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婚离婚流程是怎样的?
1.离婚是夫妻双方以登记或诉讼方式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由于离婚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一系列重大法律和社会问题,《民法典》对其程序、条件和后果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对军人离婚作出特别规定的,主要是现役军人的配偶(限定为非现役军人)对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情形。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3.(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一规定在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对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的保障,基本实现了二者之间的平衡。
没有关联,离婚冷静期不适用于起诉离婚。
1.离婚冷静期是民法典规定的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设置的程序,并不适用于诉讼离婚。
2.如果在申请协议离婚之前,受害方已经遭受家暴,并收集和固定了证据,对离婚相关事项也达成了协议,那么在冷静期里,再次遭受家暴或担心有再次遭受家暴的危险,受害方可以在申请协议离婚的同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人身保护令,保障受害方的人身安全问题。
三、离婚冷静期是多久时间?
离婚冷静期是30天,就是双方到达离婚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时,要等待30天,期满后双方理应在30日内再次到离婚登记处申请离婚证。
1.《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与军人离婚,需要首先征得军人的同意,离婚冷静期的时间是三十天,也就是说双方到达离婚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时,要等待三十天的时间,在期满之后,双方需要在三十日之内到达离婚登记处申请离婚证,逾期未到,视为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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