出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机具设备带病作业;2)岗位分工明确,施工机械必须由专人操作,必须持上岗证书;3)钻机安拆起落塔时责令钻塔的下方及周边不得有人员、车辆停留和通过;4)钻机行进及吊装作业时必须按指挥人员的信号操作,指挥信号不清或违反规程的信号,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发出的危险信号必须听从;5)钻机行进中,要时刻注意钻机上方是否有障碍物,如高压线路、塔吊等,检查场地是否坚持平稳,对软弱地面要用铁板或木方垫平,方可行走,行进过程中应注意钻机尾部的随车电缆,避免碾压或刮磳,把扶电缆人员必须穿高压绝缘鞋、佩戴绝缘手套;6)钻机施工过程中必须将钻具上的残土及时清除干净,减轻钻具负荷,避免掉土块伤人;7)钻机及砼泵作业人员操作时精神要集中,时刻注意设备的运转情况及周围人员的活动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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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施工合同还需要网上备案么?
现在施工合同可以在网上申请进行备案处理的,但是还是需要到现场进行办理施工合同的备案的。在进行施工合同备案的时候,首先应该在网上进行申请之后就可以到现场进行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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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广场强征怎样给
[律师回复] 广场征收怎么补偿首先要看征收的是房屋还是土地来修建广场。房屋征收与土地征收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补偿方式不同。
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及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补偿标准原则上是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短期生活有改善,长远生活有保证。同时要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进行综合考量。还要结合政府的安置方式来区别计算。按照产权置换的,应该给予合理面积和装修费补偿、搬迁费补助、过渡费;按照划地重建的,应该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本地修建原有规模房屋所需要的费用)、装修费和搬迁补助、过渡费;按照纯货币补偿的,应该给予附近城镇的商品房均价的补偿。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我们村里有好几个人只为自己着想,几个月前我实在看不下去,就去镇里把他们举报了,希望可以对他们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但是镇里人说他们不具备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资格,请问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有哪几种?有哪些必要条件才能实施?
[律师回复]
一、行政强制措施有哪几种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出发点必须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2、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3、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程序: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施工现场发生事故责任划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怎么划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施工单位应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三,施工单位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设备上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应在施工现场按规定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四,施工单位应为现场工作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按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防御性装备。

五,在施工过程中,常常会涉及特殊设备以及很多工艺、设备、材料。施工单位必须对它们的使用安全负责。
其次,是对于安全投入方面的责任。
安全投入是投入安全活动的一切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总和。安全投入一般包括安全专职人员的配备、安全与卫生技术措施的投入、安全设施维护、保养及改造的投入、安全教育及培训的花费、个体劳动防护及保健费用、事故救援与处理费用等。安全活动的正常进行必然需要一定的投入,施工单位应保证该方面的资金投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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